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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入門(新編普通高等教育法學重點課程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154560
- 條形碼:9787565154560 ; 978-7-5651-545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理學入門(新編普通高等教育法學重點課程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書為高校法理學入門教材,全書共六章。**章簡要地講述法學是什么。第二章對法學在西方和中國產生、發展的歷史總貌作了較為清晰的概述。第三章重點講述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以及中西方法學教育的歷史發展與現實狀況。第四章與第五章則重點講述了法學的基本范疇。第六章主要講述法律方法、法學文獻檢索與論文寫作。內容結構形式上,插配幫學生理解的文獻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經典著作”——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法治理論的重要論述;“重要文獻”——指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共中央的重要決定和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典型案例”——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過程中出現的有重要法治影響力的案例;“延展閱讀”——包括但不限于西方法學經典名著、中國法學名著中的重要觀點和警句名言。這些安排,有利于學生作進一步的延伸研習。
法理學入門(新編普通高等教育法學重點課程系列教材) 目錄
**章 法學的內涵與外延
**節 法學的規定性
第二節 法學的體系構造
第三節 法學與其他學科
第二章 法學的歷史演進
**節 西方法學的歷史與發展
第二節 中國傳統法學的歷史
第三節 現代中國法學的興起與發展
第三章 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
**節 中西方法學教育的源流
第二節 當代中國的法學教育
第三節 法律職業
第四章 法學的基本范疇(上)
**節 法的概念與法的要素
第二節 法的淵源、分類與效力
第三節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第五章 法學的基本范疇(下)
**節 法律創制與法律實施
第二節 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
第三節 法律傳統與法治國家
第六章 法律方法與法學論文的寫作
**節 法律方法
第二節 法學文獻檢索方法
第三節 法學論文的選題與寫作
參考文獻
后記
法理學入門(新編普通高等教育法學重點課程系列教材) 節選
《法理學入門》: 根據不同標準,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被分為不同種類,如原則的指引和具體的指引、羈束的指引和非羈束的指引等。但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在法的指引作用分類中比較多見。此種分類方法的依據是法律規范中所確定的行為模式:當法律規范對人們的行為作出沒有選擇余地的設定義務(應為模式和勿為模式)的行為模式時,該指引就是確定的指引;當法律規范給行為人提供了可供其自由意志選擇的行為方式、為行為人設定了權利(可為模式)的行為模式時,該指引則為有選擇的指引。設定權利和義務是確定的指引和有選擇的指引的重要區別。 第二,預測作用。預測作用是指行為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預估、測算人們相互之間將會如何行為及可能產生怎樣的行為后果等,從而對個人的行為做出合理安排。例如,合同締約雙方一般情況下都會預測相對人依法履行合同;如果相對人違約,則雙方均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預測解決爭端的手段;如果是訴訟,預測應該到哪里進行訴訟;預測違約的后果;等等。法律預測作用發揮的基礎,在于法律的規范性、穩定性與確定性。法的預測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在沒有國家強制力介入的情況下發生作用。 第三,評價作用。評價作用是法律作為評價人們行為的標準而發生作用的一種規范作用。例如,律師對當事人締結的合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法官對刑事案件當事人的被控行為作出判決等。法律的評價作用可分為兩大方面:專門的評價和一般的評價。前者是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組織及成員對他人行為的評價,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仲裁機關等依據法律對特定行為作出的判決、裁定或決定。這種評價代表國家進行,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也被稱為效力性的評價。后者是普通社會主體——包括除公權力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類智庫等組織或個人以輿論等形式對他人行為作出的評判,沒有國家強制力和法律約束力,因此也被稱為輿論性評價。 第四,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的實施對人們今后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引導作用,是法律在思想意識形態領域發揮作用的表現形式。法把體現在其中的某種思想、觀念和價值觀灌輸給社會成員,使社會成員在內心深處確立對法的特定信念,進而達到把法的外在規范內化為尊法守法護法的良好行為習慣和心理思維模式。法的教育作用主要包括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前者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對包括違法者本人在內的社會主體起到警戒作用;后者通過對合法行為的保護、贊賞或者獎勵,對社會主體起到激勵和褒獎作用。 第五,強制作用。為了保障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有效實施,法律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法的強制作用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法律的制裁方式多樣,在當代中國,法律制裁大體可以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四個方面。通過強制作用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民權利,維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法的強制作用是任何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品質,是法發揮其他作用的保證。 法的規范作用是所有法律都具備的特征,它更多關注法自身發揮作用的形式,而很少關注法律作用背后的價值因素。不論何種社會歷史類型的法,法的規范作用都會表現出上文提及的規范性。需要注意法的不同規范作用之間總是相互支撐、相互影響的,例如,法發揮預測作用的同時,也可能會體現出其教育作用。因此,需要對法的規范作用進行整體上的理解與把握。 (2)法的社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與影響,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而發揮的作用,它通過法的規范作用而產生,但*終體現了法律的社會本質。根據馬克思主義關于法律現象的基本原理,法的社會作用可以分為階級統治作用和社會管理作用兩大類。 **,法的階級統治作用。法的階級統治作用是指法在統治階級維護其經濟、政治、文化領域的支配地位所發揮的作用。法的階級統治作用首先表現為法在調整不同階級、階層之間利益關系的作用,承擔著運用憲法、法律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抵御外敵入侵、保障國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作用。例如,以法律手段確立何者為統治階級、統治階級的政權組織形式等等。在社會主義國家,法的階級統治作用甚至表現在法律如何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正確處理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提供法治保障方面。 第二,法的社會管理作用。法的社會管理作用主要表現在:維護人類社會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環境與資源合理利用等;維護生產和交換條件,即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來維護生產管理,保障基本勞動條件,促進公共設施建設等;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如通過法律保護人們的受教育權,鼓勵興辦教育和科技發明,保護人類優秀的文化遺產等。 法的階級統治作用和法的社會管理作用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實現政治統治,后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實現階級統治以外的社會管理;前者主要有利于統治階級,后者至少在客觀上有利于全社會,甚至執行社會管理作用的法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能夠相互借鑒。還要看到:執行社會管理作用的法雖然主要體現著法的社會性,但在本質上與法在維護階級統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法的兩種社會作用之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在階級統治能夠形成并正常運轉的社會中,法的社會管理作用才能得到發揮;法的社會管理作用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則有利于形成與維護該社會的階級統治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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