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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司與合伙法(第24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13757
- 條形碼:9787300313757 ; 978-7-300-31375-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德國公司與合伙法(第24版) 內容簡介
本書屬Beck出版社*為經典的“法學簡明教材(Juristische Kurz-Lehrbücher)”系列,其以人和公司為重點,同時兼顧資合公司的基礎知識,此外還包括歐洲公司和公司形式的轉化。本書體系結構清晰合理,語言簡練,在講解重要的概念和知識點時穿插一些簡單的實例,使學生容易理解和掌握,非常適于作為初學者的入門教材和作為高年級學生的復習材料。
德國公司與合伙法(第24版) 目錄
目錄
**部分 基礎知識
**章 合伙/公司法的概念和意義
一、概念和邊界界定
二、在實踐、科研和學習中的地位
三、歐洲法律發展、法律比較和國際合伙/公司法
四、介紹方式
五、歷史和經濟基礎
第二章 人的聯合體的分類和法律淵源
一、分類
二、法律淵源
第三章 合伙/公司財產的地位
一、合伙/公司財產總論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法人
第四章 法律形式選擇和合伙/公司形式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形式選擇
二、合伙/公司形式的現實意義
第二部分 合伙法
**編 民事合伙
第五章 概念、種類和意義
一、概念
二、種類
三、意義和表現形式
第六章 合伙協議
一、內容
二、法律屬性
三、形式
四、合伙協議的瑕疵和有瑕疵的合伙
五、合伙協議的修改
第七章 內部關系: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業務執行
一、合伙人的義務
二、合伙人的權利
三、 業務執行
第八章 外部關系:代表、合伙財產和責任
一、代表
二、合伙財產
三、合伙債務和責任
第九章 合伙人的變更
一、一名新合伙人的入伙
二、合伙人退伙
三、成員身份的轉讓
第十章 合伙的終止
一、解散和完全終止
二、解散理由
三、被解散了合伙的繼續存在
四、清算
第二編 普通商事合伙和自由職業者合伙
第十一章 普通商事合伙:概念、法律屬性和意義
一、概念
二、普通商事合伙的法律屬性
三、歷史、經濟基礎和法律比較
四、現實意義
第十二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產生和終止
一、合伙人
二、成立的時間點
三、合伙協議
四、解散和完全終止
第十三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內部關系
一、契約自由原則
二、業務執行
三、合伙人決議
四、競業禁止
五、資本份額
六、盈利、虧損和提取
七、補償請求權和利息
第十四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外部關系
一、法律交往中的普通商事合伙
二、代表
三、合伙債務和責任
第十五章 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變更
一、合伙人的繼承
二、合伙人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
三、除名之訴
四、補償結存
五、兩人合伙的特殊性
六、商事登記簿
第十六章 自由職業者合伙
一、意義
二、合伙人和合伙協議
三、內部關系
四、外部關系
五、成員變更和終止
第三編 有限商事合伙、隱名合伙和公眾性合伙
第十七章 有限商事合伙
一、概念和法律規定
二、歷史的和現今的意義
三、產生和終止
四、內部關系
五、外部關系
六、合伙人的變更
第十八章 隱名合伙
一、概念和法律屬性
二、與類似法律形式的區別
三、法定的規則和現實意義
四、合伙協議
五、內部關系
六、“外部關系”
七、終止
八、業務所有人的破產
第十九章 公眾性合伙
一、一般問題
二、資本性的有限商事合伙―公眾性的有限商事合伙
三、隱名合伙和有限責任隱名合伙
四、民事合伙
第三部分 公司法
**編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章 概念和意義
一、基本概念
二、意義
三、歷史、法律比較和歐洲的發展
四、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法現代化及濫用斗爭法(MoMiG)的改革
第二十一章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和企業主公司(有限責任)
一、設立
二、設立中的公司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四、企業主公司(有限責任)
第二十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和股東的法律地位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
二、股東的法律地位
三、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組織結構
一、資本束縛體系
二、資本繳付
三、資本維持
四、增資和減資
第二十四章 終止、破產和債權人保護
一、概覽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終止
三、破產
四、法律追究、公開和執行
五、穿透解決辦法、侵權性質的請求權和“生存毀滅”
第二編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章 概念和意義
一、 基本概念
二、經濟意義
三、歷史和法律淵源
四、“公司治理”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終止
一、簡單設立
二、復雜設立 (第26條、第27條)
三、設立的瑕疵和有瑕疵的設立
四、責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終止
第二十七章 董事會
一、董事會地位概述
二、組成、委任和解任
三、聘用協議
四、代表權
五、董事會行為的歸入
六、業務執行
七、責任
八、公開
第二十八章 監事會
一、根據股份法的組成和成員委任
二、監事會中的員工
三、監事會的內部規則
四、任務
五、矛盾沖突
六、責任
第二十九章 股東大會
一、任務
二、召集
三、參加權利和股東大會的流程
四、股東大會決議
五、表決權
六、有瑕疵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可撤銷
第三十章 股東的法律地位
一、成員身份的取得
二、成員身份的喪失
三、股東權利
四、少數股東權利
五、股東的義務
第三十一章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和盈利使用
一、概覽
二、根據商法典的會計制作
三、制作、審計和公開
四、盈利使用和虧損
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確認的瑕疵和盈利使用決議的瑕疵
六、康采恩會計制作
第三十二章 章程修改和資本措施
一、章程修改的意義、職權和程序
二、籌資措施―增資
三、減資
第三十三章 公司結構變更和相似措施
一、概覽
二、收購
三、財產轉讓
四、企業協議和公司并入
五、逐出少數股東(Squeeze?out)
六、裁決程序
七、公司上市和退市
第三編 股份制有限商事合伙
第三十四章 概述
一、概念和意義
二、具體內容
第四編 歐洲股份有限公司(SE)
第三十五章 概念、法律基礎和意義
一、概念和產生歷史
二、法律基礎
三、意義
第三十六章 產生和組織結構
一、設立和終止
二、內部結構
第四部分 形式混合和改組
第三十七章 公司作為無限合伙人的有限商事合伙(GmbH & Co. KG)
一、本質和意義
二、組織構建和法律基礎
三、公司作為無限合伙人的有限商事合伙在法律交往中的特殊性
第三十八章 合伙/公司改組
一、合伙/公司改組的概念和類型
二、合并
三、分立
四、形式變更
五、跨國的合伙/公司改組,特別是合并
術語索引
德國公司與合伙法(第24版) 節選
本書已是第24版。如從其第1版的出版時間1948年算起,已縱跨近70年之久。經過三代人不間斷的努力和傳承,本書不僅全面而系統地介紹了德國合伙/公司法律制度及其與其他法律制度的功能劃分和相互作用,充分而生動地展現了德國合伙/公司法的法律變革、觀念演進以及立法技術演進的發展歷程,而且還深刻而精準地把握了德國合伙/公司法的內在邏輯、思想精髓以及價值取舍。為便于讀者閱讀和理解本書,譯者就以下問題進行說明:一、關于“Gesellschaft”和“Gesellschaftsrecht”等概念的翻譯。相對于我國大陸地區的“公司”概念一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概念多對應于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但對于德國合伙和公司,則不但其詞根均是“Gesellschaft”,而且在其之下已形成了適用于所有合伙和公司類型形式的“總論部分”的學說解釋以及法院判決和立法者對此的不斷回應,比如本書就將該共同詞根或者說是其共性本質描述為“為實現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由法律行為設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聯合體”,故雖過去常將其不加區分地都翻譯成為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ckter Haftung,GmbH)、無限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相似于我們的普通合伙企業)、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相似于我們的有限合伙企業)等,但為了便于讀者更好的理解和與我國大陸地區企業法律形式相對應,本次翻譯將德國的OHG翻譯為普通商事合伙,將KG翻譯為有限商事合伙,同時鑒于我國大陸地區的合伙和公司之間差異較大且在其之上沒有一個與之相對于的上位概念,故在譯文中將同時指代公司和合伙的Gesellschaft翻譯為合伙/公司,同時指代合伙人和股東的Gesellschafter翻譯成合伙人/股東,而在能夠確定是明確指向合伙或者公司,或者能夠確定是明確指向合伙人或股東的地方,將其作相對應的翻譯。二、關于德國合伙/公司的類型形式。針對為一個共同目的而通過法律行為設立私法上的人的聯合體,德國立法者在其民法典中的兩種基本類型(社團、合伙)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特別法,創設了眾多的合伙/公司類型形式,如普通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隱名合伙、自由職業者合伙、歐洲經濟利益聯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有限商事合伙、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合作社、歐洲合作社、保險互助聯合會等。此外,德國還在某類常規合伙/公司類型形式下,創設其亞種形式,如所謂的小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在有限責任公司之下增設更容易設立的企業主公司(有限責任)。與此同時,德國法院還通過法律繼創,借助理論界的論證說理支持,通過判決承認實務界中的新型慣常做法的方式,創設新的合伙/公司類型形式。比如,法院判決除承認民法上的合伙在一定情況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外,還承認所謂的公眾性合伙,即讓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成為有限商事合伙中的唯一無限合伙人,而讓大量的公眾成為其有限合伙人,以作為籌集大量資金的手段和組織安排而應用于資本市場。如果再加上德國國內基于歐盟范圍內的資本流動自由等而可采用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合伙/公司法律形式,比如特別是英國退出歐盟前的英國無限公司,德國民眾可選擇的合伙/公司法律形式的范圍可以說是相當的廣泛。在通過合伙/公司登記公示等制度解決交易安全以及民眾能夠分別其優缺點的情況下,德國大量提供這樣的法律公共產品,是有助于組織生產和節約成本的。三、關于德國合伙/公司類型形式的分類。根據不同的角度,德國對其合伙/公司類型形式常作如下分類:1、按照合伙/公司的主體資格能力,分為沒有權利能力的聯合體(如單純的合伙)、有權利能力的聯合體(如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商事合伙等)和具有法律人格的聯合體(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2、按照合伙/公司的基礎關系性質,分為以合伙為基礎的商事合伙(如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商事合伙等)和以社團為基礎的團體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3、按照合伙/公司是否對外出現,分為內部合伙(如隱名合伙)和外部合伙/公司(如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等);4、按照人合性和資合性的標準,分為合伙(如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商事合伙等)和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5按照是否是商人的標準,分為商事合伙/公司(如普通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和非商事合伙(如隱名合伙)。普通商事合伙、有限商事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要式商人,即不管其是否進行商事營業,均是商人,受商法典調整。四、關于德國合伙/公司類型形式的體系化。鑒于德國合伙/公司類型形式眾多,在理論上和立法技術上將其體系化是很重要的,一來便于社會認知接受,學生學習理解,二來便于認識本質,厘清其間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三來便于比較各合伙/公司法律形式的優缺點以及其相互之間的轉化變更。本書**部分,特別是第三章關于“合伙/公司財產的地位”,以及其后章節中的關于各合伙/公司類型形式下的業務執行、對外代表、多數表決、決議瑕疵和合伙人/股東訴訟、合伙人/股東責任及債權人保護等的闡述說明,均彰顯了德國合伙/公司法學者和立法者的高度抽象思維能力和高超立法技術及其駕馭能力。德國也基于上述合伙/公司類型形式在本質上具有的共性,而準許采用以上合伙/公司類型形式的法律主體在不喪失其主體同一性的情況下直接改變其“法律外衣”,即比如不像我們大陸地區那樣,解散、注銷采用普通合伙企業形式的A法律主體之后,再去新設一個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B法律主體,而是直接通過法律形式變更改成為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A法律主體,以此節約交易環節和交易成本。五、關于德國公司員工共同參與決定。依據公司員工數量的不同,德國法律規定公司監事會人數的一半或者三分之一由員工代表任職,考慮到德國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是由監事會選任的,以及德國企業工廠層面也有員工共同參與決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德國公司治理在制度設計上為公司顧及員工利益提供了組織保障。有意思的還比如,其還規定監事會應有男女性別比例的指標要求。六、關于德國合伙/公司的小合伙人/小股東保護。相比較于我國大陸地區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德國合伙/公司法在該問題領域有不少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比如,1、普通商事合伙等情況下,合伙人每年可按其出資額的4%提取款項,而無論其合伙是否盈利;2、有限責任公司等情況下,股東可以以股東會上的信息提供存在瑕疵起訴主張決議撤銷,只要其對表決的作出具有重要性即可,而無需證明其與決議通過與否存在因果關系;3、在合伙/公司結構變更(如收購、合伙/公司轉移全部財產、企業合同、合伙/公司并入和退市等)以及合伙/公司改組(分立、合并)等嚴重影響小合伙人/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小合伙人/小股東可要求退出合伙/公司并申請法院在一個所謂的裁決程序中對合伙/公司提供的補償的合理性進行司法審查,而該裁決程序的開啟又不影響合伙/公司相關措施的登記實施;4、由于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等也是以單一一個公司作為其規范調整常態的,而現實中卻大量采用公司集團化方式來經營管理公司,比如公司企業集團常采用的資金池或企業控制和利潤轉移合同等,為保護旗下的小股東和債權人,德國有相應的康采恩法律或關聯企業法律。與此同時,德國公司法也有不少有利于大股東的立法安排,比如占股95%的大股東可以在提供合理補償的情況下,逐出小股東(Squeeze-out),以節約公司相關的運營成本。七、關于德國合伙/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問題。相比較于我國大陸地區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德國合伙/公司法在該問題領域也有不少有特色的制度安排。比如,1、為確保有限責任公司等之下的股東真實足額繳納注冊資本以及保障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對公司財產的束縛作用,德國公司法嚴格貫徹資本繳付和維持原則,比如針對名為現金出資而實為實物出資的規避行為,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定其股東的出資義務繼續存在;2、在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等業務執行人和股東有申請公司破產的義務,而違背該等義務的,除面臨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外,還可能被刑事定罪;3、針對現實中通過所謂的“公司埋藏行為”來逃避債權人追究責任的情況,即比如通過公司搬家或法定代表人辭職等方式讓債權人找不到或送達不到公司等,德國立法要求公司登記時必須登記送達地址和接收人;4、針對股東濫用無限責任公司等而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德國公司法沒有采用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理論學說,而是創設了行為歸入、責任穿透、“生存毀滅責任”等理論論證,因為該等情況下公司仍要繼續對其債權人承擔責任,不存在公司法律人格被否定的問題;5、針對公司股東本該給公司配備注冊資本而卻選擇提供股東借款等投資方式的情況,德國公司法放棄了原來采用將該類股東借款解釋為股東出資注冊資本的作法,而選擇將其在公司破產情況下作為劣后債權處理的方式;6、德國康采恩法律或關聯企業法律也有助于公司債權人保護。八、關于德國合伙/公司法的歷史傳承。如果從德國于中世紀就出現了其團體法人的基本形式算起,德國合伙/公司法已有幾百年的歷史。期間,盡管經過了建國、一戰、二戰,以及特別是納粹的上臺、下臺,等等類似重大的社會變動,但德國合伙/公司法的基本制度構建大體得到了保留和傳承。大量的社會實踐經驗和法院處理各種糾紛訴訟等歷史積累,為德國合伙/公司法理論發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素材基礎,而相對穩定的合伙/公司法律制度也為社會提供了寶貴的法律預期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九、關于歐盟一體化、國際資本市場全球化以及各國合伙/公司法律競爭等對德國合伙/公司法的影響。基于此,德國合伙/公司法*近幾十年面臨著巨大的內外部沖擊,比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區別對待、英國一英鎊公司的大量注冊以及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改革、國際會計規則滲透以及所謂的“軟法”機制的設計構建等,甚至還有歐盟層面自己創設的歐洲股份有限公司等等。總體上講,盡管經歷了這些重大變革,德國合伙/公司法的內在優良品質仍得到了良好的維持。十、關于德國合伙/公司法的規范強度和密度。即使各國合伙/公司都涉及合伙人/股東、管理者、員工、債權人等眾多內外利益相關者,但從本書的厚度和內容也可以看出,德國法律對該領域的規范強度和密度是相當令人關注的。這一方面是因為德國現代社會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另一方面也取決于其民眾的接受能力、接受意愿以及相關制度的配合支持,比如德國法院等快速解決糾紛的能力和德國民眾較高的受教育程度。十一、關于立法界、理論界、實務界、法律教學等之間的互促互進。翻譯這本簡明教材,感觸較深的還有上述群體之間的互促互進。其體現,比如該書每頁的腳注中幾乎都有相關法院判決的注釋,也有不少關于立法背景的介紹和現實實踐操作等闡述。還比如,德國實務界的常規典型做法,甚至是合伙/公司類型形式的變種做法,也及時被德國立法者和法院判決認可接納(比如公眾性合伙,有民事能力的合伙等)。德國法學學生的國家考試,也是模仿訴訟中的原告,進行各種請求權的審查推演,其邏輯推演路徑與法官判案的思考路徑剛好是反過來的。很明顯,這種互促互進是德國合伙/公司法得以長久繁榮的基礎條件之一。
德國公司與合伙法(第24版) 作者簡介
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Christine Windbichler),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書首創作者是阿爾弗雷德·懷克教授,其時間早在1948年。后由格茨·懷克教授推進至第19版。之后,由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教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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