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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背景下中國政府采購法律改革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71584
- 條形碼:9787519771584 ; 978-7-5197-715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背景下中國政府采購法律改革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中國自2007年正式啟動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進程以來,一直致力于加入這一協定的談判工作。協定參加方在正式加入協定時應當確保其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符合協定的要求,因此參加方在加入協定過程中有可能需要對自身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在中國加入政府采購協定和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雙重背景下,有必要研究是否需要對我國政府采購法律規則進行調整,以及若有需要應如何調整。本書主要研究的問題包括:**,加入協定法律磋商的依據和形式、法律磋商與范圍談判的關系、法律磋商與法律調整的關系等基本問題。第二,法律磋商的關注議題及協定的修訂對法律調整的影響。第三,我國政府采購法律目標與協定核心價值目標的適應性。第四,我國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與協定涵蓋的范圍的適應性。第五,我國政府采購程序與協定要求之間的符合性、適應性。第六,我國政府采購審查制度與協定要求之間的適應性。第七,我國政府采購促進可持續發展政策目標的相關制度及其與協定要求之間的適應性。本書在*后部分也總結了在加入政府采購協定背景下對我國政府采購法律調整和改革的建議。
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背景下中國政府采購法律改革問題研究 目錄
1.中國加入WTO—GPA法律改革的背景
1.1 加入GPA背景下法律改革之必要
1.2 《核查清單》與國內法律調整:幾個基本問題
1.2.1 《核查清單》概述
1.2.2 《核查清單》與法律調整的關系
1.3 我國圍繞《核查清單》所進行的磋商
1.3.1 圍繞中國政府采購基本制度和法律框架的答復與澄清
1.3.2 圍繞GPA涵蓋采購的答復與澄清
1.3.3 圍繞中國政府采購制度中歧視性政策和行為的磋商
1.3.4 圍繞中國政府采購程序規則的磋商
1.3.5 圍繞中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規則的磋商
1.3.6 圍繞中國國內審查程序的磋商
1.3.7 答復與澄清的時效性
1.4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發展與法律調整
1.4.1 中國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
1.4.2 政府采購法律發展對加入GPA談判和磋商的影響
1.5 GPA修訂對我國法律調整之影響
1.5.1 適用范圍規則的修訂對參加方采購法律的影響
1.5.2 程序規則的修訂對參加方采購法律的影響
1.5.3 國內審查規則的修訂對參加方采購法律的影響
1.5.4 發展政策目標有關規則的修訂對參加方采購法律的影響
1.5.5 采購統計數據新規對參加方采購法律的影響
1.5.6 小結
1.6 總結
2.GPA核心價值目標與我國政府采購法目標之比較
2.1 GPA核心價值目標:國際貿易自由化和市場準入
2.2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的立法目標與GPA目標之關系
2.2.1 《政府采購法》所確立的主要目標
2.2.2 《招標投標法》所確立的主要目標
2.2.3 GPA核心價值目標與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目標之關系
2.3 我國政府采購發展政策目標與GPA核心價值目標之間的關系
2.3.1 《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發展政策目標
2.3.2 《招標投標法》與發展政策目標
2.3.3 我國政府采購發展政策目標與GPA核心價值目標之間的關系
2.4 總結
3.我國政府采購法律適用范圍與GPA涵蓋范圍之比較
3.1 GPA的適用范圍
3.1.1 涵蓋采購的范圍
3.1.2 與涵蓋范圍有關的幾個特別問題
3.1.3 與涵蓋采購有關的“任何措施”
3.2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適用范圍與GPA的符合性
3.2.1 “兩法”關系及與GPA的符合性
3.2.2 國有企業采購規則及與GPA符合性
3.2.3 國防/軍事采購的規制問題
3.2.4 PPP模式、GPA與我國政府采購法律的改革
4.我國政府采購程序規則與GPA之符合性與適應性
4.1 采購方式的選擇與適用
4.1.1 GPA所認可的政府采購程序框架
4.1.2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上的采購方式與GPA采購方式之對應關系
4.1.3 各類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及其與GPA的符合性
4.2 采購合同機會發布規則的符合性
4.2.1 發布采購公告
4.2.2 發布摘要公告
4.2.3 發布計劃(意向)采購公告
4.3 資格條件規則與GPA的符合性
4.3.1 GPA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要求
4.3.2 資格條件規則與GPA的符合性
4.3.3 資格條件規則與GPA非歧視原則的符合性
4.4 供應商資格審查規則的適應性
4.4.1 一般要求
4.4.2 供應商登記制度
4.4.3 GPA選擇性程序中的資格審查程序
4.4.4 常用供應商名單
4.4.5 適用于GPA附件2和附件3實體的常用供應商名單的特殊規則
4.4.6 資格審查結果的通知
4.5 技術規格規則的符合性
4.5.1 GPA有關確定技術規格的要求
4.5.2 我國規則的符合性
4.6 招標文件的編制、發布、澄清和修改規則的符合性
4.6.1 招標文件的編制
4.6.2 招標文件的發布
4.6.3 招標文件的澄清
4.6.4 招標文件的修改
4.7 期限設置規則的符合性
4.7.1 GPA有關期限設置的規則
4.7.2 我國規則的符合性
4.8 談判規則的符合性
4.8.1 GPA采購程序中的談判
4.8.2 我國規則的符合性
4.9 電子拍賣規則的符合性
4.9.1 GPA有關電子拍賣的規則
4.9.2 我國規則的符合性
4.10 投標書處理規則的符合性
4.10.1 GPA的要求
4.10.2 我國規則的符合性
4.11 合同授予規則的符合性
4.11.1 GPA有關合同授予的規則
4.11.2 我國規則的符合性
4.12 采購信息透明規則的符合性
4.12.1 GPA有關采購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4.12.2 我國規則及符合性
4.13 單一來源采購程序規則的符合性
4.13.1 GPA有限招標程序規則
4.13.2 我國單一來源采購法律的符合性
4.14 合同金額評估規則之適應性
4.14.1 GPA有關合同金額評估的要求
4.14.2 《政府采購法》有關合同金額評估的要求
4.15 小結
4.15.1 政府采購方法選擇與適用:微調或重構
4.15.2 發布采購合同機會
4.15.3 資格條件
4.15.4 供應商資格審查
4.15.5 技術規格
4.15.6 招標文件的制訂、發布、澄清和修改
4.15.7 期限設置
4.15.8 有關開展談判的規則
4.15.9 對電子拍賣的規制
4.15.10 投標書的處理
4.15.11 合同授予
4.15.12 采購合同信息透明度
4.15.13 對實施有限招標的程序性要求
4.15.14 合同金額的評估
5.我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制度與GPA規則的適應性
5.1 GPA的國家審查制度
5.1.1 一般要求
5.1.2 鼓勵磋商
5.1.3 允許提交投訴的期限
5.1.4 處理投訴的機構
5.1.5 有關快速臨時措施的規則
5.1.6 有關糾正措施或者補償的規則
5.2 我國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制度與GPA的符合性
5.2.1 允許提出質疑投訴的主體范圍
5.2.2 允許提出質疑投訴的事項
5.2.3 有關質疑投訴規則的形式要求和可及性要求
5.2.4 有關鼓勵通過磋商解決爭議問題的要求
5.2.5 提出質疑投訴的期限
5.2.6 處理投訴的機構
5.2.7 有關快速臨時措施的規定
5.2.8 有關糾正措施或補償的規定
5.3 小結
6. 我國政府采購促進可持續發展政策目標的規則與GPA的適應性
6.1 GPA與可持續采購政策目標之間的兼容性
6.1.1 加入GPA承諾中的排除
6.1.2 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
6.1.3 在受規制的采購環節中實施政策目標
6.2 我國可持續采購政策與GPA的符合性
6.2.1 綠色政府采購政策與GPA的符合性
6.2.2 優先采購國貨制度與GPA的符合性
6.2.3 中小企業政府采購與GPA的符合性
6.2.4 政府采購促進創新的制度與GPA的符合性
6.2.5 政府采購促進社會政策發展制度與GPA的符合性
6.3 小結
7.結論與建議
7.1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改革要滿足加入GPA的需要,更要滿足我國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7.2 基于我國新時代高質量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7.3 合同授予程序規則的符合性及法律改革建議
7.3.1 政府采購方法的選擇與適用規則的改革
7.3.2 采購合同機會發布規則的改革
7.3.3 有關資格條件規則的調整
7.3.4 供應商資格審查規則的調整
7.3.5 有關技術規格的規則的改革
7.3.6 制訂招標文件的規則的改革
7.3.7 對期限設置規則的改革
7.3.8 有關談判規則的改革
7.3.9 對電子拍賣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統一規制
7.3.10 處理投標書規則的改革
7.3.11 合同授予環節規則的改革
7.3.12 采購合同信息透明度規則的改革
7.3.13 單一來源采購規則的改革
7.3.14 合同金額評估規則的改革
7.4 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制度的改革
7.5 實現我國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7.5.1 進一步完善綠色政府采購制度
7.5.2 完善優先采購國貨制度
7.5.3 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制度
7.5.4 推動政府采購促進創新制度的發展
7.5.5 政府采購促進社會政策的完善
附件1:GPA中可以適用有限招標的具體情形
附件2:我國政府采購方式與GPA采購方式框架之對照
附件3:《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則與GPA“采購公告”規則之符合性
附件4:對應GPA選擇性招標的我國資格審查程序之符合性
附件5:有關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及詢價通知書內容的規則之符合性
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背景下中國政府采購法律改革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曹富國 河南南陽市人,清華大學民商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治理研究院院長、中國公共采購研究所所長。兼任財政部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副會長。曾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和PPP法修訂項目專家組成員和中國政府代表團工作組成員,參與《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能源法》等法律研究和起草工作。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PPP立法研究、“‘雙碳’目標下深化中國-歐盟可持續政府采購理論法律政策研究與人文交流項目”以及“政府采購法修訂研究”等五十多項研究項目;在《中國法學》、SSCI/SCI/SCIE檢索期刊及其他重要期刊發表論文六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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