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4239190
- 條形碼:9787564239190 ; 978-7-5642-391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經濟全球化被視為全球增長的驅動力,但資本的全球化流動可能會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從國際投資關系的東道國、母國及海外投資者這三方角色人手,對主要國家的國內立法和國際經貿條約中涉及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規范進行考察,探討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的實現路徑。
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經濟全球化被視為全球增長的驅動力和各國共同走向繁榮的引擎,但資本的全球化流動以及全球性生產體系的形成可能會導致勞工權權益受損。海外投資中的勞工權保障問題日益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本書以海外投資與勞工權保障的掛鉤為立足點,從國際投資關系的東道國、母國以及海外投資者這三方角色入手,對主要國家的國內法和國際投資條約中涉及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規范進行比較全面考察,探討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的實現路徑。中國也應對中資企業海外投資中侵犯勞工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一方面要強化“走出去”企業的勞工權保障意識,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海外投資法及勞動法等相關國內立法,另一方面要積極構建體現中國立場的國際投資條約涉勞工權保障規范,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實現海外投資與勞工權保護等相關領域公共政策的有效互動。
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 目錄
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 節選
(2)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一般爭端解決機制 除自由貿易協定勞工章節規定的專門性爭端解決機制后,自由貿易協定往往還規定了可適用于自由貿易協定項下所有章節爭端的一般爭端解決機制。有些自由貿易協定允許締約方將因自由貿易協定勞工章節引發的爭端訴諸自由貿易協定的一般爭端解決機制。美國與阿曼巴拿馬等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勞工條款爭議不適用一般爭端解決機制;而美國在與秘魯簽署的貿易促進協定勞工章節規定專門勞工磋商機制外,還可將勞工章節引發的爭端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訴諸一般的爭端解決程序。即如果締約方利用勞工章節的勞工合作磋商機制在請求提出后的60天內仍未能解決該爭議,締約方才可以利用《美國與秘魯貿易促進協議》第21章規定的一般的爭端解決機制。締約方可以進行進一步的磋商,磋商不成,則可以將相關爭端交給自由貿易委員會①進行審查。如果該委員會在特定時間內無法解決爭端,任一締約方可以請求設立一個由三人組成的仲裁小組。仲裁小組應當在150天內就事實認定問題以及締約方是否遵守協定下的義務等做出裁決。該裁決應得到締約方的遵守,否則勝訴方可以請求賠償或申請中止利益減讓,以作為對敗訴方的報復。《全面與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勞工章節在規定專門的勞工磋商機制外,對其勞工章節項下的爭議還可以訴諸一般的爭端解決機制。根據《全面與進步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的規定,如果請求磋商方未能在對方收到磋商請求之日后的60天內解決該事項,則請求方可要求根據第28.7條(專家組的設立)設立專家組,并隨后根據第28章“爭端解決”中的規定訴諸該章的其他條款。 美國主導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大多允許勞工章節下的爭端可以訴諸自由貿易協定一般的爭端解決程序,只要首先訴諸勞工章節規定的專門爭端解決即可。自由貿易協定一般的爭端解決機制往往借鑒了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主要通過貿易制裁方式來確保締約方在貿易協定下的義務得以遵守。美國主導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一般爭端解決機制無一例外采取中止貿易利益減讓的貿易制裁方式。如《美國與秘魯貿易促進協議》第21.15條規定專家組的*終報告應得到締約方的遵守,否則勝訴方可以請求賠償或申請中止利益減讓以作為對敗訴方的報復。加拿大主導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勞工爭端訴諸附屬勞工合作協議規定的專門爭端解決機制或勞工章節的專門爭端解決機制,不能適用自由貿易協定一般的爭端解決程序①。但其專門性勞工爭端解決機制規定罰款的金錢制裁方式,如《加拿大與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第18.18規定,如果在規定時限內雙方未能決定行動計劃或被請求締約方未能按照行動計劃履行,則提出請求的締約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要求審議專家組評估是否要支付貨幣及其數額。 海外投資中涉及勞工權保障規范的爭端不宜通過制裁的方式來解決。因為通過制裁方式來解決涉及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規范的爭端,需要考慮以下問題:如何證明其未能有效實施國內立法的目的是為吸引貿易或投資?金錢罰款和中止貿易利益的減讓等貿易制裁方式能否適用于解決投資領域中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如果貿易制裁方式能采用,能否以及如何量化締約方違反協定行為對投資所造成的影響?金錢罰款的金額和中止貿易減讓的數額如何認定?制裁方式不能用來解決投資領域中的不公平競爭問題。因為國家雖然根據一般國際法享有自由決定采取措施的固有權力,但這種權力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國家的主權行為要受到國家在國際投資協定等國際經濟協定中所承擔義務的約束。如果某一締約方采取制裁措施來阻止或懲罰另一方通過降低國內勞工權保障水平損害投資領域公平競爭的行為,首先該行為的合法性值得質疑。其次該制裁行為還可能會因為違反兩國間的國際投資協定從而被具有違約方國籍的投資者訴諸投資者與國家間的爭端解決程序。該制裁采取國的行為不僅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投資協定,還可能會導致制裁措施采取國承擔高額的賠付責任。
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汪瑋敏,法學博士,安徽大學法學院教師。主講《國際法學》《涉外案例研習》等課程,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海外投資中勞工權保障的法律問題研究》和多項安徽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項目,在《國際經貿探索》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數篇。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煙與鏡
- >
推拿
- >
經典常談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二體千字文
- >
我與地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