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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刑法學(第五版)(上下冊)(刑法學文叢)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11265
- 條形碼:9787300311265 ; 978-7-300-31126-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規范刑法學(第五版)(上下冊)(刑法學文叢) 內容簡介
本書闡述的是一種內在于法條,依附于法條的法理,法條所承載的規范在本書中占據著中心的地位,從法條出發,并*終以法條為歸宿,對刑法理論進行規范的審視。這個意義上的刑法學,就是本書所謂規范刑法學。根據刑法典的修訂,作者對本書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規范刑法學(第五版)(上下冊)(刑法學文叢) 目錄
導 論
**編 刑法緒論
**章 刑法概說
第二章 刑法原則
第三章 刑法效力
第二編 犯罪總論
第四章 犯罪概說
第五章 犯罪論體系
第六章 定 罪
第七章 罪 體
第八章 罪 責
第九章 罪 量
第十章 未完成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單位犯罪
第十三章 競合論
第三編 刑罰總論
第十四章 刑罰概說
第十五章 刑罰體系
第十六章 量 刑
第十七章 量刑制度
第十八章 行 刑
第十九章 行刑制度
第二十章 刑罰消滅
第四編 罪刑各論
第二十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Ⅰ: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十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Ⅱ:走私罪
第二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Ⅲ: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Ⅳ: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Ⅴ:金融詐騙罪
第二十八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Ⅵ: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十九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Ⅶ: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三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Ⅷ: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三十二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Ⅰ: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Ⅱ:妨害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Ⅲ: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Ⅳ: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Ⅴ: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Ⅵ: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四十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Ⅷ: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四十一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Ⅸ: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四十二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四十三章 貪污賄賂罪
第四十四章 瀆職罪
第四十五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錄一 罪名一覽表
附錄二 刑法規范性文件索引
附錄三 立法解釋索引
附錄四 司法解釋索引
附錄五 指導案例索引
后 記
規范刑法學(第五版)(上下冊)(刑法學文叢) 節選
出版說明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規范刑法學》的修訂勢在必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近年來對《刑法》內容從總則到分則的一次較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也帶來刑法內容的重大變化,因此,本書需要及時加以修改補充。《規范刑法學》(第五版)就是在這個背景下修訂出版的,這也是本書的一次較大規模的內容更新。 自從我國立法機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修訂方式以后,對《刑法》的修訂更為便捷,使我國的刑法立法能夠更為快速地回應現實生活對刑法規范的客觀需求。例如,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的內容做了較大程度的修訂,其中,新增罪名就達到16個之多,給司法活動帶來重大影響。刑法學界對于當前我國刑法立法大舉新增罪名的趨勢,產生了不同的見解。對于新增罪名的立法趨勢,有學者描述為“刑法的擴張,”①并在學理上概括為積極刑法觀。例如付立慶教授將圍繞著新增罪名展開的爭論概括為過度刑法化與適度刑法化之爭,認為適度的犯罪化是一種理性的犯罪化,而非情緒的犯罪化。在確立刑法的調控范圍時,要適應社會的情勢,根據規制犯罪的需要來決定是否予以犯罪化。①對于積極的刑法觀,周光權教授也予以充分的肯定,指出:近年來的刑法立法呈現活躍態勢,展示了一種積極立法觀。增設必要的輕罪,對于提供足夠的裁判支撐,消除司法困惑,防止重罪被誤用和濫用,實現妥當的處罰,均具有重要意義。②由此可見,積極的刑法觀是我國占據優勢地位的見解。我個人對于增設新罪持一種肯定的態度,當然,一味地加重刑罰并非我所樂見。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犯罪范圍存在一定的局限,通過增設新罪適度地擴張刑事處罰范圍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而且,從新增罪名的內容來看,也不是簡單地擴張犯罪范圍,而是在擴大刑事處罰范圍的同時,還有將原先在司法實踐中已經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予以刑法化的現象,這些規定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刑事處罰的力度。例如,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新增罪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其各有不同,需要對此進行細致分析。 **,基于刑事擴張的新增罪名。 在通常情況下,新增罪名意味著犯罪范圍的夸張,也就是將此前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在新增罪名中,大多數新增罪名都屬于此種情形。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設立的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等,均屬于此種情形。這些罪名是隨著我國《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的頒布、生物安全制度的建立與健全,為了保障《生物安全法》的正確實施而設立的,并且將刑事處罰引入生物安全領域。其實,即使是這種控制刑罰處罰范圍的罪名,在其設立之前也已經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并作為其他犯罪處理。例如,2018年我國曾經處理賀某等人基因編輯嬰兒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以來,南方科技大學原副教授賀某得知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技術可獲得商業利益,即與廣東省某醫療機構張某、深圳市某醫療機構覃某共謀,在明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醫學倫理的情況下,仍以通過編輯人類胚胎CCR5基因可以生育免疫艾滋病的嬰兒為名,將安全性、有效性未經嚴格驗證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技術用于輔助生殖醫療。賀某等人偽造倫理審查材料,招募男方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多對夫婦實施基因編輯及輔助生殖,以冒名頂替、隱瞞真相的方式,由不知情的醫生將基因編輯過的胚胎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移植入人體內,致使2人懷孕,先后生下3名基因編輯嬰兒。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追名逐利,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科研和醫療管理規定,逾越科研和醫學倫理道德底線,貿然將基因編輯技術應用于人類輔助生殖醫療,擾亂醫療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賀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覃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的,因為當時我國《刑法》并沒有設立基因編輯和克隆胚胎等罪名,但因為其行為屬于行醫,而被告人并沒有取得行醫執照,所以按照非法行醫罪處理是具有法律根據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設立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這是生物安全犯罪首次入刑,也是對2018年基因編輯嬰兒案的正式回應。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無論是否具有行醫執照,實施基因編輯行為都構成犯罪。在沒有取得行醫執照的情況下,實施基因編輯行為的,則具有犯罪競合的性質,應當按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基于立法技術的新增罪名。 在新增罪名中,有些行為是原先就屬于《刑法》中的犯罪,只不過附屬于其他罪名。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其設置為獨立罪名。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襲警罪,它本身是一種妨害公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都以妨害公務罪論處。考慮到襲警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中增加1款作為第5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襲警并不是一個獨立罪名,而是妨害公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暴力襲警行為獨立設置為罪名,對于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一定的震懾力。從襲警罪的形成過程,我們可以看出,一個罪名的演變過程是極為曲折的。就襲警罪而言,雖然罪名是新增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范圍的擴張,而只是一種立法技術的安排。 第三,基于司法解釋的新增罪名。 新增罪名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曾經由司法解釋規定過,并且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相關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行使司法解釋的權力,司法解釋涉及對定罪量刑疑難問題作出規定。當然,司法解釋本身是司法權的組成部分,它只能解釋刑法。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司法解釋不能將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解釋為犯罪。當然,在對刑法進行解釋的時候,由于刑法規定本身的復雜性,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因而對于某些刑法雖然沒有顯形規定,卻被現有的其他規定所涵蓋,因而被認為具有隱形規定的情形,司法解釋可以作出規定。例如,高空拋物行為,具有一定的法益侵害性。對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布之前,《刑法》并沒有明確將其規定為犯罪。2019年10月21日*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由此開啟了高空拋物行為入罪的進程。《意見》對高空拋物的刑事責任作了規定,于第5條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百一十五條**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上述規定,高空拋物行為屬于《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犯和實害犯論處。《意見》頒布以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高空拋物行為都按照《意見》的規定辦理。例如,安徽蚌埠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①:2016年6月22日21時,劉某飲酒后回家,在蚌埠市禹會區××小區×號樓×單元7樓平臺,將放在該處的毛竹梯、兒童自行車、兒童滑板車等物品陸續從平臺窗戶扔下,險些砸到途經單元樓門口的居民牛某某。2017年7月3日17時,劉某飲酒后回家,再次將放在7樓平臺處的毛竹梯從窗戶扔下,將途經單元樓門口的葛某砸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從高空向公共通道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財產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劉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被告人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某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劉某撤回上訴。安徽蚌埠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屬于高空拋物構成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犯。劉某的高空拋物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因而法院對劉某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考慮到其具有自首情節,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雖然高空拋擲重物,會對不特定的他人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后果,因而具有一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但即使是未造成嚴重后果,按照《刑法》第114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罪輕者也應當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其法定刑較重。在上述案子中,之所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是根據自首情節減輕處罰的結果。現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設立了高空拋物罪,并且歸之于擾亂公共秩序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的《刑法》第291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司法解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擾亂公共秩序罪,高空拋物行為在犯罪性質的歸屬上完全不同。從根據司法解釋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以較重的刑罰,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獨立設置高空拋物罪、規定了較輕的刑罰,表明該新罪的設立更有利于行為人。 從邏輯上說,積極的刑法觀可以分為積極的立法觀與積極的司法觀。在我看來,基于積極的立法觀而增設輕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積極的司法觀則需要謹慎對待。有罪必罰的思維對我國刑法司法影響至深,甚至被誤以為這是我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在我國,刑法的立法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對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說,我國刑法立法具有一定的框架立法的性質,大量的空白規定和兜底條款,都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解釋不僅應當作入罪的擴張解釋,而且還應當作出罪的限縮解釋。例如,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這本身是一個輕罪,然而,自從醉酒駕駛行為入刑以來,相關案件數量激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2020年《法治藍皮書》,全面分析了2019年犯罪形勢。值得關注的是,該藍皮書指出:以“醉駕”為主體的危險駕駛罪成為2019年上半年審理*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過侵財類犯罪的盜竊罪。而2019年的*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也指出,“醉駕”取代盜竊成為刑事追訴**犯罪。根據周光權教授介紹,全國每年共查處“酒駕”、“醉駕”近200萬起,其中,構成犯罪的“醉駕”有30余萬起,占我國刑事案件總數的20%以上。①應該指出,醉酒駕駛案件數量如此之高是極不正常的,然而,并不能以此為由指責立法機關將醉酒駕駛行為入刑。其實,這種現象的形成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密切關系。因為《刑法》第133條之一只是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然而,醉酒駕駛的標準是司法解釋確定的,2013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條之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這里的醉酒駕駛的酒精含量標準,直接決定了本罪的入罪數量規模。此外,上述司法解釋對醉酒駕駛入罪只規定了從重處罰情節,而沒有規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這就導致只要達到醉酒駕駛的酒精標準就一律定罪,因而醉酒駕駛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因此,相對于刑法立法,我認為更應當關注的是刑事司法,尤其是司法解釋。其實,無論刑法立法如何規定,通過司法解釋和司法活動,都能夠進行案件數量和刑罰輕重的適當調整。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立法可以積極,刑法司法卻應當謙抑。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刑法公正。 《規范刑法學》(第五版)的修訂,主要任務是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納入本書。除此以外,此次修訂還對部分內容做了補充,尤其是根據自本書第四版出版以來頒布的司法解釋,對相關內容做了增訂。這里還要指出,本書第五版將與本書內容密切相關的*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案例吸納到本書相關章節,并做了適度的解讀與評論,以此充實本書的內容。自從2010年案例指導制度建立以來,*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一系列指導案例,這些案例雖然不像司法解釋那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對于司法機關處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2020年7月15日*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對于類案,應當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類案,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因此,類案檢索制度的建立與運行極大地強化了指導案例在司法實踐中的功能。本書對*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的引用,使其成為《規范刑法學》一書的主要組成部分,由此而強化了本書的司法適用性。 謹識于昆明濱江俊園寓所 2021年8月8日
規范刑法學(第五版)(上下冊)(刑法學文叢) 作者簡介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國家社科基金學科評審組專家等職。1997年入選國家教委首批跨世紀優秀人才培養計劃,并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99年當選第二節“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0年獲教育部第二屆高校青年教師獎;2001年“中國司法制度與司法改革”項目獲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2004年入選“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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