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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1081
- 條形碼:9787521631081 ; 978-7-5216-3108-1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本書特色
2023年版,法律法規服務再提升 一、法律法規專業做法 √ 真正做到新法速遞 堅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對時效并修訂,新法及時更新收錄。 √ 真正做到便捷查詢 贈送本書目錄電子版,與紙書配套,立體化、電子化使用,便于檢索、快速定位;實現將本書裝進電腦,隨時隨地查。 √ 真正做到讀者至上 專屬微信公號服務增補服務,叢書責任編輯及時后臺答疑,服務20萬粉絲讀者。 二、叢書獨具多重價值 1、內容全面。涵蓋分冊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新法律文件。叢書梳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重要答復。 2、查找方便。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方便讀者對某一類問題的集中查找;重點法律附加條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時,本書采用可平攤使用的獨特開本,避免因書籍太厚難以攤開使用的弊端。 3、免費增補。為保持本書與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讀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復購買同類圖書,我們為讀者專門設置了以下服務:(1)掃碼添加書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點擊菜單欄→進入資料下載欄→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即可獲取本書每次改版修訂內容的電子版文件;(2)通過“法規編輯部”公眾號,及時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線上留言,編輯團隊會就圖書相關疑問動態解答。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涵蓋工程建設領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相關示范文本,書中收錄文件均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方便讀者及時掌握近期新法律文件。全書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集中對某一類問題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點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全書重點法律文件附加條文主旨,指引讀者快速找到目標條文,了解條文規定的主要內容。本書重在全面收錄法律文件,同時為確保內容準確,所有文件無注釋加工內容。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目錄
總 目 錄
一、綜 合(1)
二、建設用地規劃與審批(106)
三、資質管理(134)
1.企業資質(134)
2.專業技術人員(149)
四、工程招投標(182)
1.一般規定(182)
2.各項招投標(208)
3.自行招標與代理招標(238)
4.監督管理(239)
五、勘察設計(243)
六、工程發承包(282)
七、工程施工(291)
1.合同管理(291)
2.工程擔保(347)
3.施工管理(372)
4.質量控制(382)
(1)工程質量監管(382)
(2)房屋建筑質量(393)
(3)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400)
5.工程價款(412)
6.安全生產(447)
(1)一般規定(447)
(2)安全生產許可證(497)
(3)事故預防與報告查處(506)
(4)安全培訓與勞動保護(522)
(5)建筑機械安全監督(566)
(6)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570)
7.環保、抗震、消防、節能、人防(588)
(1)環 保(588)
(2)抗 震(680)
(3)消 防(693)
(4)節 能(714)
(5)人 防(727)
(6)其 他(734)
八、 工程監理(736)
九、 竣工驗收(755)
十、執法監督(761)
十一、人大代表建議答復(780)
目 錄[1]
一、綜 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節錄)
(2017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節錄)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7年2月21日)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011年1月8日)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15年4月25日)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2007年1月12日)
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7年12月11日)
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
(2015年9月21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
(2019年3月18日)
建設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
(2004年6月30日)
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6月15日)
二、建設用地規劃與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錄)
(2021年7月2日)
……
[1]編者按:本目錄中的時間為法律文件的公布時間或*后一次修正、修訂公布時間。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后的義務】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申請的競合】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時的行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后婚姻關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后子女被收養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與賠償夤任】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兩戶”的債務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
法律法規全書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全書(含規章及文書范本) (2023年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中國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規為立社之本,法規資源權威,編輯團隊專業,是讀者的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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