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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30404
- 條形碼:9787521630404 ; 978-7-5216-3040-4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內容簡介
本書選取讀者學法、用法的常用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為主法,并收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考慮選收相關指導性案例。本書中所收錄的法律文件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部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清理修改后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實用附錄旨在為讀者提供使用參考;指導性案例為*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案例。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各條附加【條文主旨】,以便讀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定。同時,本書采用大字排版,提升讀者的閱讀體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目錄
附: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年11月14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18年7月26日)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2022年8月12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4月15日)
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2022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第十五條【內部控制制度、內設機構】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托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第三方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向有關部門核實客戶信息】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附配套規定)(大字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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