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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以媒體融合為背景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5837
- 條形碼:9787300305837 ; 978-7-300-30583-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以媒體融合為背景 內容簡介
《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是王遷教授的關于著作權專有權利在網絡環境中適用研究的學術專著,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媒體融合中的版權理論與運用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全書分為七章,以專有權利與網絡環境、媒體融合概述為基礎,分述了網絡環境中復制權的適用,網絡環境中發行權的適用,傳播權的體系與公開傳播行為的構成,網絡環境中廣播權的適用,網絡環境中表演權與放映權的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適用等內容。
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以媒體融合為背景 目錄
**節 以互聯網為核心的媒體融合與專有權利的 關系 1
第二節 專有權利的作用 6
第三節 專有權利與直接侵權 9
第四節 本書研究的專有權利 13
第二章 網絡環境中復制權的適用 16
**節 復制行為的構成要件 16
一、借助物質載體固定作品 17
二、作品被相對穩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質載體 18
第二節 數字環境引發的復制權適用問題 20
一、數字技術帶來的復制問題 20
二、計算機和網絡帶來的“臨時復制”問題 22
第三節 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與國際社會對“臨時復制”問題的討論 24
一、美國與加拿大 24
二、歐盟 33
三、澳大利亞 43
四、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版權條約 49
第四節 對“臨時復制”的正確定性 57
一、內存中的附帶性復制是客觀技術現象 60
二、內存中被臨時存儲的作品沒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68
三、用法律調整“瀏覽”行為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73
第五節 網頁格式轉換與“臨時復制” 74
一、對網頁進行實時格式轉換 74
二、網頁格式轉換+存儲 82
第六節 提供“外掛”與復制權 85
一、制作和提供“外掛”的定性應以是否復制“代碼化指令序列”為依據 86
二、應區分“獨立型外掛”和“依附型外掛” 91
第三章 網絡環境中發行權的適用 98
**節 發行行為的構成 99
一、應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而非提供“作品” 99
二、應轉移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所有權 102
第二節 境外代表性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網絡傳播”與“發行”的關系 106
一、美國 107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版權條約 114
三、歐盟 122
四、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28
五、其他國家與地區 135
第三節 我國《著作權法》中的發行權與網絡環境 136
一、對發行權的定義隱含了轉讓物質載體的要求 136
二、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并立澄清了兩者的界限 138
第四節 《刑法》中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復制發行”與網絡傳播之間的關系 142
一、著作權保護“刑民銜接”的理念 143
二、“通過網絡傳播”與“發行”在《刑法》第217條中的關系 149
三、提供序列號、破解程序與“復制發行” 155
第五節 網絡環境與“發行權用盡” 169
一、“發行權用盡”規則是否可適用于網絡環境的不同觀點與司法實踐 171
二、“發行權用盡”規則源于發行權與所有權的表面沖突 176
三、網絡環境中“發行權用盡”規則缺乏適用的基礎 181
四、網絡環境中“發行權用盡”與計算機程序的“轉售” 183
第六節 “出版”與網絡環境 186
一、通過網絡傳播不符合《伯爾尼公約》對“出版”的要求 187
二、將通過互聯網傳播作品定性為“出版”將造成不利后果 197
三、將網絡服務器所在地認定為“出版地”不具有合理性 202
第四章 傳播權的體系與公開傳播行為的構成 205
**節 傳播權的體系 205
一、遠程傳播權(“向公眾傳播權”)針對向不在傳播發生地的公眾進行的傳播 208
二、現場傳播權針對向在傳播發生地的公眾進行的傳播 212
三、遠程傳播權(“向公眾傳播權”)與現場傳播權的區分標準 220
四、國際鄰接權條約中傳播權分類的特殊性 231
五、傳播權體系與我國《著作權法》 235
第二節 公開傳播行為的構成 244
一、應存在傳播行為 245
二、應面向公眾進行傳播 256
三、面向“公眾”與面向“新公眾” 266
四、傳播的營利性質與公開傳播行為的認定 276
第五章 網絡環境中廣播權的適用 281
**節 廣播權與“網播” 282
一、對“網播”的界定 282
二、《伯爾尼公約》及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播” 286
三、2020年修改之后《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播” 302
第二節 廣播權與“網絡轉播” 306
一、《伯爾尼公約》及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絡轉播” 306
二、2020年修改之后的《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與“網絡轉播” 319
第六章 網絡環境中表演權與放映權的適用 321
**節 網絡環境與表演權 321
一、《伯爾尼公約》中的表演權與網絡環境 322
二、《著作權法》與《伯爾尼公約》中的表演權在解釋上的差異 328
三、2020年修改之前的《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與網絡環境 332
四、2020年修改之后的《著作權法》中的表演權與網絡環境 337
第二節 網絡環境與放映權 343
一、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引發的權利適用問題 344
二、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無法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 346
三、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無法適用廣播權第二項子權利 353
四、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無法適用表演權 354
五、對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服務應適用放映權 355
第七章 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其適用 358
**節 國際版權條約對“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定 358
一、《伯爾尼公約》中“向公眾傳播權”的缺陷 358
二、“傘形解決方案”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8條對“向公眾傳播權”的規定 367
第二節 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解釋 372
一、只規制交互式傳播 372
二、只涉及使公眾獲得作品的可能性 386
三、對“獲得作品”應作廣義解釋 387
四、“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與對時間、地點和條件的限制 388
第三節 “深層鏈接”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 395
一、“深層鏈接”引發的定性問題 395
二、“用戶感知標準”、“實質呈現標準”和“法律標準”(“提供標準”)之辯 399
三、“傳播源”理論與“服務器標準” 417
四、對設置“深層鏈接”行為之性質的正確認定 430
五、對設置“深層鏈接”的法律規制 441
第四節 復制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系 450
一、相關行為構成的差異 450
二、侵權救濟方式的區別 452
三、訴因的選擇與被侵害權利的認定 455
四、對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合同與復制權之關系的解釋 455
第五節 鄰接權人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457
一、表演者、錄制者和廣播組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僅為交互式傳播權 458
二、版式設計權與出版物電子版本的網絡傳播 465
參考文獻 471
后 記 495
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以媒體融合為背景 節選
后記從踏進著作權法研究的大門開始,筆者就有一種直覺——劃定專有權利的適用范圍*為重要。與之相比,其他問題盡管也讓我著迷,但其排序都在專有權利之后。比如認定何種成果為作品,在涉及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訴訟中當然是討論的起點,但畢竟在多數案件中,被告未經許可利用的成果被公認為作品。而一旦認定為涉案的成果是作品,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首先就將取決于該行為是否落入了某項專有權利的規制范圍。如果說在互聯網興起之前,各項專有權利之間的界限相對清楚,各自規制的行為類型相對明晰,那么在互聯網興起之后(正好是我開始對著作權法感興趣的時候),特別是媒體融合得到發展之后,對于各種涉及網絡的行為應適用何種專有權利,就導致了相當多的疑惑。從“網播”、在網吧等局域網或內網中提供點播、IPTV提供限時回看,到設置“深層鏈接”,以及“點播影院”提供互聯網電視和網絡視頻點播賬號,無不引發了學術爭議和法院的不同判決。2020年《著作權法》對廣播權定義的修改,解決了其中的部分問題。例如,今后如果再因網站按預定的節目時間表播放電視連續劇而發生侵權糾紛,大概不會有法院認定該行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了。然而,《著作權法》的修改并沒有解決專有權利適用中的大部分問題,因為多數問題的產生并不是因為《著作權法》對專有權利的規定本身存在缺陷(《著作權法》對多數專有權利的規定與國際條約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并無實質區別),而是因為對專有權利的解釋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例如,在2020年《著作權法》實施后,筆者多次在研討會上聽到這樣一種觀點,即修改后的廣播權只能規制對“作品”的非交互式傳播,而不能規制對“作品的表演”的傳播。因此對于網絡主播在網絡直播中演唱歌曲的行為,只能適用表演權(表演權的定義是“……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樣的問題,實在不是修改《著作權法》對廣播權的規定可以解決的。顯然,要發展媒體融合,要在媒體融合的過程中合理地保護著作權,*為重要的一環是正確認識《著作權法》中各項專有權利的規制范圍,避免在發放權利許可時和認定侵權時出現混亂。為此,本書對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表演權、放映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網絡環境中的適用都進行了分析,希望通過對這些能夠,或者被理解為能夠適用于網絡環境的各項專有權利進行研究,清楚地界定相關專有權利的適用范圍,也就是明晰對涉及網絡的某一行為應當適用哪一專有權利。只有這樣,作品的權利人和使用者才能恰當地約定對專有權利的許可,媒體融合才能健康發展。法院也才能正確地解決侵權糾紛,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希望本書對此有所裨益。隨著網絡技術的進步、商業模式的發展和媒體融合的發展,有關網絡環境中專有權利適用的新問題一定層出不窮。本書也會隨之修訂,真誠地希望讀者不吝對本書提出批評和建議,使本書不斷完善。王 遷2022年6月27日于上海
網絡著作權專有權利研究:以媒體融合為背景 作者簡介
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入選“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教育部********青年學者項目、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獲評第九屆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力人物”“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中國版權卓越成就者”和上海市先進工作者; 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上海市五一勞動獎章,是“全國優秀教師”,獲評“霍英東青年教師獎一等獎”。兼任中國版權協會副理事長和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等多家法院和檢察院的咨詢專家,是《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家委員會成員;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12年《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和2013年《馬拉喀什條約》外交會議中,任“起草委員會”成員和中國代表團成員。主持兩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等多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和教育部課題、司法部課題和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等省部級課題,以及國家版權局、文化部等部委委托的大量課題。獨著《版權法對技術措施的保護和規制研究》《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研究》《〈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釋義》和《論“基因歧視”及其法律對策》,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和評論百余篇。研究成果曾獲教育部高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上海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和錢端生法學優秀成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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