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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通義(精)/民法典研究叢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91487
- 條形碼:9787100191487 ; 978-7-100-19148-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家事法通義(精)/民法典研究叢書 內容簡介
家事法為親屬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的統稱。《家事法通義》包括緒論和本論兩部分。緒論闡述家事法的概念和特點、家事法的功能、家事法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我國家事法的發展。本論分為上下兩卷(上卷為婚姻家庭法,下卷為繼承法),分別以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的立法體例為線索,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的章節,根據親屬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的理論體系、制度原理以及立法資料、研究成果、司法實務,以法解釋學的方法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的條文逐條闡釋,以適應學習、宣傳、研究、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的需求。
家事法通義(精)/民法典研究叢書 目錄
一、家事法的概念和特點
二、家事法的功能
三、家事法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
四、我國家事法的發展
本論
上卷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
**章 一般規定
一、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和性質
(一)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性質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婚姻家庭原則
(二)婚姻自由原則
(三)一夫一妻原則
(四)男女平等原則
(五)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三、禁止實施的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
(一)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行為
(二)違反一夫一妻原則的行為
(三)違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的行為
四、夫妻、家庭成員間的共同責任
五、收養的基本準則
六、親屬
(一)親屬的概念和特征
(二)親屬關系變動的法律事實
(三)親屬的種類
(四)法律調整的親屬范圍
(五)親系和親等
(六)近親屬的范圍
(七)家與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
……
下卷 繼承法《民法典》第六編繼承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選)
家事法通義(精)/民法典研究叢書 節選
《家事法通義/民法典研究叢書》: 其四,家事法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家事法是調整家庭成員及親屬間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而家庭關系、親屬關系原本就是一種倫理關系。倫理,即“人倫之理”。所謂人倫主要就是指家庭、家族成員之間的血緣、輩分、親疏、位次關系或順序。古語有“倫類以為理”之說,講的就是一旦有人倫關系就有自然的且必然的倫序之理。因此,調整親屬關系的家事法必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家事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發生在家庭、家族成員之間的具有深厚親情因素的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結構需要依靠倫理維系,因此,家事法有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只能維護家庭倫理而不能違反家庭倫理,反映和維護家庭倫理是社會對家事法的必然要求。而家庭成員之間的倫理性是不同于社會成員之間的倫理性的,“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更多地體現為意思自治,只要這種意思自治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社會利益即可。但對于家庭成員之間,除了遵守作為社會成員之間的要求和規定之外,還對于家庭成員之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僅僅停留在個體的尊嚴和感受之上,還要表現在對個體之上家庭整體性的尊重和保全,甚至需要為了家庭整體性利益而需要壓抑或一定程度上犧牲個人利益。” 其五,家事法具有本土性。一個的國家的家庭結構、親屬關系,因受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宗教、習俗的制約和影響,必定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家事法當然也要反映這些特點。因此,雖然各國的家事法有一些法律規范具有相似性,相互也具有一定的可借鑒性,但不具有同一性。一國的家事法難以移植他國的家事法。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家事法具有本土性,決定于本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反映和體現本國的優良傳統和習俗。 其六,家事法規范具有強行性。因為家事法調整親屬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維護家庭倫理,而親屬的身份、位序等是不可以任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引發親屬關系變動的法律行為也不能是可由當事人任意實施的,而親屬間的財產關系又是維護正常親屬身份關系的物質基礎,因此,家事法中有關親屬的范圍、親屬關系變動的法律事實、親屬間的身份權利義務、親屬間財產流動的規則等規定,都具有強行性,不能任由當事人選擇適用。當然,家事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愿地決定是否實施變動身份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行為。但當事人一經決定實施身份法律行為,就須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之。例如,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結婚,但一經決定結婚,就須依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結婚;再如,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設立遺囑對其財產為死后處分,但一經決定設立遺囑,就須依法律規定的遺囑要件為之,否則不能發生預期的設立遺囑的法律效果。 其七,家事法具有團體性。家事法是調整家庭成員、親屬之間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而家庭具有一定的團體性,因此,家事法必須體現和反映這種團體性。盡管在現代社會,民事立法已經從“團體本位”轉向“個人本位”,但在家事法領域,法律仍必須維持“家庭”這一團體或整體性利益。在我國,“家”不僅是一個自然人成長的處所,也是每個自然人親情的精神寄托所在。“常回家看看”的觀念和每年春運時為回家一票難求的現象,反映出“家”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因此,維護家的團體性,也就成為家事法的一個特征。 其八,家事法規范具有利他性。家事法規定家庭成員、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民事權利一般是體現權利人個人利益的,而家庭成員、親屬間的權利并不僅僅是著眼于自己的利益,而是要著眼于他人的利益。家庭中的每個人在考慮個人利益之時還須考慮家庭這一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的利益,也正因為如此,親屬間的權利也就被稱為義務性權利,體現出家事法規范的利他性。 ……
家事法通義(精)/民法典研究叢書 作者簡介
郭明瑞,1947年9月出生于山東招遠的一個小鄉村。1966年值高中畢業之際,“文革”爆發,高考中止,于1967年回村務農。1969年3月至1975年4月在部隊服役。退伍后在農村中學任民辦老師。1977年恢復高考后考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于1982年1月畢業后留校任教。1985年8月為支援煙臺大學建設和解決兩地分居,調入煙臺大學。1982年獲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大學),1995年獲法學博士學位(中國人民大學)。1985年晉升講師,1988年晉升副教授,1992年晉升教授。曾任煙臺大學校長。2011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山東大學特聘為人文社科一級教授。長期致力于民商法研究,現為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山東大學博士生導師、山東大學榮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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