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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的心理學理論(精)/法哲學名著譯叢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4476
- 條形碼:9787100214476 ; 978-7-100-21447-6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與道德的心理學理論(精)/法哲學名著譯叢 本書特色
波蘭心理學法學代表人物 法社會學發展的重要先驅彼得拉日茨基 全面探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社會-心理圖景
法律與道德的心理學理論(精)/法哲學名著譯叢 內容簡介
在本書中,彼得拉日茨基通過與道德相對比闡釋了法律的基本性質。他深入討論了“法律”“法律規范”“法律關系(權利和義務)”“法律的類型”“公法與私法”“法律的社會功能”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學議題。本書擁有特色和原創性的是他討論這些問題的理論視角:社會-心理學視角。基于此種理論視角,彼得拉日茨基向我們展示了一幅細致且全面的法律的社會-心理圖景。基于該理論視角,彼得拉日茨基提出了關于法律本質的基本理論命題,即真實的法律源于個體的主觀體驗,法律是一種心理現象。
法律與道德的心理學理論(精)/法哲學名著譯叢 目錄
英譯本譯者說明
英譯本與俄文原著章節 對照表
英譯本刪節 與縮略說明
**章 法律和道德的科學理論的預設
**節 法學的科學方法論的前提
第二節 法律現象及其要素被發現的場域
第三節 法律現象及其要素的科學研究方法
第四節 類別概念與充分理論
第二章 法律和道德的本質
第五節 法律科學和道德科學對心理學的依賴
第六節 審美現象和倫理現象的心理學理論的基本命題
第七節 兩類倫理上的義務和規范
第八節 道德沖動與法律沖動
第九節 作為歸屬性倫理體驗的法律的范圍
第三章 法律和道德的特征與趨向
第十節 倫理被區分為法律和道德的科學意義
第十一節 道德體驗和法律體驗的動機效果和教育效果
第十二節 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履行
第十三節 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的未履行
第十四節 法律的統合趨向
第十五節 法律的社會功能:分配功能
第十六節 法律的社會功能:組織功能
第十七節 國家與法律的關系:官方法的概念
第十八節 法學的本質和社會功能
第十九節 法學意義上的法律的本質
第二十節 法學意義上的法律與法律的科學理論
第四章 法律規范
第二十一節 法律的要素
第二十二節 法律規范的本質與功能
第二十三節 法律規范的要素與類型
第五章 法律關系
第二十四節 法律關系、義務和權利的現代理論的一般特征
第二十五節 法律關系的本質
第二十六節 法律關系的主體與道德義務的主體
第二十七節 道德權利義務的客體與法律權利義務的客體
第二十八節 法律事實與道德相關性事實
第二十九節 對法律現象和道德現象的要素的總結
第六章 法律的類型
第三十節 直覺法與實證法
第三十一節 直覺法
第三十二節 正義
第三十三節 先前的自然法
第三十四節 所謂的“法的淵源
第三十五節 制定法
第三十六節 習慣法
第三十七節 “法庭實踐”法與相關的實證法類型
第三十八節 書本法與實證法的其他次級類型
第三十九節 官方法與非官方法
……
第七章 公法與私法
第八章 法律與社會—心理生活
索引
法律與道德的心理學理論(精)/法哲學名著譯叢 節選
在法學家稱之為法律并努力界定的東西與前述以法律之名構造和界定的東西之間,另一個明顯的差別是,如果(為了獲得衡量標準,來比較依據前面提出的定義被理解為法律的東西與法學家們稱為法律并努力界定的東西)我們從投射的視角把法律視為“律令-歸屬規范的總和”;或者如果(依照傳統的“客觀”法與“主觀”法之分)我們確立相應的兩種概念:一、律令-歸屬規范的總和(“客觀”法投射);二、一方負有的用來主動地滿足他人利益的義務的總和(法律義務、法律關系、權利,即“主觀”法投射)。然后,比較這些概念類型與法學家們確認為客觀法或主觀法的東西,我們會注意到相關概念類型在內容上有極大差異。與法學家們承認為法律的東西相比,我們的概念更為寬廣,我們的概念類型包含更多的東西。 前述確立的現實主義-心理學意義上的以及投射意義上的法概念,包含了所有律令-歸屬性體驗以及所有的相應投射,沒有任何例外或限定。從這些概念的視角來看,并不重要的是(從法律區分為直覺法與實證法的視角看,這是很明顯的),一方面,相應規范、義務和權利是否立基于任何人的命令、習俗或別的規范性事實。另一方面,律令-歸屬性體驗與規范、義務等是否獨立于這些4事實、與它們無關。同樣不重要的是,相應規范、義務和權利是否得到國家機構(法庭、行政機關等)的權威確認或者是否一般地被任何共同體的機構或其他成員所承認。 制定法或其他形式的實證法在不同意義上預見和決定了人們的行為,在這些行為領域(例如,與他人生命或財產的關系、財產的商業交易、買賣、租用房屋、雇傭仆人、簽訂借貸契約或其他信貸協議),在所有這些情形中,人們都事實上歸屬給自己或他人以法律義務和法律權利,人們履行這些義務,行使這些權利,是因為這樣做符合其直覺法良知,完全不是因為它們被規定在《民法典》或類似的東西上。通常人們并不知道,關于相關案件《民法典》(或其他法典)規定了什么,甚至都不會想到法律條款和法典。只有在特定情形中(主要是在意見分歧、產生爭議的時候,并且僅當分歧和爭議特別嚴重,不訴諸于制定法和法庭就無法解決爭議的時候),人們才會去了解制定法條款,經由直覺法步入實證法的領地,提出與先前內容相同(或略有不同)的主張,但引證的是制定法所要求的東西。類似地,所有不計其數的、缺少實證特征的律令-歸屬性體驗,不論它們在實證體驗的內容上是一致的還是不同的,都屬于前已確立的法概念的范疇,都被從中引申出的法的一般理論所囊括。 此概念和理論囊括了所有的更為多樣的律令-歸屬性體驗、規范和義務(直覺的和實證的),它們關涉的生活與行動存在于制定法、法庭以及別的官方機構和權威所管轄和操控的領域之外。可將它們分成以下三種類型。 一、許多并沒有明顯的商業性質的消遣和人際關系。游戲規則(例如,撲克牌、跳棋、象棋、多米諾骨牌、樂透、罰物游戲、保齡球、臺球、板球)界定了誰能夠(以及應當)以何種次序(以及如何)做出游戲中的行動(發牌、叫牌、出牌、比大小等),它們表述了關于遵守先前特定協議的義務、支付輸掉的賭資的一般原則,從我們的視角看,所有這些都是法律規范,它們都具有律令-歸屬特征,即一方的義務表現為他方的主張,而非“無涉他人”的義務,律令-歸屬性的、規范性的復合體是相應投射的基礎。此外,正如實驗方法很容易展示的,如果以爭辯相應權利的形式運用激發因素,相應的律令-歸屬稟性會變得強力和強烈,強有力的律令一歸屬沖動會爆發出來,會出現強烈的、伴隨著相應的典型外在表現的法律憤慨。進一步的證據可以在這樣一種事實中被找到,即拒絕服從相應動機(有意違反相關規范、義務和權利)是極為少見和例外的現象,會被確認為違規的、讓人討厭的行為。除了騙子和那些在玩游戲方面法律心理極不發達的人,所有人都以一種在法律心理的其他領域中很少見的方式來承認、滿足他人的相應權利,而非對此進行質疑。
法律與道德的心理學理論(精)/法哲學名著譯叢 作者簡介
[波蘭]列昂·彼得拉日茨基,波蘭法學家,法社會學發展的重要先驅之一。彼得拉日茨基生于俄國,早年在俄國和德國接受法學教育,1897年被圣彼得堡大學授予法律博士學位,次年被圣彼得堡大學聘為法理學首席教授,1919年移居波蘭。彼得拉日茨基與埃利希、涂爾干、哈格施特羅姆及龐德同為法社會學的當代奠基者。法社會學在東歐的主要先驅人物,例如埃利希、蒂瑪謝夫和古爾維奇,都在某種意義上受到了彼特拉日茨基的影響。 于柏華,法學博士,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權利理論和法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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