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法哲學名著譯叢: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精裝)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12915
- 條形碼:9787100212915 ; 978-7-100-21291-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哲學名著譯叢: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精裝)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律專業大專以上,以美國現實主義法學代表人物、法律淵源理論奠基人格雷的代表性著作。反映了作者在20世紀初對法理學多個重要議題的思考,讀者可以了解到英美法理學的歷史傳承和發展演變
法哲學名著譯叢: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精裝) 內容簡介
《法律的性質與淵源(法哲學名著譯叢)》是美國現實主義法學代表人物約翰·奇普曼·格雷具影響力的著作。 作者在書中至少提出了兩套影響深遠的理論:其一是法律現實主義的法律概念理論,即主張法律是法院為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發布的一般性規則;其二是法律淵源理論,即在明確區分法律和法律淵源的基礎上,在學術史上首次系統討論了作為法律淵源的制定法、司法先例、習慣法等法源的基本理論問題。 格雷在書中討論了權利義務、法律主體、法律的概念、司法機構、國際法、法理學、法律淵源、制定法、司法先例、專家法、習慣法、道德等法理學中的多個重要議題。自約翰·奧斯丁以來,這些議題持續占據著英美法理學研究的核心,是任何一位嚴肅的法理學研習者均無法繞開的。通過閱讀,讀者可了解到作者在二十世紀初對這些議題的思考,見識到英美法理學的歷史傳承和發展演變。
法哲學名著譯叢: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精裝) 目錄
**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部分 法律的性質
導論
**章 論法律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論法律主體
第三章 論國家
第四章 論法律
第五章 論法院
第六章 論萬國法
第七章 論法理學
第二部分 法律的淵源
第八章 論制定法
第九章 論司法先例
第十章 論美國的司法先例
第十一章 論專家意見
第十二章 論習慣
第十三章 論道德與衡平法
附錄一 羅馬帝國后期的宗教團體
附錄二 待繼承遺產團
附錄三 羅馬法的繼受
附錄四 自治權
附錄五 美國制定法的棄用
案例列表
評論或引用的作者列表
索引
譯后記
法哲學名著譯叢: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精裝) 節選
一個政治社會的主權者無法被發現。他們是那些掌控其同伴意志的人。在所有的政治社會中,我們都可以發現國家機器、國王或是總統,議會或是民眾大會,法官或是大臣。我們必須假想一個實體以將之與這套機器聯系起來,可為什么一定要讓主權者這樣一個實體硬插進來?將其引入似·乎毫無益處,不過是在法理學的門檻上放置了一道難題,一個純粹學理且無關痛癢的難題。(國家的法律權利)法律權利已經被定義為與義務相關聯的權利,國家要么依據80其自己的意志,要么依據個人意志而強制執行義務,與前一種義務相對應的權利是國家的權利,后一種義務則對應個人權利。①不過,有人曾否認國家享有對抗社會成員的權利。據我所知,認為國家不享有針對社會成員的權利,這一看法不會早于奧斯丁。拋開奧斯丁的某些長篇大論,他的基本觀點是這樣的:一個主權政府(sovereign government)沒有對抗其臣民的法律權利。所有法律權利都是實在法的產物,它回應了與之相關聯的義務,后者由實在法規定并由權利享有者之外的人或人們承擔。因此,每一項權利中都存在三個方面的參與人:設置實在法的主權者國家,它通過實在法賦予權利,施加義務;享有權利的人或人們;承擔義務的人或人們,他們也是實在法設定或指向的對象。……主權政府自身無法通過設置法律而獲得針對其臣民的法律權利。一個人無法賦予自己權利,恰如其無法為自己施加律令和義務。每個享有權利者都必須通過他人的權力或強權獲得權利;這就是說,通過法律和他人設置給另一人的義務而獲得。這樣一來,假如主權政府享有針對其臣民的法律權利,這些權利一定是實在法的產物,而這些實在法則必定由第三人設置給其臣民。同時,由于所有的實在法都由主權政府創制,以使人或人們服從自己,于是該第三人必定是該社會中的主權者——該社會中的主權政府享有法律權利;由此,在這個社會中,社會大眾既是其主權者的臣民,又是那個賦予自身權利的主權者的臣民。這絕無可能且荒唐透頂。①(創制權利之權力的部分行使)然而我并不贊同奧斯丁的看法。在個人追求的某些目標中,有些是國家保護的,有些則并不保護。我的鄰居不要駕車駛過我的土地,這是我的利益,也是我追求的目標。這也是國家保護的利益;我便享有一項法律權利。我要駕車駛過鄰居的土地,這是我的利益和追求的目標。國家并不保護我的這項利益;我便沒有駛過鄰居的土地的法律權利。國家的利益亦是如此。防范盜搶符合國家的利益。通過發布命令和設置義務,國家便保護了這項利益;它也為自身創制了一項法律權利。公民的手要干凈,每天應至少洗手一次,這或許也是國家的利益和其追求的目標;不過國家如果沒有通過設置義務而強制實行該利益,它對于每天洗手這件事便不享有法律權利。當然,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差別依舊存在:國家能夠創制權利,個人不能如此。國家的利益不計其數,這些利益同時也是公民生活的條件,這些利益或條件的存在,對國家也有好處;但國家并不依靠設置義務來保護這些利益,因為如此處理將損害更大的利益。人們應該每天洗手當然是可欲的,這會讓國家更為健康和愉快,它也希望如此;但它卻并不會強制實現這一利益,因為強制實現將導致出現大量刺探家庭內部情報的活動,這對于國家的傷害遠勝于那些沒洗過的手。不過只要國家愿意,它依然可以強制實現這項利益。以下兩類利益之間的差異極為重要,也值得作出區分——一類是國家通過其司法或行政機構事實上保護的利益,無論該利益是其本身的還是個人的,另一類是國家事實上并不保護的利益,無論是其本身的還是個人的,盡管如果它愿意的話它也可以保護;對于前一種能夠引發保護的權力來說,類比法所建議的和習慣法所給予的名稱都是“法律權利”。可以確定的是,沃特金斯的利益將依其意志獲得國家的保護,而且,如果對于他的哪些利益應該受到國家的保護這件事還存有疑問的話,這一問題將由國家中的法院依據組成國家法律的規則來確定。法律說要保護的利益便是沃特金斯法律權利的對象。同樣,國家的某些利益也可以依其意志,通過國家官員而被國家自身加以保護,假使出現了哪些國家利益應被國家所保護的問題,同樣要由國家中的法院依據國家法律來確定;法律說要保護的利益便是國家享有的法律權利的對象。……
法哲學名著譯叢: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精裝) 作者簡介
[美]約翰·奇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1839-1915年),1861年畢業于哈佛大學法學院,1866年創辦《美國法律評論》(American Law Review)雜志,1869年任教于哈佛大學法學院,1875年晉升為教授,1913年退休,其法學思想深受英國分析法學家奧斯丁的影響,為美國本土分析法學的開創者。格雷一生著作不多,《法律的性質與淵源》為其代表作,正是這本著作奠定其美國現實主義法學代表人物的地位。 馬馳,法學博士,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論與法哲學。
- >
莉莉和章魚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二體千字文
- >
巴金-再思錄
- >
有舍有得是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