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202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2023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791
- 條形碼:9787521628791 ; 978-7-5216-2879-1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2023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本書特色
※ 雙色印刷、高頻考點隨身記 ※ 贈送仿真模擬AB卷,提供電子增補服務 ※ 編排科學、新穎,有效提高法條定位檢索能力 ※ 囊括大綱所列及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202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2023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內容簡介
作為我社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法規品種,隨身查系列一共8本,分別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國際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本書全面收錄了目前復習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推薦閱讀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規。編排上采取關鍵標注、考頻提示、考點對照、關聯索引、對比注釋、真題演練、出題點自測的方式進行合理編排。同時,本書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重要的涉及修訂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及時做了更新。
202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2023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202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201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1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3月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1年1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0年9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013年10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8年9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21年6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9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0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9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8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12月7日)
202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2023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節選
**編 總則 **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 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14/2/51 12/2/3 11/2/1 10/2/1] 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14/2/1]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相關法條:本法第11條、第90條】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 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相關法條:本法第87條】 第二章 犯罪 **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 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2/2/5 11/2/5 10/2/92]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12/2/52 11/2/6]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15/2/2 14/2/16 12/2/9 11/2/9 10/2/4 10/2/58] [難點注釋]本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例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并殺害人質的,不構成綁架罪,但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金題演練]根據現行《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A.15歲的丁投毒應負刑事責任,投放其他危害物質不負刑事責任 B.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甲運輸、販賣毒品,應以運輸、販賣毒品罪論罪 C.戶口簿顯示丙已滿16歲,但有多方證據證明實際未滿16歲,應認定為未滿16歲 D.已滿12歲不滿14歲的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眾多人員傷亡的,也不負刑事責任 答案:ABD。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 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7/2/3 16/2/3 15/2/2 11/2/4]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 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17/2/4 16/2/6 14/2/8 14/2/52 13/2/7 12/2/7 11/2/7 10/2/7] [金題演練]以下屬于正當防衛的是: A.身材魁梧的甲看到一個身材瘦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的住宅,甲用菜刀砍傷乙致輕傷。甲的行為仍構成正當防衛 B.甲深夜在家中聽到廚房有動靜走去一看,發現一身材瘦小的小偷乙正試圖從窗口爬進他家盜竊,下半身還卡在窗外,于是拿起菜刀把乙砍成重傷。甲成立正當防衛 C.甲撞見歹徒乙持刀搶劫其女兒,與乙發生激斗,*終將歹徒反殺,甲屬于正當防衛 D.甲、乙有糾紛,甲想把乙推下船,但自己不小心掉入河中,乙害怕救助甲后,其繼續傷害自己而沒有施救,后其他人將甲救起。乙構成正當防衛 答案:AC。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 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17/2/4 16/2/6 15/2/4] [難點注釋]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屬于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除此二者外,依法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權利人承諾的行為(被害人承諾)、自救行 為、義務沖突也屬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范疇。 [真題演練]關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比較,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2/4] A.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圍,與緊急避險中的“危險”相同 B.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的認定,與緊急避險中危險是否“正在發生”的認定相同 C.對正當防衛中防衛行為“必要限度”的認定,與緊急避險中避險行為“必要限度”的認定相同 D.若正當防衛需具有防衛意圖,則緊急避險也須具有避險意圖 答案:D。 那天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7/2/5 16/2/53 15/2/5 14/2/9 14/2/54 13/2/54] [真題演練]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未遂?[15/2/5] A.以販賣為目的,在網上訂購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獲 B.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支票后,未到銀行提取現金即被查獲 C.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價值5萬元的財物送給國家工作人員,但第二天被退回 D.發送詐騙短信,受騙人上當后匯出5萬元,但因誤操作匯到無關第三人的賬戶 答案:D。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15/2/6 14/2/53 12/2/8 12/2/54 11/2/54 10/2/5 10/2/57] [金題演練]下列關于犯罪形態的說法正確的是: A.張三在地下工廠制造假保健品,價值達到30萬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機關抓獲,張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既遂 B.李四以營利為目的,生產淫穢物品,后擔心違法,將其全部銷毀,因為李四以營利為目的,但主動銷毀,所以構成犯罪中止 C.趙、錢、孫、李四人共謀越獄,某日發生地震,趙某趁機放火制造混亂,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構成脫逃罪既遂 D.甲為謀殺仇人乙,破壞乙汽車的剎車系統,經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答案:D。
202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2023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隸屬于中國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圖書出版部門。目前專職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及復習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用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唐代進士錄
- >
隨園食單
- >
伯納黛特,你要去哪(2021新版)
- >
月亮與六便士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
- >
自卑與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