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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708
- 條形碼:9787521628708 ; 978-7-5216-2870-8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9月2日修訂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完善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處罰的規定作了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內容簡介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該法共10章、154條,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本法修訂后,共8章、81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農產品產地、農產品生產、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64)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2022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20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 農產品產地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五章 農產品銷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第九條 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十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勢和作用,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及時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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