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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字學習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227
- 條形碼:9787521628227 ; 978-7-5216-2822-7
- 裝幀:藝術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字學習版 本書特色
◎大字醒目 大字號、寬行距,版式疏朗,閱讀順暢,體驗更佳 ◎雙色標注 以雙色、星級及波浪線等多種形式標注,方便讀者迅速把握法條脈絡 ◎關聯注釋 注釋+案例+相關法條+小測試,多維度幫助讀者學懂弄通會用 ◎實用圖表 以圖表形式總結提煉,法條重點,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選取相關案例,貼近生活,通俗易懂 ◎學法測試 判斷+選擇+填空,三種題型,及時檢驗學習效果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字學習版 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為中國法制出版社于2022年推出的法律法規系列圖書,為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學習法律法規,在確保法律文本準確的基礎上,本叢書對法條內容進行了必要的編輯加工處理,以幫助廣大讀者記憶、學習。 本分冊為反壟斷法分冊,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根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正。《反壟斷法》的出臺能夠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字學習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壟斷行為的類型】
第四條【反壟斷工作的原則要求】
第五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六條【經營者集中的原則規定】
第七條【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的原則要求】
第八條【特定行業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進行壟斷】
第十條【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一條【加強反壟斷法實施】
第十二條【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第十三條【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第十五條【經營者和相關市場定義】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壟斷協議定義】
第十七條【橫向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縱向壟斷協議】
第十九條【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議】
第二十條【壟斷協議豁免】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條【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三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二十四條【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集中界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集中申報】
第二十七條【豁免申報】
第二十八條【申報文件】
第二十九條【申報文件補交】
第三十條【初步審查】
第三十一條【進一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審查期限中止】
第三十三條【審查考慮因素】
第三十四條【審查決定】
第三十五條【附加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六條【審查決定公布】
第三十七條【審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九條【禁止指定交易】
第四十條【禁止違規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
第四十一條【禁止妨礙商品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條【禁止限制招投標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禁止不當限制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禁止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第四十五條【禁止以抽象行政行為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條【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和調查】
第四十七條【調查措施】
第四十八條【調查程序】
第四十九條【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被調查對象的配合調查義務】
第五十一條【被調查對象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對壟斷行為的處理和公布】
第五十三條【承諾制度】
第五十四條【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五十五條【約談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確定罰款數額時考慮的因素】
第六十條【民事責任和民事公益訴訟】
第六十一條【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拒絕、阻礙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信用懲戒】
第六十五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六十六條【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不得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十九條【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七十條【施行時間】
附錄一 相關規定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二 實用圖表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字學習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正) **章 總則 **條 【立法目的】(本書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為方便讀者檢索使用,僅供參考,下同。)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注釋 本條列舉了我國《反壟斷法》的七項立法目的,即:(1)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2)保護市場公平競爭;(3)鼓勵創新;(4)提高經濟運行效率;(5)維護消費者利益;(6)維護社會公共利益;(7)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中,“鼓勵創新”是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時新增的表述。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注釋 本條明確規定了本法的空間效力,即:本法不僅調整我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還調整在我國境外發生但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壟斷行為。 典型案例 B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1] A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和A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A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終端制造商和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其共同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B國際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B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擁有無線通信領域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協商中違反了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原則,實施了收取不公平高價許可費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就相同專利在不同國家提起訴訟,給 A公司、A深圳分公司的經營行為造成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B公司已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在英國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應由英國法院審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B公司的管轄權異議。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鑒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特殊性,結合B公司已在其他國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對A公司等參與國內相關市場的競爭造成直接、實質、顯著的排除與限制競爭效果,A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可以作為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本案涉及與標準必要專利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管轄問題。案件既涉及雙方主體在全球不同司法轄區平行的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對我國法院管轄壟斷糾紛的影響,又涉及壟斷糾紛的相關案件事實發生在國外應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問題。本案裁定以《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的域外適用原則為依據,對壟斷糾紛的域外管轄問題進行了探索,明確了涉國際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則,對人民法院依法積極行使對涉外反壟斷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典型意義和促進作用。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9條 《民訴解釋》第24條 《壟斷民事糾紛規定》第4條 第三條 【壟斷行為的類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注釋 本條規定了壟斷行為的三大種類。 (1)根據本法第16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2)根據本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根據本法第25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經營者合并;②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③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1] 參見*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24491.html,*后訪問時間:2022年8月2日。
【法律法規大字學習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大字學習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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