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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學說的要素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8895
- 條形碼:9787100208895 ; 978-7-100-20889-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一般法學說的要素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研究者19世紀德國著名刑法與法哲學家阿道夫??默克爾被后世稱為“一般法學說”的創立者,本書內容即是阿道夫??默克爾關于“一般法學說”經典傳世篇章的合輯,堪稱“一般法學說”的經典書冊。
一般法學說的要素 內容簡介
本書系“法律科學經典譯叢”系列的作品之一,作者是19世紀德國有名刑法與法哲學家阿道夫?默克爾,他被后世稱為“一般法學說”的創立者,本書內容即是阿道夫?默克爾關于“一般法學說”經典傳世篇章的合輯。《一般法學說的要素》以德國傳統上“客觀法”和“主觀法”的區分為綱,分為兩章。在**章“客觀法”之下分為四部分:**部分為“一般描述”,第二部分為“法作為實現目的的手段”,第三部分為“法的實證性與公正”,第四部分“國家專論”。第二章“法律關系與主觀法”相對簡單,主要圍繞法律關系的范疇展開,著重討論了作為法律關系內容的主觀法(權利)的概念以及法律關系的形成問題。
一般法學說的要素 目錄
一般法學說的任務與內容(代譯序)
論法哲學與“實證”法律科學及其總論之間的關系(1874)
一般法學說的要素(1889)
**章 客觀法
第二章 法律關系與主觀法(權利)
法學百科全書總論(一般法學說)(1913)
引論
**章 法
第二章 法律關系
第三章 法的適用與法律科學
一般法學說的要素 節選
但法秩序的普遍理由同樣也是在特定時期某個既存社會中存在的法律狀態的理由。因此,提出提供關于這種法律狀態的全面理解之任務的科學不能脫離那些普遍理由。普遍是特殊的一個要素,因而如果不對普遍同時(通過其一般意義)做科學把握,對后者提出的科學任務就無法被解決。如果我們在既定狀態之中,無法將只具有暫時性或地方性意義的偶然之事區分于具有普遍意義的根本或持久之事,那么我們就沒法自夸說,我們已經掌握了它。不認識到那些普遍理由,換言之,即法律原則,我們就沒有能力以一種有序的、在科學上令人滿意的方式來說明在特定時期、隨便何處有效之制定法的內容。例如,如果一本刑法學教科書不從關于刑法原則的特定的和根本上正確的觀點出發,就只能要么將刑事立法總論的規定展現為純粹外部的和不科學的并列關系,要么展現為混亂和具有誤導性的關聯。無論是上述哪種情形,它都不會真正符合現行法的內容。因為刑事立法的規定具有內在關聯,并要通過這種關聯來把握,并從此出發來加以討論。但證立這種關聯的原則(雖然它們并沒有在制定法中得到表述和明確認可)本身就是現行法的組成部分,并要有助于對特殊規定進行補充。因此,當人們相信,孤立地去掌握既有立法的具體規定,而不考慮原則及通過它們來證立的細節之間的關聯可以更接近既定時期和社會的“實在”法時,這就可能是一種嚴重的錯覺。但假如真的如此,那么我們通過這里所考慮的方式也不能對實證法律科學和法哲學做任何站得住腳的區分。對上述所說的一個證明可能是這樣的研究本身(上文所引的話就是從中提煉出來的)。除了將自身和他人導向相對于既存社會之事實狀態以及于此得到證立之立法任務和功能的需求外,還有什么能作為今日關于國家和教會之關系的種種哲學討論的基礎呢?因此,要解決這些狀態和與此相關之問題的科學任務無法與要援引原則來解決的任務相區分的問題,而解決這兩種任務的決定性層次也無法被區分開來。大多數時候,差別只在于要被用來解決科學問題的有效利用方式,或在于科學就這些問題的解決辦法所提出的教益。人們在這里可以區分,獲得的是關于法律狀態的暫時塑造的信息,是關于發展之自我運動方向的信息,還是*終關于有意識和被倡導的改革與既有法或其迄今為止之發展過程間的關系的信息。科學通過這種或那種信息所服務的是不同的利益,而這種差異很容易誤入這一歧途,即為科學本身添加上與那些利益相符的不同特征。如果涉及的是哲學利益,那么看起來它就是一種哲學科學;如果涉及的是實踐利益.那么看起來它就是一種實踐科學。但這種利益的對立位于科學本身的領域之外,因而無法為在科學內部進行任何劃界的行為提供證立。……
一般法學說的要素 作者簡介
阿道夫??默克爾(Adolf Merkel,1836—1896)系德國著名法哲學與刑法學家,當代一般法學說的創立者,魯道夫??耶林的弟子。著有《論法哲學與“實在”法律科學及其總論之間的關系》(1874)、《一般法學說的要素》(1889)、《法學百科全書總論》(1885)、《刑法學論文集》(1867)等。 譯者簡介: 雷磊博士,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德國基爾大學、海德堡大學、瑞士弗里堡大學訪問學者,研究方向為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出版專著、教材多部,并于各類核心期刊發表論文90余篇。已翻譯出版譯著13部,其中德語作品1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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