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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64887
- 條形碼:9787100164887 ; 978-7-100-16488-7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中專院校師生、研究本書以一個極其獨特的視角分析英國普通法誕生的過程,是公認的研究普通法的權威之作。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內容簡介
本書以歐洲法律制度的總體發展為背景,對普通法在盎格魯-諾曼英格蘭的出現提出了一種頗具挑戰性的解釋。作者開篇即詳細地討論了統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實施的普通法的產生和發展,然后又探討了12世紀英格蘭令狀制度的興起和陪審制的成長。接下來,卡內岡教授力圖解釋為什么英國法與大陸法如此不同?為什么這種分野發端于12世紀?他的結論是,偶然性和年代上的錯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導致了如下的悖論:起源于歐洲大陸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國生活中和思維中一種*典型的表現形式。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目錄
第二版序
**版序
**章 從征服者威廉到格蘭威爾時期的英國法院
第二章 王室令狀與令狀訴訟
第三章 王室法庭的陪審制
第四章 英國法與歐洲大陸
本書**版注釋
索引
譯后記(法大版)
譯后記(商務版)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節選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新近侵占訴訟令狀屬回呈令狀,即它包含發給郡長的特定語句,要求他作好充分準備,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我本人‘或我的法官面前,呈交傳票、簽有陪審團姓名的上述令狀以及擔保人名單”;爻柿顮顚嶋H上是一種控制工具,但這并不影響該令狀本身作為在王室法庭對新近發生的入侵土地行為依據陪審團的裁斷進行便捷但卻屬司法救濟的基本含義:我們也不應賦予回呈令狀過多的意義。同時,從一個王室機構(文秘署)簽發的這些起始令狀應該返回到另一機構(王室法庭)的事實,也不意味著某種令人震驚或不合邏輯的事情。畢竟,這只是所確立的一種做法,當事人進行訴答所依憑的令狀應呈交法庭。權利令狀要由申請人呈交至令狀中指明的地方法庭,并在開庭時宣讀,同樣,回呈令狀一般由郡長(通常被委以各種司法業務,而這些業務以前都由當事人自己完成)呈交王室法官,后者的權威又由令狀授予。通常認為1160年代和1170年代的令狀已經包含了令狀所有必要的因素:雙方當事人、爭議土地、召集當事人和陪審員的命令、在王室法官面前舉行聽審的日期。究竟是什么時候有關令狀回呈(連同描述各種具有程序意義因素)的語句才被加入到令狀中去的,這是圍繞令狀用語發展所產生的眾多困惑之一?梢钥隙ǖ氖,它出現在了諾曼底那些更為“原始”的新近侵占訴訟令狀中。 第二種小巡回陪審訴訟令是收回繼承地令狀。該訴訟處理的是繼承問題,更準確地說是處理領主將土地占有交于其已去世封臣之繼承人的儀式性行為。這一儀式必須履行,因為繼承人不能自動獲得地產,但領主也不得扣留合法繼承人的遺產。收回繼承地之訴就是作為針對領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授予繼承人土地占有進行斗爭的武器而設計的。后來它也可以針對其他封臣提起(親屬除外)。其模式與新近侵占之訴有著驚人的相似,它解決的也是占有問題而非*終極的權利問題,因為后者將使法庭不得不向前追溯許多代,招致并承擔無盡的爭論和調查。該訴訟在王室法官面前進行,并限于一定時效期間之內,決定性的因素是自由民陪審團的裁斷。同樣,起初它也是總巡回審法官大調查的一部分,后來也發展成為了私人可以任意使用的民事訴訟。提交陪審團的問題如下:“原告的祖先在去世的那天是否以可繼承的方式并且親身保有,即他自己直接耕種土地而未轉讓于其他封臣或附庸)爭議土地;原告是否為該土地保有人(即被繼承人)*近的繼承人?”盡管有利于那些無法進入繼承地者的王室干預早已為幾代人所耳熟能詳,但《北安普頓法》第四條還是明確地建立了這一訴訟。在說明完繼承人不應該被拒絕授予占有后,訴訟令命令:“如果封地領主拒絕授予死者繼承人所請求的對封地的占有,國王的法官將舉行一次由12位守法臣民所組成的陪審團進行的認證(recognition),以查證死者去世時的占有情況,并依據陪審團的認證結果將土地占有返歸繼承人,不服從此令及由此被褫奪權利者將交由國王處置!睘樘崞鹪V訟——收回先父繼承地之訴及類似訴訟——而由繼承人交納的費用,出現在自1179年起的卷筒卷宗中,早期的巡回審卷宗也顯示出該訴訟相當受歡迎,它與新近侵占之訴共同保證了普通自由民及其繼承人對土地的和平占有。格蘭威爾為我們提供了提起該訴訟所需令狀的文本,對于它更為古老的格式或表述,我們所知道的并不比新近侵占訴訟令更多。 ……
英國普通法的誕生 作者簡介
R.C.范·卡內岡,根特大學中世紀史和法律史榮譽教授,不列顛學會和美國中世紀史學會的通訊會員,并一直擔任布魯塞爾皇家科學院院長。其著作包括:《法官、立法者與教授:歐洲法律史上的篇章》《私法歷史導論》《西方憲法的歷史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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