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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之三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31767
- 條形碼:9787301331767 ; 978-7-301-33176-7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的私塾:之三 本書特色
1.作者專業:張明楷老師作為德日刑法學理論的代表學者,以其深厚的理論功底,在課堂上引導學生準確、透徹、清晰地運用刑法理論和法條剖析案件。2.內容系統:本書與《刑法的私塾》《刑法的私塾(之二)》一脈相承、互相補充,囊括了我國刑法分則列舉的每一個大類犯罪的案例,同時根據實踐中不同種類犯罪的數量有所側重。3.非常實用:本書選擇的多是困擾刑事司法人員的疑難案例,切中肯綮,抓住關鍵事實分析犯罪構成要件,其內容對刑法專業學生、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者、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均具有非常強的實務操作指導性。
刑法的私塾:之三 內容簡介
張明楷老師一直堅持精選刑法當中的疑難案例,在周末與學生討論,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書即為2017-2020年張明楷老師與學生“周末刑法討論會”的內容實錄合集。本書采用對話體的形式,再現刑法討論會的精彩內容,閱讀本書如同親臨張明楷老師與學生的討論會,跟著張老師一起學刑法,學習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處理疑難案例。本書所選案例,多數是經常困擾刑事司法領域人士的疑難案例,對于司法實踐部門的法律人士和備考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者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刑法的私塾:之三 目錄
**堂刑法的基礎觀念
案例1行為主義(沒有行為就沒有犯罪)
/00
案例2罪刑法定原則(擇一認定)/00
案例3犯罪概念(《刑法》第13條但書的適用)/0
第二堂構成要件符合性
案例4構成要件行為(一連行為)/0
案例5不作為(作為義務的確定)/0
案例6不作為(先前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0
案例7不作為犯罪(作為義務與結果歸屬的判斷)/0
案例8不作為犯(作為可能性與結果歸屬的判斷)/0
案例9持有的性質與判斷(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
極端主義物品罪)/0
案例10結果加重犯(直接性關聯的判斷)/0
案例11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
(介入第三者行為的判斷)/0
案例12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
(介入被害人行為的判斷)/0
案例13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
(介入被害人行為的判斷)/0
案例14因果關系與客觀歸責
(介入被害人行為的判斷)/0
案例15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
(介入被害人行為與疾病的情形)/
第三堂違法阻卻事由
案例16正當防衛(與聚眾斗毆的區別)/
案例17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關系)/
案例18正當防衛(假想防衛)/
案例19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案例20緊急避險(成立條件)/
案例21緊急避險(成立條件)/
第四堂有 責 性
案例22事實認識錯誤(錯誤論與故意論的關系)/
第五堂故意犯罪形態
案例23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區分)/
案例24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分)/
案例25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004
003
第六堂正犯與共犯
案例26共同犯罪(共犯與共同正犯的認定)/
案例27共同犯罪(正犯的判斷、共犯與身份)/
案例28共犯的責任范圍(綁架殺人)/
第七堂罪數
案例29罪數(包括的一罪的判斷)/
案例30罪數(牽連犯的判斷)/
第八堂刑 罰 論
案例31累犯(成立要件)/
案例32自首與立功(成立條件)/
案例33數罪并罰(《刑法》第70條的適用)/
案例34數罪并罰(《刑法》第70條的適用)/
案例35追訴時效(起算時間的確定)/
案例36追訴時效(起算時間的確定)/
案例37追訴時效(起算時間的確定)/
第九堂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38放火罪與失火罪(《刑法》第114條與
第115條的關系)/
案例39失火罪(財產損失與情節較輕的認定)/
案例40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41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危險的判斷)/
第十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案例4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4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案例44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45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系)/
案例46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的持卡人判斷)/
案例47保險詐騙罪(數額與罪數的認定)/
案例48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與相關犯罪的關系)/
案例49合同詐騙罪(行為對象的判斷)/
006
005
第十一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案例50故意傷害罪(未遂犯的認定)/
案例51強奸罪(間接正犯的認定)/
案例52強奸罪(與強迫賣淫罪的關系)/
案例53強奸罪(與強迫賣淫罪的關系)/
案例54強奸罪(結果加重犯與罪數的認定)/
案例55強奸罪(未遂與中止的區分)/
案例56強奸罪(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的認定)/
案例57強制猥褻罪(猥褻行為的判斷)/
案例58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的認定與
擬制規定的適用)/
案例59綁架罪(構成要件行為與
主觀超過要素的判斷)/
案例60刑訊逼供罪(行為主體的認定)/
第十二堂侵犯財產罪
案例61侵犯財產罪(行為對象的判斷)/
案例62搶劫罪(搶劫行為與因果關系的判斷)/
案例63搶劫罪(基于其他動機壓制反抗后
取得財物的行為)/
案例64搶劫罪(事后搶劫的判斷)/
案例65搶劫罪(入戶搶劫的判斷)/
案例66搶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案例67搶劫罪(罪數的判斷)/
案例68盜竊罪(違反被害人意志的判斷)/
案例69盜竊罪(占有的判斷) /
案例70盜竊罪(占有的判斷)/
案例71盜竊罪(調包案件的判斷)/
案例72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案例73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案例74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案例75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案例76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
案例77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罪數關系)/
案例78盜竊罪(與詐騙罪、侵占罪的區別)/
案例79盜竊罪(與侵占等罪的關系)/
案例80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案例81盜竊罪(入戶盜竊)/
案例82盜竊罪(入戶盜竊與犯罪形態的判斷)/
案例83盜竊罪(“攜帶”兇器盜竊的認定)/
案例84盜竊罪(攜帶“兇器”盜竊的判斷)/
案例85盜竊罪(犯罪形態的判斷)/
案例86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案例87盜竊罪(犯罪形態與罪數判斷)/
案例88盜竊罪(數額減半規定的適用)/
案例89詐騙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90詐騙罪(財產性利益與罪數的認定)/
案例91詐騙罪(欺騙行為的判斷)/
案例92詐騙罪(不作為欺騙行為的認定)/
案例93詐騙罪(處分意識的判斷)/
案例94詐騙罪(雙重詐騙的認定)/
008
007
案例95詐騙罪(欺騙程度的判斷)/
案例96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97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98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99詐騙罪(與盜竊等罪的區別)/
案例100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101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102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103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104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105詐騙罪(與盜竊罪、侵占罪的區別)/
案例106詐騙罪(與盜竊罪、侵占罪的區別)/
案例107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案例108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案例109詐騙罪(與職務侵占罪的關系)/
案例110詐騙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案例111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關系)/
案例112詐騙罪(與計算機犯罪的關系)/
案例113詐騙罪(與計算機犯罪的關系)/
案例114詐騙罪(權利行使與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
案例115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案例116詐騙罪(數額的認定)/
案例117詐騙罪(數額與犯罪形態的認定)/
案例118詐騙罪(數額與犯罪形態的認定)/
案例119詐騙罪(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案例120詐騙罪(三角詐騙的犯罪形態判斷)/
案例121搶奪罪(行為內容與對象的判斷)/
案例122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案例123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關系)/
案例124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125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的關系)/
案例126敲詐勒索(數額的判斷)/
案例127敲詐勒索罪(犯罪形態的判斷)/
案例128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129破壞生產經營罪
(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關系)/
案例130破壞生產經營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010
009
第十三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案例131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包庇罪的關系)/
案例132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13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案例134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判斷)/
案例135販賣毒品罪(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
案例136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持有的判斷)/
案例137容留賣淫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判斷)/
案例138組織淫穢表演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
第十四堂貪污賄賂罪
案例139貪污罪(行為主體的判斷)/
案例140貪污罪(行為對象的判斷)/
案例141貪污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案例142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符合性與
有責性的判斷)/
案例143貪污罪(與受賄罪的關系)/
案例144挪用公款罪(超過3個月未還的時間判斷)/
案例145受賄罪(賄賂的判斷) /
案例146受賄罪(不法與責任的判斷)/
案例147受賄罪(不能犯與未遂犯的區分)/
案例148受賄罪(與貪污之間的認識錯誤)/
案例149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競合)/
案例150受賄罪(受賄行為與數額的判斷)/
案例151受賄罪(普通受賄與斡旋受賄的區分)/
案例152受賄罪(斡旋受賄的判斷)/
案例153受賄罪(斡旋受賄的判斷)/
案例154受賄罪(斡旋受賄的判斷)/
案例155受賄罪(斡旋受賄的判斷)/
案例156受賄罪(共犯的認定)/
案例157受賄罪(共犯與數額的認定)
刑法的私塾:之三 節選
案例16正當防衛(與聚眾斗毆的區別) 因被害人A女等4人先后多次找甲(承包工廠車間)結算工資未果,甲預感A女有可能糾集人來找麻煩或者打架,因此準備鋼管并分發給其承包車間內的多名工人。某日晚8時許,被害人A女等4人伙同B、C、D等六七人攜帶2根甩棍到甲所在工廠討要工資。到該工廠門口后,由A女等4名女子先進工廠討要工資,B、C、D等六七人在工廠門口等候。在得知被害人A女等4人的工資仍未支付后,B、C、D等人遂進入該工廠內找甲理論,爭論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A女一方的B持啤酒瓶砸傷甲方的乙男,D持鋼管毆打甲方的丙男。甲方的三名工人也打傷對方三人(均導致輕微傷)。其間,A女一方的人還沖到附近超市購買兩把菜刀并交給B,B持菜刀砍傷丙男(經鑒定為輕傷)。 張明楷:這個案件究竟是聚眾斗毆,還是一方聚眾斗毆,另一方正當防衛,肯定會有爭議。 學生:案情交代就有疑問,先說雙方發生斗毆,接著說A女一方的B持啤酒瓶砸傷乙男,沒有交代誰先動手。 張明楷:在強奸、搶劫這樣的不法侵害中,容易判斷不法侵害,因而容易判斷正當防衛。但在單純相互攻擊對方的案件中,就容易將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斗毆或者聚眾斗毆。 學生:老師的觀點是先動手攻擊他人的是不法侵害,對方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在本案中,如果是A女一方先動手攻擊甲方,甲方就是正當防衛了。 學生:有時可能難以判斷誰先動手,甚至可能是一起動手。 張明楷:這正是司法機關將一些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斗毆或者聚眾斗毆的理由。有一次我參加一個檢察院的活動,要評論對一些案件進行刑事和解是否合適的問題,這些材料其實是作為刑事和解的經驗來介紹的。我看了材料后,發現都是輕傷害案件,而且多數案件應當成立正當防衛,而不能進行刑事和解。因為只有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才能進行刑事和解,正當防衛不存在刑事和解的空間。我當時就指出,雙方發生爭吵,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雙方可以爭可以吵,但先動手的一方就是不法侵害,另一方就可以正當防衛,至于防衛是否過當則是另一問題,而且造成輕傷的防衛行為不可能過當。我們總不能說,在雙方爭吵時,其中一方先動手的,另一方只能忍受或者逃走,總不能要求一般人向不法侵害讓步,也不可能要求被攻擊的一方立即報警,在被人攻擊的時候怎么報警?我當時就說,這些刑事和解的案件中,原本大多是正當防衛。 學生:老師這么講,就讓檢察院的活動從刑事和解轉向正當防衛了。 張明楷:的確是這樣的,還有其他教授也同意我的說法。中間休息時,檢察院的領導跟我說:雖然有的案件能查明誰先動手誰后動手,按您說的辦我也能接受,但如果不能查明的怎么辦呢?我說很簡單啊,根據事實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甲方來說,要認定乙方先動手,甲方是正當防衛,這是有利于甲方的。但對乙方來說,要認定甲方先動手,乙方是正當防衛。在這個場合,不能認定為相互斗毆了,而是認定雙方都是正當防衛。 學生:這一點司法機關可能接受不了。如果雙方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在哪里呢? 張明楷:其實很好理解。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要同時在雙方行為人中貫徹。在查不清誰先動手實施不法侵害的案件中,首先在認定甲方行為時,要作出有利于甲方的認定,那就只能認定乙方是不法侵害,甲方是正當防衛。其次在認定乙方行為時,也要作出有利于乙方的認定,那就只能認定甲方是不法侵害。但這兩個認定都必須維持,不能以其中任何一個結論推翻另外一個結論。于是,雙方都成立正當防衛。這就是刑事訴訟法學界所說的法律事實,這種法律事實當然不同于自然事實。 學生:其實很好理解和接受,但司法機關常常想到的是真相,查不清真相時就有可能冤枉一方。 學生:其實,檢察院的做法也存在同樣的疑問:如果雙方都是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在哪里呢? 學生:除了這種情形外,還有其他在查不清自然事實的情況下作出有利于雙方的認定的情形嗎? 張明楷:當然有啦。比如,行賄與受賄。在一個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始終說自己沒有索取賄賂,而行賄人始終說是國家工作人員向自己索取賄賂,但無論如何也查不清真相,怎么辦?對國家工作人員來說,只能認定為收受賄賂,而不能認定為索取賄賂,否則就違反了事實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反之,對行賄人來說,只能認定為被索取,而不能認定為主動行賄,否則也違反了事實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 學生:這一法律事實就肯定不同于自然事實了,因為在自然事實中,不可能說國家工作人員只是收受賄賂,而行賄人卻是被索取。 張明楷:是的。所以,在查不清誰先動手攻擊對方時,只能對雙方都作出有利的判斷。 學生:我們討論的這個案件,雖然案情交代是雙方發生斗毆,但從具體描述上看,是A女一方的B持啤酒瓶砸傷乙男,D持鋼管毆打丙男。這表明是A女一方先動手實施不法侵害的。 張明楷:我覺得也是這樣的。但有的人是帶著自己的觀點與結論描述案件事實的,為了論證聚眾斗毆,就先使用了斗毆的概念。如果為了論證甲方是正當防衛,就不可能使用斗毆這個概念。 學生:所以,一些人在介紹案情的時候,其實就暗含了結論,或者說是根據結論描述案情。 張明楷:這種做法很普遍,許多刑事判決書其實也是這樣的。 學生:如果說本案確實查不清誰先動手,有可能認定雙方都是正當防衛嗎? 學生:不可能吧。因為A女一方明顯是以攻擊對方的意思進入甲方工廠的,這與在馬路上斗毆的情形明顯不同。 張明楷:我覺得這個案件難以認定A女一方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這個案件所爭議的問題是,能否認定甲方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 學生:如果說是A女一方先動手,還是可以認定甲方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因為甲方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張明楷:如果說A女一方先動手實施不法侵害,我也覺得應當認定甲方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問題可能出在兩個方面:一是甲方認識到了A女一方可能實施不法侵害進而事先準備工具,是否影響不法侵害緊迫性的判斷;二是甲方事先準備工具,是否影響防衛意識的認定。我們先討論**個問題。 學生:防衛人是否認識到不法侵害以及事先準備防衛工具,與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如果甲方準備了工具,但A女一方根本不來工廠,當然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甲方沒有準備工具,但A女一方進入工廠攻擊甲方人員,當然就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不能因為防衛人準備了工具,就認為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的私塾:之三 作者簡介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曾為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出版個人專著20余部,發表學術論文4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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