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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則編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67761
- 條形碼:9787519767761 ; 978-7-5197-6776-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法規則編釋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法規則編釋》著眼于《民事訴訟法》的教學與實踐,從理論到適用、從廣度到深度都進行了深化與釋義。總體上講,有如下幾個特點:**,能夠健全《民事訴訟法》理論所體現的系統性與基礎性。《民事訴訟法》規則中,缺少內容的連貫性及承接性。把基礎理論融入其中,能盡量減少法條所帶來的破碎感,能夠形成有機的整體。第二,能夠深化《優選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所凸顯的完整性與細致性。編寫時,將近二十年來“兩高”出臺的各種司法解釋、指導性文件、指導性案例及會議紀要等,結合具體法條的內容,有機地排序、編入及分類,增加了釋義的精度,補充了法理的缺失,改善了法條的適用性。第三,能夠體現本書所呈現的精準性與延展性。在闡釋中,深入說明法規則的相關問題,明確注釋每段、每句、關鍵詞的意思和出處,系統注明相關解釋的異同,并對有些已被廢止、代替或與現行法律發生沖突的“兩高”解釋等條文進行刪除,對前后解釋不同的規則進行對比、更正與修改,減少了理論研究和法律適用的難度。
民事訴訟法規則編釋 目錄
目錄
·**編 總 則·
**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立法根據
立法任務
適用主體標的范圍
適用的空間范圍
涉外同等對等原則
審判權
審判原則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調解原則
審判制度
語言文字
辯論權
誠信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
支持起訴
網絡平臺在線訴訟的效力
變通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節 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法院管轄
*高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法院管轄(非法條內容)
第二節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特別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合同糾紛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票據糾紛管轄
公司訴訟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侵權糾紛管轄
交通事故管轄
海損事故管轄
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共同海損管轄
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
共同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審審判組織
第二審審判組織
不得獨任審理的案件
獨任審理轉由合議庭審理
審判長
合議庭評議
依法辦案
院長、庭長的管理監督職責(非法條內容)
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非法條內容)
第四章 回避
自行回避
申請回避
回避的決定權
回避申請決定程序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節 當事人
訴訟當事人
訴訟權利和義務
自行和解
訴訟請求、反訴
共同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當事人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權變更、解除
訴訟代理人權利
離婚案件的代理
第六章 證據
證據種類
提供證據責任及證據核實
及時提供證據義務
證據收據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證據的法庭出示、質證
公證證據效力
提交的書證物證
視聽資料辨別、認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資格
證人親自出庭作證(又稱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負擔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程序啟動及鑒定人的確定
鑒定人權利義務
鑒定人出庭作證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勘驗
證據保全
證據的審核認定(非法條內容)
證據規則的適用(非法條內容)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節 期間
期間種類、計算
期間順延
第二節 送達
送達回證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簡易送達
委托送達、郵寄送達
對軍人的轉交送達
對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
第八章 調解
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調解的組織形式
協助調解
調解協議
調解書
不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
調解失敗后的及時判決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當事人的訴訟中保全
利害關系人的訴前保全
保全范圍
財產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
保全錯誤賠償
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的條件、擔保及損失賠償
復議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拘傳
對妨害法庭秩序的強制措施
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對虛假訴訟、調解行為的司法處罰
對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處罰
對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強制措施
罰款、拘留
拘傳、罰款、拘留程序
強制措施決定權
民事司法賠償(非法條內容)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審普通程序
**節 起訴和受理
起訴條件
起訴方式
民事起訴狀
先行調解
受理及立案期限
起訴的處理
可訴的具體糾紛案件(非法條內容)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答辯狀
權利義務的告知
管轄權異議、應訴管轄
告知審判人員
審核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調查程序
委托調查
當事人追加
受理案件的處理方式
第三節 開庭審理
審理方式
巡回審理
開庭通知及公告
開庭審理前和審理時應做的事項
法庭調查順序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合并審理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后的調解
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申請撤訴
延期審理
庭審筆錄
宣判
審限
自由裁量權(非法條內容)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中止訴訟
終結訴訟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判決書
先行判決
民事裁定
生效裁判
裁判文書公開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適用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
簡便方式傳喚、送達和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的簡便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小額訴訟程序
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小額訴訟程序的簡化
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結期限
小額訴訟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提起上訴
遞交上訴狀的內容
上訴狀提出的方式
受理上訴
審查的范圍
二審審理方式及審理地點
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二審裁定的使用
第二審調解
撤回上訴
二審適用程序
二審裁判效力
二審裁判期限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節 一般規定
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特別程序審級制度及審判組織
對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處理
特別程序審限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自然人失蹤的條件及申請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條件及申請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告及作出的判決
撤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
第四節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
醫學鑒定
審理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有關事項
撤銷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認定無主財產的申請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
撤銷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申請
對調解協議的裁定和變更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及管轄法院
實現擔保物權審查、裁定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當事人申請的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對調解書的再審
離婚的判決或者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程序和管轄法院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中止原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
再審案件審理程序、裁定的效力、再審組織
人民檢察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抗訴或者檢察的建議
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權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裁定期限和再審的人民法院
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的通知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內容和管轄法院
督促程序的受理
督促程序的審理、支付令的異議和執行
督促程序的終結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范圍和申請書
通知停止支付、發出公告
停止支付
利害關系人申報票據的權利
除權判決
利害關系人的票據權利保護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執行根據、管轄
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
責令限期執行和變更執行法院
案外人執行異議
執行機構、執行程序
委托執行
執行和解
執行擔保
執行承擔
執行回轉
調解書的執行
民事執行法律監督
執行權分權(非法條內容)
執行公開(非法條內容)
執行案件的督辦(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申請執行期間
執行通知及立即執行
申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非法條內容)
執行款物(非法條內容)
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報告義務
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執行人財產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查封、扣押財產程序
查封財產保管
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指定交付
強制遷出
財產權證照轉移
對法律文書指定行為的執行
遲延履行
繼續履行
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具體財產的執行措施(非法條內容)
代位執行、執行競合(非法條內容)
參與分配與受理破產后的財產執行(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執行中止
執行終結
中止、終結裁定效力
暫緩執行(非法條內容)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適用法律原則
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司法豁免原則
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委托授權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 管轄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專屬管轄
涉港澳案件的管轄(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訴訟文書送達方式
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的答辯期間
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的上訴期間
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
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證據
第二十六章 仲裁
或裁或審原則
涉外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律后果
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審查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原則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的途徑
司法協助請求書使用的文字
提供司法協助的程序、方式
申請外國承認和執行的裁判
對外國法院判決申請承認執行的方式
對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執行其裁判的審查、裁定
對國外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的辦理
本法施行時間
中國自然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程序(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八章 我國區際民事司法協助(司法互助)(非法條內容)
內地(大陸)法院與港澳臺地區法院間的司法協助(司法互助)(非法條內容)
內地(大陸)與港澳臺地區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民商事判決(非法條內容)
對港澳臺地區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非法條內容)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編 總 則·
**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立法根據
立法任務
適用主體標的范圍
適用的空間范圍
涉外同等對等原則
審判權
審判原則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調解原則
審判制度
語言文字
辯論權
誠信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權
支持起訴
網絡平臺在線訴訟的效力
變通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節 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法院管轄
*高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法院管轄(非法條內容)
第二節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特別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
合同糾紛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票據糾紛管轄
公司訴訟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侵權糾紛管轄
交通事故管轄
海損事故管轄
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共同海損管轄
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
共同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審審判組織
第二審審判組織
不得獨任審理的案件
獨任審理轉由合議庭審理
審判長
合議庭評議
依法辦案
院長、庭長的管理監督職責(非法條內容)
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非法條內容)
第四章 回避
自行回避
申請回避
回避的決定權
回避申請決定程序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節 當事人
訴訟當事人
訴訟權利和義務
自行和解
訴訟請求、反訴
共同訴訟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當事人
訴訟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權變更、解除
訴訟代理人權利
離婚案件的代理
第六章 證據
證據種類
提供證據責任及證據核實
及時提供證據義務
證據收據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證據的法庭出示、質證
公證證據效力
提交的書證物證
視聽資料辨別、認定
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資格
證人親自出庭作證(又稱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負擔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程序啟動及鑒定人的確定
鑒定人權利義務
鑒定人出庭作證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勘驗
證據保全
證據的審核認定(非法條內容)
證據規則的適用(非法條內容)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節 期間
期間種類、計算
期間順延
第二節 送達
送達回證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簡易送達
委托送達、郵寄送達
對軍人的轉交送達
對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
第八章 調解
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調解的組織形式
協助調解
調解協議
調解書
不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
調解失敗后的及時判決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當事人的訴訟中保全
利害關系人的訴前保全
保全范圍
財產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
保全錯誤賠償
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的條件、擔保及損失賠償
復議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拘傳
對妨害法庭秩序的強制措施
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對虛假訴訟、調解行為的司法處罰
對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處罰
對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強制措施
罰款、拘留
拘傳、罰款、拘留程序
強制措施決定權
民事司法賠償(非法條內容)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審普通程序
**節 起訴和受理
起訴條件
起訴方式
民事起訴狀
先行調解
受理及立案期限
起訴的處理
可訴的具體糾紛案件(非法條內容)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答辯狀
權利義務的告知
管轄權異議、應訴管轄
告知審判人員
審核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調查程序
委托調查
當事人追加
受理案件的處理方式
第三節 開庭審理
審理方式
巡回審理
開庭通知及公告
開庭審理前和審理時應做的事項
法庭調查順序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訴訟權利
合并審理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后的調解
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申請撤訴
延期審理
庭審筆錄
宣判
審限
自由裁量權(非法條內容)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中止訴訟
終結訴訟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判決書
先行判決
民事裁定
生效裁判
裁判文書公開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
適用簡易程序的起訴方式
簡便方式傳喚、送達和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的簡便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小額訴訟程序
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小額訴訟程序的簡化
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結期限
小額訴訟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提起上訴
遞交上訴狀的內容
上訴狀提出的方式
受理上訴
審查的范圍
二審審理方式及審理地點
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二審裁定的使用
第二審調解
撤回上訴
二審適用程序
二審裁判效力
二審裁判期限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節 一般規定
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特別程序審級制度及審判組織
對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處理
特別程序審限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自然人失蹤的條件及申請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條件及申請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告及作出的判決
撤銷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
第四節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
醫學鑒定
審理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有關事項
撤銷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認定無主財產的申請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
撤銷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對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申請
對調解協議的裁定和變更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及管轄法院
實現擔保物權審查、裁定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當事人申請的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對調解書的再審
離婚的判決或者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程序和管轄法院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中止原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
再審案件審理程序、裁定的效力、再審組織
人民檢察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抗訴或者檢察的建議
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權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裁定期限和再審的人民法院
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的通知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申請支付令的條件、內容和管轄法院
督促程序的受理
督促程序的審理、支付令的異議和執行
督促程序的終結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的范圍和申請書
通知停止支付、發出公告
停止支付
利害關系人申報票據的權利
除權判決
利害關系人的票據權利保護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執行根據、管轄
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
責令限期執行和變更執行法院
案外人執行異議
執行機構、執行程序
委托執行
執行和解
執行擔保
執行承擔
執行回轉
調解書的執行
民事執行法律監督
執行權分權(非法條內容)
執行公開(非法條內容)
執行案件的督辦(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
申請執行期間
執行通知及立即執行
申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非法條內容)
執行款物(非法條內容)
執行文書的立卷歸檔(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報告義務
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執行人財產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查封、扣押財產程序
查封財產保管
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指定交付
強制遷出
財產權證照轉移
對法律文書指定行為的執行
遲延履行
繼續履行
對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具體財產的執行措施(非法條內容)
代位執行、執行競合(非法條內容)
參與分配與受理破產后的財產執行(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執行中止
執行終結
中止、終結裁定效力
暫緩執行(非法條內容)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適用法律原則
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司法豁免原則
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原則
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委托授權書的公證與認證
第二十四章 管轄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專屬管轄
涉港澳案件的管轄(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訴訟文書送達方式
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的答辯期間
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的上訴期間
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間
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證據
第二十六章 仲裁
或裁或審原則
涉外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律后果
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審查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的原則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的途徑
司法協助請求書使用的文字
提供司法協助的程序、方式
申請外國承認和執行的裁判
對外國法院判決申請承認執行的方式
對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執行其裁判的審查、裁定
對國外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的辦理
本法施行時間
中國自然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程序(非法條內容)
第二十八章 我國區際民事司法協助(司法互助)(非法條內容)
內地(大陸)法院與港澳臺地區法院間的司法協助(司法互助)(非法條內容)
內地(大陸)與港澳臺地區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民商事判決(非法條內容)
對港澳臺地區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非法條內容)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展開全部
民事訴訟法規則編釋 作者簡介
倪新枝,1971年生,黑龍江省海林市柴河人。博士,律師,曾在部隊服役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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