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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財產保障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7224049
- 條形碼:9787307224049 ; 978-7-307-2240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被告人財產保障研究 內容簡介
《刑事被告人財產權保障研究/法中思·青年文庫》以財產權與人權保障的關聯性作為切入點,以被告人財產權保障的法理基礎作為研究的理論起點和邏輯支撐,并在此基礎上探討司法實踐中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聯系緊密的對物強制措施適用、取保侯審保證金適用、涉案財物管理和處置以及刑事賠償等現實問題,針對刑事訴訟中限制或剝奪被告人財產權的行為,剖析其產生的根源并提出對策與建議。
刑事被告人財產保障研究 目錄
1.1 研究背景與問題提出
1.1.1 研究背景
1.1.2 問題提出
1.2 研究現狀與發展動態
1.2.1 域外被告人財產權研究
1.2.2 國內研究現狀
1.2.3 當前理論研究的缺欠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與主要方法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1.4 研究創新與意義
1.4.1 研究創新
1.4.2 研究意義
第2章 被告人財產權保障的理論基礎
2.1 財產權保障的理論淵源
2.1.1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2.1.2 財產權與人權的理論聯系
2.1.3 被告人之基本人權作為財產權的法理基礎證成
2.2 被告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
2.2.1 財產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
2.2.2 “新財產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定位
2.3 被告人財產權保障與刑事訴訟
2.3.1 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
2.3.2 刑事訴訟之追訴權與公民財產權
2.4 財產權與國家公權力的沖突與平衡
2.4.1 財產權與國家公權力的沖突
2.4.2 財產權與國家公權力的平衡
第3章 刑事被告人財產權保障的基本原則
3.1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3.1.1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
3.1.2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3.1.3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3.2 司法審查原則
3.2.1 司法審查原則的內涵
3.2.2 司法審查原則對被告人財產權保障的域外實踐
3.2.3 司法審查原則的作用場域
3.2.4 司法審查原則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3.3 比例原則
3.3.1 比例原則的內涵
3.3.2 比例原則的域外實踐
3.3.3 比例原則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3.4 權利救濟原則
3.4.1 權利救濟原則的內涵
3.4.2 權利救濟原則的理論基礎
3.4.3 權利救濟原則的基本價值
……
第4章 對物強制措施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第5章 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第6章 取保候審保證金制度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第7章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第8章 刑事賠償制度與被告人財產權保障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部分科研成果
附錄: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有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被告人財產保障研究 節選
2.1 財產權保障的理論淵源 要研究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財產權保障下各種具體制度,必須優先解決為什么在刑事訴訟程序運行中要保障被告人財產權這一基本問題。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的解答必須回溯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歷史演變和現實定位。本節擬首先論述人權這一概念的起源與發展,了解財產權在人權的產生與發展中扮演了何種角色,再對財產權作為基本人權之法理進行剖析。 2.1.1 “人權”的起源與發展 人權即個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關系到個人是否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是否能夠享有平等對待等。對國家的每個公民而言,其享有的基本公民權利直接關系到其生存與發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與生存、生活有關的各項權利。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程中,人權的起源與發展同樣經歷了極其艱辛且漫長的過程。人類社會中*早的人權起源自文藝復興時期的意大利,在這個特殊的時代,一批意大利思想啟蒙者將人權的概念帶到了人類社會中,一大批有關人權的言論也應運而生。隨后,人們對自由的渴望程度日益提高,人們對自由和尊嚴的追求意識逐漸覺醒,但是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無論是在人權思想還是人權核心內容上都與其存在較大差異,這些差異主要是由中西方文化差異造成的。英國著名學者麥克法蘭指出:“人權是每個人都有的道德權利,如果失去了人權,那么人就不能再被稱為是人。”①澳大利亞學者卡曼卡認為,“人權原理是提出一種關于在道德上合適地對待人與有組織社會的建議”②;德國學者尼伯龍指出:“人類社會中的人權是人對其主觀需求的有效道德要求,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③;日本學者宮澤俊義指出:“何為人權?人權就是基于人作為人這一事實下人應該享有的各項權利”④;美國路易斯·亨金指出:“人權實際上是同一時代的人所認可的豁免、自由、利益等價值,每個人均能在社會中作為權利去主張或請求。”⑤ 綜上所述,這些發達國家中的學者從多個角度闡述了人權的內涵,本書則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對人權進行定義:**,人權是有關自然人的個體權利。例如財產權、生命健康權等;第二,人權是以集體為單位的集體人權。例如婦女權利、兒童權利等;第三,人權是針對所有人類的基本權利,比如環保權等。 人權具有一定的自然屬性,同時它也是社會與自然都應具備的基本權利。人權是人類尊嚴的重要體現,同時它也是人類對人道主義、公平正義等美好精神所追求的重要體現。如果沒有人權也就沒有所謂的財產權,那么人類社會就會回歸到原始社會野蠻的狀態。并不僅僅只有西方國家的公民才有人權,我國公民乃至世界各國的公民都具有人權。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享有的人權是完全平等的,每個人與生俱來就應享有自由權、生命權、平等權和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人權具有典型的自然屬性,這一觀念在西方法律中體現得十分明顯。人權作為人類享有的*基本權利,它代表的不僅僅是人類的尊嚴,同時還是人類對人道、正義、公平等追求的重要體現。無數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人權是人類個體在社會上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人類社會離開了人權就無法得到發展。人權是每個人享有的權利,它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無論何人、無論其國籍、無論其文化水平和財產狀況,人權都是其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每個人享有的人權是完全平等的。在*近幾個世紀中,很多西方學者提出了“世界人權論”“人權高于主權論”等觀點,主張人權是沒有國界的。 根據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主張人權并不是天賦的,更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歷史的、社會的和商品經濟共同作用的產物。資產階級及其理論家把人權看作是天賦的。他們所說的人權主要是指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和平等權等,認為這些權利是一切人生而有之、不可隨意剝奪或限制、神圣的權利。這種理論盡管在資本主義社會反抗封建統治中起過積極的作用,但實際上是不符合人類歷史發展的規律。人權是一個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范疇。所謂人權就是權利的一般表現形式,*初是指“市民社會成員的權利”,如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與財產權等。人權一方面是針對封建專制統治、等級特權、壓制自由、不平等而提出的;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日趨發達的產物。馬克思人權觀對其有精辟的論述:“如通過等價交換的經濟形式,確立了主體之間的全面平等,其內容是促使人們進行交換的個人材料和物質材料,確立了經濟自由。可見,平等和自由不僅在以交換價值為基礎的交換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換價值的交換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現實基礎。作為純粹觀念,平等和自由僅僅是交換價值在交換中的一種理想化的表現,是在法律的、政治的、社會的關系上發展了的東西,平等和自由不過是另一次方的這種基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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