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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8258
- 條形碼:9787521628258 ; 978-7-5216-2825-8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關鍵環節,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用“四個*嚴”,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該法共八章八十一條,主要內容為: 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機制。一是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源頭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則。二是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要求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三是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四是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要求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優勢和作用,鼓勵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制度,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一是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二是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三是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業投入品質量和使用要求、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生產過程管控要求、農產品關鍵成分指標要求、屠宰畜禽檢驗規程等。 完善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二是加強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和管理,鼓勵采用綠色生產技術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提高農產品品質,打造農產品品牌。三是建立內控管理制度,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四是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對列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目錄的食用農產品實施追溯管理。 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一是規范監督抽查工作,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確定抽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組織開展監督抽查;要求檢測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恪守職業道德,嚴禁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二是加強農產品生產日常檢查,重點檢查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等內容;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三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規定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權采取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農產品生產記錄等資料,抽樣檢測,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等措施。四是強化考核問責,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對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五是完善應急措施,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六是強化行刑銜接,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執法銜接和配合。 此外,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完善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并與食品安全法有關處罰的規定作了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二〇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2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 農產品產地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五章 農產品銷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條 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實行源頭治理、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機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第九條 國家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綠色優質農產品,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第十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廣先進安全的生產技術。國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勢和作用,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及時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加強自律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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