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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第十輯)(2020—2022年)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5486
- 條形碼:9787300305486 ; 978-7-300-30548-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商法研究(第十輯)(2020—2022年)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 內容簡介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獨著文集,收錄了王利明教授公開發表以及未公開發表的民商法領域的研究性論文,該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間連續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領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力,并被評為“十三五”國家重點規劃出版項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對原出版物中內容、注釋、體系進行調整、核實,并依據近年來民商法的研究與發展對原書觀點進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結集成十卷本。全部內容涉及民法總則、人格權、物權、債權、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設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內容豐富全面,具有時代氣息。該套叢書遵循民商法制度發展歷史,以出版時間為序,本書為該套叢書的第10輯,內容包括民法典編纂、民法總則、人格權制度、物權制度、債與合同法制度、侵權責任制度、民法學研究與教育等。
民商法研究(第十輯)(2020—2022年)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 目錄
目錄
**編 民法典編纂
體系創新:中國民法典的特色與貢獻
民法典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
《民法典》的體系化功能及其實現
論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的現實路徑
正確適用民法典應處理好三種關系
《民法典》的頒布對我國民法研究與教育的影響
論民法典的民本性
彰顯時代性:中國民法典的鮮明特色
第二編 民法總則
論民事權益位階
——以《民法典》為中心
一部及時配合《民法典》實施的重要司法解釋
——評《*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
若干規定》
論民法典代理制度中的授權行為
論民法典時代的法律解釋
民法典中參照適用條款的適用
第三編 人格權制度
人格尊嚴:《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首要價值
《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亮點與創新
《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立法亮點、特色與適用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動態系統論的采納與運用
和而不同: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的規則界分和適用
論侵害人格權禁令的適用
《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對性騷擾的規制條款的解讀
論《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的適用關系
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亮點、特色與適用
第四編 物權制度
《民法典》抵押物轉讓規則新解
——兼評《民法典》第406條
擔保制度的現代化:對《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的評析
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
登記的擔保權順位規則
——以《民法典》第414條分析為中心
論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
價金超級優先權探疑
——以《民法典》第416條為中心
第五編 債與合同制度
《民法典》合同編的中國特色
論“存疑推定為保證”
——以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分為中心
我國《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規則釋評及適用要旨
具有國際化視野的《民法典》合同編立法
論第三人代為履行
——以《民法典》第524條為中心
第六編侵權責任制度
《民法典》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亮點
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損害賠償制度的亮點
——以損害賠償為中心的侵權責任形式
第七編 其他
論法學學科的發展規律和發展前景
構建《民法典》時代的民法學體系
——從“照著講”到“接著講”
后記
民商法研究(第十輯)(2020—2022年)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 節選
(一)以七編制為統領將民商事單行法納入民法學研究范圍在單行法時代,法出多門,規則分散,始終缺乏統一的基礎性法律將民商事法律統合起來。《民法典》頒布后,其作為基礎性法律,統帥各部單行法,從而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我國雖然一直在立法中采用民商合一原則,但在《民法典》頒行前,此種立法理念并沒有真正得到落實,《民法典》的頒布使民商合一從理論轉化為現實。一方面,我國《民法典》的頒行不僅構建了按照一定的規范、制度的邏輯體系所形成的形式體系,而且形成了具有內在邏輯性的民事體系。梅利曼指出,“民法典‘科學化’的程度,決定著在實體法、一般法理以及關于民法總則或一般原理課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則統一的程度”。[ [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第2版),顧培東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頁。]因此,未來也應當以《民法典》為基礎構建我國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另一方面,為了充分發揮《民法典》的體系效應,緊密圍繞其構建民法學體系,我國民法學研究也應當以該體系為基礎以七編制為基礎,將整個民商事單行法納入研究范圍。例如,《個人信息保護法》雖然是一部單行法,但其中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也是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統帥下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體系的組成部分,其解釋與適用也應當在《民法典》人格權編的指導下全面展開。對于此類單行法而言,也必須將其作為民法學研究的重要對象,才能保持民法學研究的整體性和體系性。(二)以七編制構建民法學的內部體系**,以《民法典》合同編為基礎構建完整的合同法體系。《德國民法典》雖然構建了完整的債法體系,但合同法規范分散于總則編和債法總則編,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等國際公約和示范法的經驗表明,現代合同法的發展越來越呈現合同法總則體系的完整性,以促進交易規則的統一及適用。我國《民法典》雖然借鑒了德國法的物債二分體系,但又沒有采納獨立的債法體系,而以合同編通則發揮債法總則功能,這既保持了合同法體系的完整性,又能夠使債法繼續發揮作用。但是,國內現有的一些教材仍然以債法而非合同法展開研究,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民法典》體系。以合同編通則代替債法總則之后,合同編的研究范式應當更多注重合同法自身的特殊性及其體系的完整性。在判斷合同法規則能否適用于合同之外的債的關系時,既要考慮法律的規定,也要考慮適用對象的特殊性,而不能認定合同法規則當然適用于其他債的關系。例如,合同編所規定的抵銷規則既可以適用于合同之債,也可以適用于其他債的關系,如侵權之債,但在將抵銷規則適用于侵權之債時也應當考慮侵權之債的特殊之處,如在侵權損害賠償涉及對人身損害的救濟時,為了實現對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及時救濟,不應當允許受害人所享有的債權作為被動債權抵銷。第二,以《民法典》人格權編為基礎構建完整的人格權法體系。在《德國民法典》中,有關人格權的條文僅寥寥數條,顯然不能彰顯對人的充分保護。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價值,而且與現代生物技術、大數據、互聯網等高科技的發展相適應,還體現了未來民法的發展方向。然而,在人格權獨立成編后,人格權法的研究有待加強。例如,有的教科書仍然將人格權放在總則編或者侵權責任編中闡述,并未按照《民法典》體系全面展開,對人格權法體系的構建仍不充分。為適應《民法典》專門設置人格權編的要求,在未來的民法學中,人格權編應當單獨作為一個部分展開。人格權不僅是民法學研究的新的增長點,也應當是民法學研究的重心所在。一方面,應當按照《民法典》關于人格權總分結構的規定,全面深化對人格權的研究,構建完整的、具有邏輯性的人格權法體系。另一方面,考慮到《民法典》已經從正面對人格權進行確權,因此不應當僅將其視為侵權法的保護對象,更應當從權利層面研究人格權問題,尤其是對各類新型人格權益而言,更應當著重研究其權益屬性和內容。在德國法中,人格權主要是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例如,一般人格權通常被認為是侵權法的附屬產品,是解釋《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中“其他權利”的產物。[ Vgl. Zech, Information als Schutzgegenstand, S. 94, 230 ff.]但在我國民法中,人格權并非僅僅通過侵權責任法的確權而得以確認,該制度也并非附屬于侵權責任法而存在,而是作為保障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重要民事權益,具有自身體系和價值。此外,還應當注重人格權請求權以及其特殊的表現形式,如更正、刪除等請求權的行使并不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為前提,這些保護方式是互聯網時代人格權的有效保護機制。第三,以《民法典》為基準構建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體系。《德國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和繼承規則的規定是以西方的歷史經驗為基礎,而我國《民法典》從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文化中吸取經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強調本土性和實踐性。例如,關于遺產酌給請求權和法定繼承順位等規定都是從我國的文化和本土實踐中產生出來的。我們在研究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的內容體系時,也應當以《民法典》為基準,注重其本土性和實踐性。同時,應注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與其他各編的密切聯系,可以說婚姻家庭編、繼承編與總則編以及分則其他各編之間均具有邏輯關系,形成了完整統一的體系。[ 參見夏吟蘭:《婚姻家庭編的創新和發展》,載《中國法學》2020年第4期,第67-69頁。]例如,依據《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可以參照適用合同編的規定。再如,婚姻家庭編雖規定了探望權,但在探望權遭受侵害時,權利人如何主張救濟,婚姻家庭編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依據《民法典》第1001條,保護人格權的相關規定可以參照適用于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身份權益的保護,據此,人格權的保護規則也可以適用于探望權的保護。因此,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入典后,應采取體系觀法、體系釋法、體系用法的方法,準確理解并適用這些法律。第四,順應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構建完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較之《德國民法典》將侵權規則置于債法分則中的做法,我國《民法典》將侵權責任獨立成編,適應了當代社會對權利救濟的迫切需要,回應了風險社會的要求,體現了損害預防和損害救濟并重的立法理念,同時,侵權責任編規定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也充分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全面救濟。因此,較之德國債法,我國獨立成編的侵權責任法更為適應實踐和時代的要求。但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后,有的教材仍然將侵權責任放在債法中闡述,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民法典》體系。我國民法學不能僅以德國債法范式觀察、解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體系,主要理由在于以下四個方面。其一,德國債法主要是任意法,[ Vgl. MüKoBGB/Wagner, 8. Aufl., 2020, Vor BGB § 823 Rn. 91.]而我國侵權責任法則主要是強行法。其二,德國債法主要是救濟法,[ Vgl. BeckOK BGB/Förster, 61. Ed. 1.2.2022, BGB § 823 Rn. 7.]而我國侵權責任法不僅強調對損害的救濟,而且注重對損害的預防。即不僅“向后看”,還要“向前看”。其三,德國債法主要以損害賠償為中心對受害人提供救濟,[ Vgl. Jauernig/Teichmann, 18. Aufl., 2021, Vorbemerkungen zum BGB § 823 Rn. 1; Fuchs/Pauker/Baumgärtner, Delikts- und Schadensersatzrecht, 9. Aufl., 2017, Springer, S. 371 f.]而我國侵權責任法雖然也注重損害賠償,但在救濟方式上也采取損害賠償、保險責任、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多種救濟方式,對不幸的受害人提供救濟。其四,德國債法主要是以財產為內容的財產法,保護的重要對象是財產權,而我國侵權責任法不僅注重對財產的保護,更注重對人的保護。
民商法研究(第十輯)(2020—2022年)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 作者簡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首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特聘教授,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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