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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 :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610212
- 條形碼:9787302610212 ; 978-7-302-61021-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公法 :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第二版) 本書特色
《國際公法》第二版優化**版的體例,增加了國際環境法內容,更加符合國際公法教學需要,是本科生學習國際公法的優秀教材,同時也是國際法領域研究,廣泛探討的一部學術著作,非常推薦國際公法領域人士研讀。 國際公法規則在實踐中的運用,以及其在對我國利益有關問題的司法解決方式下所應該發揮的作用。
國際公法 :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第二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國際公法》第二版。國際公法這套教材由兩本組成。本書介紹與闡釋國際公法在和平時期解釋與適用的相關問題;下卷集中討論國際公法在武裝沖突中的解釋與適用問題。 《國際公法》第二版,努力回答中國在“國際法治”這一理念下,應如何運行,發展,針對國際爭端,應如何通過使用國際法作出回應,展示大國的視野和胸懷,如何推進“國際法治”的重大問題。這是本教材區別于其他國際公法教材**的地方。 第二版在**版基礎上,做了很大的修訂,突出以下特點: (1)堅持國際公法是一門實用的學科,這些內容全部融入在第二版教材中。 (2)第二版秉承了**版的方法論,即堅持國際上**著作共識: 1)提供了決策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先例; 2)使得初學者迅速了解當今國際公法的發展規律和已有規則出現的原因和目的; 3)提供了合理的、有充分事實根據的分析和建議。 (3)第二版兼顧教材講解與學術研究的雙作用,同時也提供為實務工作參考的功能。表現在:每章開始都有供擴展閱讀的書目;在實證證據的選擇、引用上較為嚴格,但同時又留下深入考察的余地。書中主要實證內容來自政府、國際組織官方網站或出版物。 (4)第二版優化了**版的體例安排,更加符合國際公法教學需要,同時增加了國際環境法一章的內容。 本書既可作為教科書供學生們學習,也有為研究人士用于講述、研究的作用,同時也兼顧實務工作參考的功能。讀者人群是學者(包括法學專業的學生、教師)和實務工作者。(包括律師、相關部門的官員)
國際公法 :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第二版) 目錄
**章歷史演進與基本問題
一、 現代國際法的形成
二、 國際社會
三、 中國與國際法
四、 國際法的性質和特征
(一) 國際法的性質
(二) 國際法的特征
(三) 國際法究竟是不是法律
五、 國際法效力的基礎
六、 國際法的功能
七、 國際法學界的理論派別
八、 研究方法
第二章國際法的淵源
一、 淵源概述
二、 條約
(一) 造法性條約
(二) 造法性條約與其他條約的對比
(三) 建立國際組織的條約
(四) 作為實質淵源的條約集
三、 習慣(法)
(一) 國家實踐
(二) 法律確信
1. 含義
2. 法律確信的證明
3. 地方或區域性習慣法
4. 持續反對者
5. 條約和習慣的關系
四、 普遍性法律原則和強行法
(一) 國際法基本原則和“文明國家”普遍承認的法律原則
(二) 規則和原則
(三) 如何確定和適用普遍性法律原則
(四) 衡平法 (Equity)
(五) 普遍性法律原則的特殊性質
(六) 強行法與本節的相關性
五、 司法判例
(一) 當今實踐
(二) 司法判例對習慣法發展的影響
(三) 近些年的發展
六、 公法學家的著作
七、 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決議以及類似文件
(一) 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決議在《聯合國憲章》下的地位
(二) 聯合國大會決議可以作為國際法規則的證據
(三) “軟法”
(四) 安理會的造法行為
八、 “公允及善良”
第三章條約法
一、 概說: 條約的定義和種類
(一) 法律淵源
(二) 條約在當代社會中的廣泛應用和重要性
(三) 條約法體系的原則
(四) 習慣法的作用
(五) 條約的定義
(六) 《公約》的適用范圍
(七) 《公約》并未窮盡條約法
二、 條約的締結
(一) 全權證書
(二) 條約的議定
(三) 條約的認證
(四) 簽署的效力
三、 批準、接受、核準和加入
(一) 表示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簽字
(二) 同意接受條約約束的方式
四、 保留
(一) 含義
(二) 基本規則
(三) 對保留的接受
(四) 保留的法律效力
(五) 保留的撤回
(六) 保留與人權條約
五、 條約的生效
(一) 含義
(二) 臨時適用
(三) 保存
(四) 登記
六、 條約的解釋
(一) 主要規則
(二) 補充解釋
(三) 多種語言版本的條約
(四) 實踐
1. “領土爭端案”
2. “塔地奇案”
七、 條約的適用
(一) 一般規則
(二) 新舊條約同時適用的問題
(三) 第三國
八、 條約的修訂
九、 無效條約
(一) 一般規則
(二) 條約無效的理由
1. 國內法
2. 約文錯誤
3. 欺詐
4. (對官員的)賄賂
5. 對官員的脅迫
6. 武力強迫或武力威脅
7. 國際強行法
(三) 程序
(四) 條約無效的后果
十、 終止與暫停執行條約
(一) 終止和暫停執行的限制條件
(二) 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基本規則(1): 相關條約自身的規定
(三) 終止和暫停執行的基本規則(2): 《公約》所反映的習慣法
1. 規則一
2. 規則二
3. 規則三
4. 規則四
5. 規則五
6. 規則六
(四) 爭端解決
(五) 《公約》第五編某些條款的習慣法地位
(六) 條約終止、暫停執行和締約國退出條約的后果
第四章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關系
一、 學說
(一) 一元論與二元論
(二) 現代二元論
二、 《聯合國憲章》和其他淵源中的相關國際法原則
(一) 《聯合國憲章》
(二) 其他淵源中的相關原則
三、 國家實踐
(一) 導言
1. 國際法進入國內法體系的路徑
2. 國內法下的效力等級
3. 個人
4. 國際司法機構適用國內法
5. 國內法院適用國際法
6. 國際和國內判例法與既判力問題
(二) 美國實踐
1. 條約
2. 習慣法
3. 美國*高法院對國際法的解釋
(三) 英國
1. 條約
2. 習慣法
(四) 法國
1. 條約
2. 習慣法
(五) 俄羅斯
(六) 意大利和德國
(七) 小結
四、 中國實踐
(一) 我國法律體系下的相關程序: 《憲法》《締結條約程序法》與
《立法法》
(二) 條約作為國內法所具有的效力
(三) 條約成為我國法律的方式: 轉化與納入
1. 條約的整體轉化
2. 條約條款的轉化
(四) 條約的適用
1. 中國政府建立條約執行機制
2. 法院直接適用條約
(五) 香港和澳門
(六) 習慣法
(七) 結論
第五章國際法意義上的人格與承認
一、 國際法上的人格
(一) 含義
(二) 國際人格的標準
(三) 國家
1. 國家的標準
2. 對外交往能力
3. 領土和人口標準: 特殊國家
4. 承認的問題
(四) 國際組織
1. “賠償案”
2. 歐盟
3. 其他國際組織
二、 國際法上的承認行為
(一) 承認行為的性質
(二) 承認對象的分類
(三) 承認效果的分類
(四) 有關承認效果的兩種學說
(五) 不承認、默示承認、過早承認、不再承認
(六) 集體承認
(七) 承認的現實意義
第六章國際法上的繼承問題
一、 繼承的發生
(一) 國家延續與國家繼承
(二) 有關繼承的國際法規則的現狀
二、 國家繼承的基本概念
三、 條約的繼承
(一) 涉及邊界和領土的條約
(二) 與新獨立國家相關的條約
1. 多邊條約
2. 雙邊條約
3. 新獨立國家的實踐給《公約》造成的問題
(三) 涉及領土合并、割讓和分離的條約
1. 合并
2. 割讓
3. 分離
(四) 國際人權條約
四、 國家財產和檔案的繼承
五、 國家債務的繼承
六、 其他事項的繼承
(一) 國際組織成員資格的繼承
(二) 國籍的繼承
第七章政府間國際組織
一、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產生與發展
二、 特定功能性: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基本特質
三、 權力來源、種類及限制
四、 豁免待遇
五、 國際責任
六、 繼承問題
七、 國際組織與會員國之間的爭端解決
第八章個人與國際人權法
一、 個人與國際法主體資格
(一) 個人
(二) 公司
二、 人權法的發展歷程
三、 聯合國的人權保護機制
(一) 基本文件
(二) 監督機構
四、 地區性機制
(一) 歐洲機制
(二) 美洲機制
(三) 非洲機制
五、 國際實踐中承認的人權
(一) **至三代人權
(二) 人民自決權
1. 定義及法律地位
2. “人民”(people)的含義
3. 自決權的行使
(三) 總結
六、 國際法上的個人責任
(一) 背景
(二) 導致個人責任的國際罪行
(三) 決定個人責任的法律機制
第九章領土主權的取得與變更
一、 領土主權
(一) 相關概念
1. 主權
2. 兩個相關概念
(二) 主權行使中的例外情況
(三) 領土主權的存在形式
(四) 領土的組成部分
(五) 不確定的主權
(六) 剩余主權
(七) 租借以及永久使用
(八) 共管
(九) 權源的概念
(十) 相互競爭的權源
(十一) “沒有則不能給付” 原則
二、 領土主權的取得、轉移和確定
(一) 時際法
(二) 關鍵日期
(三) 傳統和現代的領土取得方式: 不同的權源
1. 傳統方式
2. 現代方式
(四) 條約、“舊有邊界不變”原則與國際判決
(五) 發現和象征性兼并
(六) 占領
(七) 時效
(八) 有瑕疵權源的合法化: 默許、承認和禁止反言
(九) 歷史性權利 (historic title)
(十) 與領土處置有關的國際程序
(十一) 地圖及其他類似證據
(十二) 小結
第十章管轄權
一、 基本概念和原則
(一) 管轄權的概念
(二) 基本原則
(三) 管轄權的種類
二、 民事和刑事管轄權
三、 行使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五個原則
(一) 屬地原則
(二) 屬人原則
(三) 被動國籍原則
(四) 保護性原則
(五) 普遍管轄權
(六) 以上原則在實踐中的局限性
四、 國際性管轄權
五、 域外管轄權
(一) 美國實踐
(二) 行使域外刑事管轄權的后果
六、 引渡
第十一章豁免權與其他特權
一、 國家豁免權
(一) 主權平等
(二) 兩種基本制度
(三) 兩個相關概念
1. 國家行為
2. 不可審判
(四) 商業行為
(五) 國家元首等官員的豁免權
(六) 豁免權與判決的執行
(七) 豁免權的放棄
二、 外交豁免權與特權
(一) 概述
(二) “不可侵犯”原則
(三) 使館館舍
1. 館舍的不可侵犯
2. 使館的功能
(四) 外交職員
1. 使館人員分類
2. 使館館長
3. 外交代表的派遣與招回
4. 豁免權與特權
5. 與特權相關的義務
(五) 使館財產
(六) 豁免的放棄
(七) 領事特權
(八) 受國際保護人(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國際公法 :和平時期的解釋與適用(第二版) 作者簡介
賈兵兵 北京大學法學士;(1989) 牛津大學博士;(1995) 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法律官員;(1996-2004) 清華大學(國際法)教授;(2004-) 國際法協會(ILA)會員;(2009-) 洪堡基金會F??W??貝塞爾研究獎金獲得者暨基爾大學訪問教授;(2010-2011) 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2013-) 海牙國際法學院理事會委員;(2016-) 海牙國際法學院講師(特別課程);(2016) 紐約大學法學院環球法學教授;(2019) 國際法研究院(IDI)聯系院士;(2021-)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訪問教授;(2021) 編輯委員會委員。(包括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SSCI;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SSCI;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SSCI;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SCI《中國國際法年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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