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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導讀與釋義/韶關市地方性法規導讀與釋義系列叢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76402346
- 條形碼:9787576402346 ; 978-7-5764-0234-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導讀與釋義/韶關市地方性法規導讀與釋義系列叢書 內容簡介
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8月28日表決通過的《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五章40條,具體如下:**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
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導讀與釋義/韶關市地方性法規導讀與釋義系列叢書 目錄
前言
上篇 《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立法文本
下篇 《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立法文本導讀與釋義
**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第六條 【綜合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第八條 【經費保障】
第九條 【社會監督】
第十條 【國土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規劃的制定和審批】
第十二條 【規劃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宅基地規劃面積標準】
第十四條 【層高和建筑面積】
第十五條 【選址】
第十六條 【農村設計圖集】
第十七條 【宅基地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宅基地批準書】
第十九條 【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限時辦結】
第二十一條 【不予批準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三條 【規劃驗線和竣工核實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五條 【住房建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新拆舊并退還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宅基地收回】
第二十八條 【宅基地退出的激勵機制】
第二十九條 【歷史建筑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條 【尊重相鄰權】
第三十一條 【禁止城鎮居民非法買賣宅基地】
第三十二條 【巡查機制】
第三十三條 【監管職責】
第三十四條 【不符合規劃建房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一戶一宅原則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引】
第三十七條 【農村住房概念界定】
第三十八條 【城鎮開發邊界】
第三十九條 【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施行時間】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韶關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導讀與釋義/韶關市地方性法規導讀與釋義系列叢書 節選
《導讀與釋義》: 本條共分2款,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依法享有監督權利,對農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有依法舉報、投訴的權利。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活動中,違法亂紀行為或多或少地存在。為了及時整頓、打擊違法行為,《管理條例》規定了公民的投訴、控告、檢舉的權利。規定這一權利是基于以下的考慮: **,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監督權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公民和社會組織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也是公民作為國家管理活動的相對方對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監督權作為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具活力的監督。賦予公民和社會組織監督權,有利于及時發現和處理農村住房建設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利于改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和方式,有利于克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的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也有利于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務公開的需要。《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依法規范審批管理流程,嚴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鄉鎮政府應推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落實村莊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公開。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鄉鎮政府應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地審查,做到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放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政務公開必然要有監督的制約力量,否則就難以做到真正地公開,那就是有限的公開和選擇性的公開。 第三,賦予公民舉報和投訴的權利,也是預防和有效抑制違法行為發生的必要手段,有助于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問題。 第2款規定了縣(市、區)、鎮、民族鄉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網上舉報平臺等,受理農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設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第2款是第1款的補充和具體化,旨在把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通過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設來加以落實。具體體現在:設立舉報電話、信箱以及網上舉報平臺等。此處,網上舉報平臺應當作擴大解釋,它包括網址、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小程序等。 第2款在立法技術上是比較優良的,它體現了地方性法規所應當具備的特點,那就是可操作性、可實施性。地方立法如果不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那就是背離了地方立法的宗旨和方向,也大大降低了地方性法規的實效, 本條在立法起草階段,也有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本是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管理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是否有必要再重復規定?對此,筆者認為是有必要的。因為:首先,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并非每一個公民對法律都是熟悉的,也并非每一個公民都能正確地行使法律權利;其次,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質技術手段和形式。《管理條例》中的舉報和投訴的權利的行使應當要告知公民。同時,保障公民的舉報和投訴的權利也需要用一定的方式和物質技術手段。具體到《管理條例》,就是設立舉報電話、信箱以及網上舉報平臺。這樣一來,公民就清晰地知道應該怎樣行使自己的權利了。否則,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無法落實。*后,對上位法進行細化,也是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標和立法重點。 舉報是指社會組織和公民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活動中,向負責處理的有關部門上報、報告違法犯罪事實的行為。賦予組織和公民舉報的權利,有利于國家機關和負責處理部門與舉報人取得聯系,方便了解舉報事項以及其他的情況;有利于國家機關和負責處理部門調查取證,盡快掌握和查清被舉報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追究其法律責任;有利于國家機關和負責處理部門答復、查處結果,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給舉報人。舉報通常要求采取實名制,目的是確定被舉報對象和被舉報事項的真實可靠,節省人力、物力。同時,也表明舉報人敢于承擔舉報責任,對所舉報的內容敢于承擔法律后果。此外,采取實名制舉報,有時也是為了表彰、獎勵舉報人,發揮社會正能量,弘揚社會正氣。 投訴是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權益被侵害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和事實,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訴、批評等并要求作出處理的行為。 投訴與舉報既有相似性又有差異性。相似性體現在:首先,無論是舉報還是投訴,都是應當予以調查和處理的事項。舉報和投訴都是要求特定行政機關或負責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如果對待公民或社會組織的投訴和舉報拒絕辦理,那就屬于行政不作為。其次,投訴和舉報事項均應予答復。行政機關或負責部門接受舉報或投訴后,應當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完成調查處理工作后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后,投訴和舉報都是行使自身權利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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