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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下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8084437
- 條形碼:9787568084437 ; 978-7-5680-8443-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知識產權制度下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研究 本書特色
將主體擬制路徑應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首先旨在解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缺位問題。本文始終秉持體系性研究的思路,研究結論不僅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也適用于其他法律領域。例如侵權責任法中,由擬制為法律主體的人工智能自行承擔責任,并結合強制保險與責任基金機制作出經濟賠償;
知識產權制度下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研究 內容簡介
本文主要研究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的理論依據與法律構建,并綜合論證了知識產權制度如何基于該路徑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法律保護。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妥善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是有助于解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社會商業實踐中遇到的法律糾紛;二是為創造型人工智能的研發者與使用者提供穩定的法律環境和充足的經濟回報,以鼓勵創新技術、創造性內容的使用、傳播與改進;三是為社會提供更多創新資料,提升社會創新效率,*終實現社會福利的整體改善。內容包括:人工智能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挑戰:主體擬制路徑的必要性分析;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的制度構建等。
知識產權制度下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研究 目錄
知識產權制度下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研究 節選
掌握了創造力與發明能力的人工智能技術對現行知識產權體系 形成了沖擊。針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不適應,有學者建議為人工智能 生成物設置自成一體 (suigeneris)的保護體系,根據生成內容的特 點設置權利主體、權利類型、保護期等,以更好地實現創新激勵作 用。如馬德琳教授建議在歐盟框架內跟數據庫、集成電路保護制度 一樣,為機器生成作品設計著作權法之外的保護體系,將有豐富空 間定義更為合適的權利,其中受益人既可以像數據庫保護那樣設置 為投資者,又可以是指定的其他法律主體。① 自成體系的保護方式跟 鄰接權保護方式存在相似的問題,即難以全面性地解決問題。人工 智能跟數據庫不同,可能對現行法律體系產生全方位的影響:除了 著作權法以外,專利法以及規制商業領域智能決策算法的反壟斷法、 規范企業收集數據行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乃至于規制自動化武器 的國際法,都會受到人工智能的影響。對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 品設置一套保護制度,那么對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術方案,還 需要設置另一套保護制度。相應地,反壟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 乃至于國際層面的法律法規,可能都需要針對人工智能另行設置一 套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下人工智能主體擬制路徑研究 作者簡介
徐慧麗,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本科畢業于華中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碩博均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并曾赴美國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法學院交流訪學。已在《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科技與法律》《圖書館》《私法》等刊物發表論文及譯作數篇,部分文章獲《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參與或主持教育部、北京市法學會、北京市科委等多項科研項目。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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