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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市場退出新問題及法律治理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8221221
- 條形碼:9787308221221 ; 978-7-308-22122-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企業市場退出新問題及法律治理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稿以當前常態經濟背景下企業退出的社會現象為研究起點, 以近幾年企業退市中發生的若干新問題為突破口, 具體研究各類企業退出的成因, 退市中的問題癥結, 企業退市制度的法律構建與法治化治理, 退市行為的法律治理, 寬進嚴管市場監管模式對企業退市的影響與治理, “僵尸企業”退市的難點與法治化治理, 企業退市法治執行中的難點與法治化治理, 簡易注銷制度與更生制度構建, 以及企業退市清算與債務清償立法政策等,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退市對策和政策建言。
企業市場退出新問題及法律治理研究 目錄
**節 本選題的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第二節 本選題的研究現狀與研究創新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回眸與評析
二、研究創新
第三節 本選題的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內容
二、研究方法運用
第二章 企業退市與法律治理
**節 企業退市意涵與相關概念厘定
一、企業退市意涵
二、相關概念厘定
第二節 企業退市亂象與社會危害
一、企業退市亂象
二、企業退市亂象的社會危害
三、矯正企業退市亂象的問題討論
第三節 企業退市與相關者利益處理
一、企業退市與投資者利益處理
二、企業退市與經營管理者利益處理
三、企業退市與勞動者利益處理
四、企業退市與企業債權人利益處理
五、企業退市與所在社區利益處理
六、企業退市與消費者利益處理
第四節 企業退市法律治理的重點與原則
一、企業退市法律治理的重點
二、企業退市法律治理的原則
第五節 企業退市法律治理對策
一、企業退市運行模式的選擇與構建
二、企業退市規則的有機構建
三、企業退市監管制度的有機構建
四、企業退市權益保障體系構建
五、社會協同治理機制構建
……
第三章 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對企業退市的影響與治理
第四章 僵尸企業市場退出的新問題及其法律治理
第五章 僵局企業司法“解而不散”的新問題及其法律治理
第六章 金融業企業退市的難點與法律治理
第七章 企業退市普通注銷制度與簡易注銷制度分型化構建
第八章 執轉破制度與企業退市制度對接融會的檢視與建構
第九章 企業清算與清償的法律制度構建
參考文獻
后記
企業市場退出新問題及法律治理研究 節選
《企業市場退出新問題及法律治理研究》: (二)企業退市對投資者利益影響的作用機理 1.對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的影響 投資者投資企業,其收益的獲取可能在短期內難以實現,尤其是對于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投資收益需要有一個較長的期限,逐年獲得回報。如果企業開辦不久即退市,將直接影響投資者的長期性投資收益。 企業生命越短,投資者越難以獲得投資收益回報。企業經營有一個發展性階段,從*早的以投入換取市場規模,發展為借助外來資金的力量擴大運行規模,再發展為以商業信用穩定持續經營,這些都是企業成長中所需或可能經過的階段。從一定意義上說,企業投資者的投資回報,除了與風險投資成正比外,還與企業的生命周期成正比,企業生命周期越長,投資者回報率越高。如果企業剛開辦即退市,企業投資者不但沒有獲取投資利潤,而且股本都難以如數返回。 2.對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影響 投資者是利益的追逐者和風險的規避者。保持和增強投資者信心是我國企業獲得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 企業退市對投資者投資信心的影響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導致投資者對投資失敗產生恐懼感。嚴格、規范的退市制度,以投資者對企業退市的注意義務、清算義務以及相關法定義務不履行所應承擔的責任為重心,這使得投資者擔心投資失敗,進而被卷入責任漩渦之中。二是影響投資者對投資期待的確定性。企業經營失敗,投資者究竟應擔何責?在嚴格且規范的退市制度下,明確了投資者的責任限度。對投資者而言,退市制度具有透明性與確定性,有利于投資者化解投資風險,明了責任內容,進而強化投資期待的確定性。 3.對投資者個人信用基礎的影響 按照《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公司經營虧損,公司在未彌補虧損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的控制股東未依法履行公司清算責任,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股東權利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否認其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賬冊滅失而無法清算情形下,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應在出資不實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按照《合伙企業法》相關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限責任合伙人除外。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開辦者應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承擔清償責任。 近幾年,我國著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進行失信懲戒,并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其個人信用記錄。 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而一旦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多數由企業投資者擔任)再次創業會遇到障礙,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如果投資者存在上述情形,就有可能被追責,進而影響投資者的社會信用。 (三)企業投資者利益處理的困境與對策 1.企業投資者的知情權保護不足與解決對策 信息是作出判斷的前提和依據,但在企業退市過程中,一些企業投資者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在信息獲取的時間、來源、數量、質量等方面存在困難。企業投資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然也無法作出其相應的決定。 在尋求相關解決對策上,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全面、真實地披露企業的基本情況,讓企業投資者能夠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對于披露不完整、不詳細的信息,企業投資者能夠通過相應程序查閱其所需要的信息。對于企業信息應記載而沒有記載的事項,企業投資者有權向企業有關人員提出質詢,要求對具體事項作出回應,實現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的全面了解。 2.企業投資者的表決權實現與解決對策 企業投資者的投資利益要得到保護,需要全程參與到企業退市決策中。現實中,由于一些企業自身對于重大事項(如企業退市)表決權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程序要求,未召集由投資者行使表決權的決策性會議,僅由董事會或經理決策就作出退市決定,導致企業投資者喪失了參與決策的機會,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 ……
企業市場退出新問題及法律治理研究 作者簡介
鄭曙光,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經濟法學、商法學、公共政策的教學與科研工作,研究領域涉及產權交易、市場準入、經濟組織法、社會治理創新等。全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立法研究院兼職研究員,浙江省反壟斷專家指導委員會專家委員,浙江省政法委專家督查員,浙江省行政立法專家庫專家,寧波市政協委員。主持***科研項目5項,主持***課程建設項目4項,出版教材(專著)11部,發表學術論文80多篇,公開視頻課程《經濟生活中的法律》入選“學習強國”平臺。2014年獲得“全國優秀教師”榮譽稱號,2015年獲得第三屆“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專家”榮譽稱號,2016年獲得“浙江省杰出教師”榮譽稱號,2018年榮列“浙江省萬人計劃特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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