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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史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7485
- 條形碼:9787100207485 ; 978-7-100-20748-5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越南法律史 內容簡介
本書對越南從古到今的法律制度發(fā)展情況進行了概述,分為上下兩篇,上篇“越南各時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分析了越南傳說中的文朗國與甌雒國時期的社會與法律形態(tài),梳理了越南地區(qū)在南越國、兩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等北屬時期所實施的法律制度,闡述了越南立國后的封建時期國家機構設置、官制和法律制度的發(fā)展,介紹了其法屬殖民地時期以及“二戰(zhàn)”后的法律發(fā)展概況。下篇“越南現代各部門法的發(fā)展”對1945年后越南法律制度發(fā)展情況分別從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勞動法、司法與訴訟制度等不同方面進行了論述。
越南法律史 目錄
一、越南簡況
二、越南法律史研究的緣起
三、使用的文獻
上篇 越南各時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章 越南遠古時期的社會與法律
一、越南民族和國家的起源
二、傳說中的文郎國與甌雒國
三、文郎國與甌雒國時期的法
第二章 越南北屬時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越南北屬時期簡史
二、越南北屬時期的法律表現形式
三、南越國時期交趾、九真郡的法律制度
四、兩漢在交趾、九真、日南三郡的法律制度
五、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交州的法律制度
六、隋唐時期越南的法律制度
七、北屬時期越南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三章 越南立國初期(吳、丁、前黎朝)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越南立國的過程
二、越南立國初期的統(tǒng)治機構
三、越南立國初期的法律制度
四、越南立國初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四章 越南封建制度鞏固和發(fā)展階段(李、陳、胡朝)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國家機構設置與官制
二、法律制度
三、屬明時期對越南封建法律制度的影響
四、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五章 越南封建王國鼎盛時期(后黎朝)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后黎朝的國家機構與官制
二、后黎朝的法律制度
三、后黎朝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六章 越南封建后期(阮朝)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阮朝的司法機構設置
二、阮朝的立法活動
三、《皇越律例》及其主要內容
四、阮朝法律制度的特點
第七章 法屬殖民地時期越南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一、法國在越南的殖民政策
二、法屬越南的政治制度
三、法屬越南的多元法律形態(tài)
第八章 “二戰(zhàn)”后越南法律制度的發(fā)展
……
下篇 越南現代各部門法的發(fā)展
跋
參考文獻
越南法律史 節(jié)選
《越南法律史》: 。ㄋ模┓梢(guī)定與時俱進 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fā)展必然會帶來一系列新問題,所以在法律中也要加以體現,這樣才可以避免法律的滯后帶來的弊病。越南刑法在新的形勢下,也規(guī)定了一些新條款,體現了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現實意義。譬如其刑法規(guī)定了以下具有時代性的罪名: 見死不救罪。第102條規(guī)定,在他人正處于危險境地,有條件施救而不施救的,處以警告、2年以下監(jiān)外改造或者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救助者本人就是過失引起危險情況發(fā)生的人,或者不救助者有職務上或法律上的救助義務的,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規(guī)定對于弘揚民族美德、提倡社會正義,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魅景滩∽铩C髦约夯加邪滩《室鈧魅净騻鞑ソo他人的,*高可處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這一罪名的處罰,分別規(guī)定在第111條至第115條、第117條和第118條等,可見對這一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相當大。 制造、傳播、擴散計算機病毒罪。計算機病毒是現代信息技術社會的一大公害,為了凈化社會文化環(huán)境,越南刑法典規(guī)定,任何人制造或故意以各種方式通過計算機網絡傳播、擴散計算機病毒,破壞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給計算機網絡造成混亂,或者曾因該行為被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后又再犯,造成很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后果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ㄎ澹┤∠讣贫取 1999年《刑法典》規(guī)定中有項制度很特殊,即第九章規(guī)定的“取消案籍”。按照法律規(guī)定,被結案者如果有刑法中規(guī)定的情形就可以取消案籍,即其犯罪記錄在個人檔案中被刪除,并由法院發(fā)給證明,此后就視為沒有犯過罪的人。具體規(guī)定中分為法定取消案籍和根據法院決定取消案籍、特殊情況取消案籍三類! 1.法定取消。其一是被免予刑罰者,其二是所犯罪行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破壞和平罪、反人類罪,自判決執(zhí)行完畢或者執(zhí)行時效結束后的固定期限內未犯新罪者:對被判處警告、罰金、監(jiān)外改造或者被判處徒刑但被緩刑者為一年;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為三年;被判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為五年;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為七年! 2.根據法院決定取消。對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是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譽罪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jié)、本人情況、遵守法律的態(tài)度、勞動改造的態(tài)度決定取消案籍,但是有一定的條件:(1)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從執(zhí)行完畢或執(zhí)行時效結束之日起七年內未犯新罪。(2)被判處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從執(zhí)行完畢或者執(zhí)行時效結束之日起七年內未犯新罪。(3)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從執(zhí)行完畢或執(zhí)行時效結束之日起十年內未犯新罪?梢杂缮暾埲颂岢。但是法律規(guī)定首次申請取消案籍被法院駁回的,須滿一年方可再申請;二次申請被法院駁回的,須滿兩年方可再次申請! 3.特殊情況取消。被結案者有明顯進步并有立功表現,經其所在機關、組織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地方政府建議,可在達到規(guī)定執(zhí)行期限三分之一后取消案籍。 ……
越南法律史 作者簡介
伍光紅,1975年生,廣西全州人,法學博士。現為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兼職越南河內國家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導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常務理事、廣西東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西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廣西東方意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并獲聘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自治區(qū)政府法律顧問專家?guī)鞂<,曾掛職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主持了國家、省部級、地廳級科研課題6項,已在國內外核心期刊和其他刊物發(fā)表專業(yè)論文40余篇,編寫刑事訴訟法學教材4部,在國內外出版專著、譯著等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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