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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立法解釋)(大字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974
- 條形碼:9787521625974 ; 978-7-5216-2597-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立法解釋)(大字版) 本書特色
大字排版,方便閱讀。 附加條旨,便于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立法解釋)(大字版)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分總則、分則、附則,共452條。總則共5章,對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等作出規定。分則共10章,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作出規定。本書收錄刑法及14個相關的立法解釋,并以大字號排版,方便廣大讀者學習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立法解釋)(大字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立法解釋)(大字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1] 目 錄 **編 總 則 **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 罪 **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 罰 **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 刑 第六節 罰 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節 量 刑 第二節 累 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五節 緩 刑 第六節 減 刑 第七節 假 釋 第八節 時 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 則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 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 則 **編 總 則**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 【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 [1]刑法、歷次刑法修正案、涉及修改刑法的決定的施行日期,分別依據各法律所規定的施行日期確定。 另,總則部分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分則其他條文主旨是根據司法解釋確定罪名所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含立法解釋)(大字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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