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人身損害殘疾標準研究進展(精)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721563
- 條形碼:9787030721563 ; 978-7-03-072156-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人身損害殘疾標準研究進展(精) 內容簡介
殘疾及殘疾程度評定是法醫臨床學中的重要課題,本書系統研究了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損害、精神及行為障礙、視覺系統損害、聽覺系統損害、口腔頜面部損害、心血管系統損害、呼吸系統損害、消化系統損害、泌尿生殖系統損害、內分泌系統損害、脊柱及骨盆損害、上肢損害、下肢損害、手部損害、足部損害、體表皮膚損害等殘損評定指標與方法,并從殘疾評定的基本問題出發,詳細比較國內殘疾標準和美國醫學會(AMA)指南、韓國醫學科學院(KAMS)指南、歐洲指南等國外主流殘疾標準的異同,以幫助推動我國人體殘疾評定標準的完善與發展,為我國殘疾評定標準的制修訂乃至統一提供基礎研究資料。 本書可供法醫學和康復評定人員參考,也可供法醫臨床學專業研究生參考。
人身損害殘疾標準研究進展(精) 目錄
**章 緒論 1
**節 《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理論與殘疾評定 1
第二節 殘疾等級劃分原則與分級依據 3
第三節 殘疾概念與評定原則 7
第四節 鑒定時機 10
第五節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 16
第六節 多處傷殘復合評定 26
第七節 各國殘疾標準制定規則與特征 32
第二章 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損害 35
**節 解剖生理概述 35
第二節 AMA指南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殘損評定 36
第三節 KAMS指南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殘損評定 41
第四節 歐洲指南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殘損評定 44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46
第三章 精神及行為障礙 48
**節 解剖生理概述 48
第二節 AMA指南精神及行為障礙永久性殘損評定 49
第三節 KAMS指南精神及行為障礙殘損評定 53
第四節 歐洲指南精神及行為障礙殘損評定 54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54
第四章 視覺系統損害 57
**節 解剖生理概述 57
第二節 AMA指南視覺系統殘損評定 58
第三節 KAMS指南視覺系統殘損評定 64
第四節 歐洲指南視覺系統殘損評定 66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67
第五章 聽覺系統損害 72
**節 解剖生理概述 72
第二節 AMA指南聽覺系統殘損評定 74
第三節 KAMS指南聽覺系統殘損評定 78
第四節 歐洲指南聽覺系統殘損評定 80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81
第六章 口腔頜爾損害 86
**節 解剖生理雛 86
第二節 AMA指南口腔頜面部殘損評定 87
第三節 歐洲地區殘疾標準口腔頜面部殘損評定 89
第四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90
第七章 心血管系統損害 92
**節 解剖生理雛 92
第二節 AMA指南心血管系統殘損評定 92
第三節 KAMS指南周圍血管殘損評定 97
第四節 歐洲指南心血管系統殘損評定 98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00
第八章 呼吸系統損害 103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03
第二節 AMA指南呼吸系統殘損評定 103
第三節 KAMS指南呼吸系統殘損評定 106
第四節 歐洲指南呼吸系統殘損評定 108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09
第九章 消化系統損害 112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12
第二節 AMA指南消化系統殘損評定 114
第三節 KAMS指南消化系統殘損評定 119
第四節 歐洲指南消化系統殘損評定 121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22
第十章 泌尿生殖系統損害 127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27
第二節 AMA指南泌尿生殖系統殘損評定 128
第三節 KAMS指南泌尿生殖系統殘損評定 133
第四節 歐洲指南泌尿生殖系統殘損評定 138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39
第十一章 內分泌系統損害 144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44
第二節 AMA指南內分泌系統殘損評定 146
第三節 歐洲指南內分泌系統殘損評定 151
第四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52
第十二章 脊柱及骨盆損害 156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56
第二節 AMA指南脊柱及骨盆殘損評定 156
第三節 KAMS指南脊柱及骨盆殘損評定 159
第四節 歐洲指南脊柱及骨盆殘損評定 162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63
第十三章 上肢損害 167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67
第二節 AMA指南上肢殘損評定 167
第三節 KAMS指南上肢殘損評定 172
第四節 歐洲指南上肢殘損評定 173
第五節 國內外標準比較分析 174
第十四章 下肢損害 182
**節 解剖生理概述 182
第二節 AMA指南下肢殘損評定 182
第三節 KAMS指南下肢殘損評定 188
第四節 歐洲指南下肢殘損評定 193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195
第十五章 手部損害 200
**節 解剖生理概述 200
第二節 AMA指南手部殘損評定 201
第三節 KAMS指南手部殘損評定 211
第四節 歐洲指南手部殘損評定 216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218
第十六章 足部損害 225
**節 解剖生理概述 225
第二節 我國標準足功能條款比較 229
第三節 AMA指南足部殘損評定 232
第四節 KAMS指南足部殘損評定 233
第五節 歐洲指南足部殘損評定 236
第六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分析 237
第十七章 體表皮膚損害 241
**節 解剖生理概述 241
第二節 AMA指南體表皮膚殘損評定 241
第三節 KAMS指南體表皮膚殘損評定 243
第四節 歐洲指南體表皮膚殘損評定 245
第五節 國內外殘疾標準比較 245
參考文獻 248
人身損害殘疾標準研究進展(精) 節選
**章緒論 **節《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理論與殘疾評定 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發布《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其是為不同健康領域的應用而建立的國際分類系統。ICF旨在建立統一的標準化的術語體系,以對健康狀態的結果進行分類提供參考性的理論框架,如對有關健康的信息包括診斷、功能和殘疾信息進行編碼,并運用標準化的通用語言使全世界不同學科和領域的人員能夠進行有效交流。 一、ICF的產生 根據疾病的病因、病理、臨床表現和解剖部位等特征,可將疾病分門別類,將同類疾病劃分在一起使其成為有序組合。《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ICD)是對疾病、功能障礙和損傷的分類,以滿足臨床研究和管理等需求,迄今已修訂至第11版(ICD-11)。 1980年,WHO制定并公布了第1版《國際殘損、殘疾和殘障分類》(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Disability and Handicap,ICIDH),其是對疾病后果的分類。隨著衛生保健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對殘疾的認識出現了轉變,同時醫療衛生服務的重點已開始從治療轉變為提高患者生活質量等,需建立新的分類方法。1996年WHO據此制定了《國際殘損、活動和參與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ICIAP),為保持與ICIDH的連續性,稱其為ICIDH-2。與此同時,WHO根據當前殘疾分類的需要,于1996年建立新的殘疾分類體系,即ICF,ICF于2001年第54屆世界衛生大會上被審議通過。 二、ICF的特點 ICF的總目標是提供全新的運用統一標準的語言和框架來描述健康狀況和與健康有關的狀況,用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與參與兩個基本列表加以說明,如說明某個患有疾病或障礙的人真正在做什么或能夠做什么。ICF還列出了與這些概念有相互作用的環境因素。ICF依據在身體、個體和社會水平所發生的功能變化及出現的異常,試圖把握與衛生狀態有關的事物,把影響日常生活,并與衛生服務密切相關的個體健康狀態、非健康狀態(患病、損傷、身體失調)和相關信息(妊娠、老齡化、應激、先天畸形和遺傳變異)結合起來,全面反映人的健康狀態。因此,ICF對健康問題和健康相關問題進行分類,能更全面地反映人們的健康狀態及與之相應的衛生保健和社會醫學問題。ICF具有廣泛性、平等性、準確性,關乎所有處于不健康狀態人群的功能和殘疾問題,拒絕將殘疾個體抽離于群體,即關乎每個人的功能或殘疾問題。ICF適用于身體或心理健康狀態不佳的個體。 ICF是從身體功能、身體結構、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四個方面來評價具有健康問題者的健康狀態,并在評價過程中采用中性語言,用參與(participation)代替殘疾(handicaps),用活動受限(activitylimitation)代替殘障。ICF將身體結構與功能缺損分開,以便反映身體所有的缺損狀態。ICF已從“疾病的結局”分類(ICIDH)轉變為一種“健康的成分”分類。“疾病的結局”著重于疾病的影響或由此可能產生的其他健康狀況,而“健康的成分”確定了健康的構成,采取中立的立場研究健康的“決定因素”或“危險因素”,也包含了對個體生活背景的環境因素的研究。背景因素中外在的環境因素和內在的個人因素,對所有的功能和殘疾成分均有影響,是影響殘疾的主要成分。 三、ICF與ICD兩者的關系 ICD和ICF是兩個不同的分類體系,ICD是基于生物醫學模式的產物,對臨床醫學所面對的疾病和損傷進行了較好且全面的分類。ICF是基于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的產物,能比較全面地反映現代臨床醫學和社會醫學所涉及的健康問題。在實際使用時,將ICD和ICF兩種分類方法結合起來,既能滿足臨床醫療工作的需要,又能滿足現代社會管理對醫學的要求。ICF與ICIDH、ICIDH-2相比,能更好地反映功能和殘疾的特征。 在WHO國際分類中,ICD-10主要對疾病、障礙、損傷等健康狀況進行了分類,ICF主要對與健康狀況有關的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因此ICD-10和ICF是互補的。ICD-10提供了對于疾病、障礙、損傷或其他健康狀況的“診斷”,而這個“診斷”被ICF在功能上給出的補充信息所完善,因此將診斷和功能這兩種信息結合起來為描述人群或人口的健康狀況提供了更廣泛和更有價值的框架。 ICD視殘疾為個人問題,并將它作為疾病、創傷和不健康狀態所導致的結果,并要求為患者提供以個人治療為形式的醫療保健,殘疾管理的目標是讓個體的行為發生改變,使個體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在ICF中,殘疾已經不再是個體的問題,也不再是作為疾病、損傷和不健康狀態所導致的結果,更不再是個體的特征,而是一個社會性問題,也是一個與社會環境相關的問題。因此,ICF要求有社會的參與,同時要求改造社會環境以使殘疾人能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四、ICF的應用與殘疾評定 ICF可用于各種目的,如作為統計工具、研究工具、臨床工具、社會政策工具等。作為統計工具,ICF可用于收集和記錄數據,如用于人口的研究和調查或用于管理信息系統。作為研究工具,ICF可用于測量結果、生活質量或環境因素。作為臨床工具,ICF可用于需求評定、對特定情況選擇治療方法、職業評定、康復及其結果評估。作為社會政策工具,ICF可用于社會保障計劃、賠償系統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將ICF應用于殘疾分類和殘疾評定,首先需運用WHO所倡導的并為國際社會所接納的殘疾定義,對人體功能和殘疾障礙的概念進行重新定義。ICF通過重新定義殘疾,并加入功能、活動、參與、協助及環境因素等核心要素,為ICF的臨床應用打下了廣泛的基礎。在殘疾領域中以往評定功能的工具主要是從生物醫學模式出發,主要評估的是身體結構和功能障礙,大多數評定工具都是基于不同的學科知識去理解身體結構和功能障礙,僅有少部分擴大到日常生活能力,同時考慮活動和參與因素的則更少,沒有強調活動能力和表現;未能將功能、活動、個人和環境因素等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測量的有關功能和殘疾的數據并不完整。ICF建立了基于功能和健康的殘疾模式,這種交互作用模式從功能及環境的角度分析殘疾問題,提出了分析功能和殘疾的綜合的概念架構。通過采用國際標準化的術語系統等手段,描述功能和殘疾狀況,建立功能與殘疾的評定體系,以及根據ICF系統建立測量或評定的項目,因此ICF是開發標準化功能與殘疾評定工具的基礎。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與分類體系的完善,ICF可以在功能和殘疾評定等方面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它為殘疾與康復數據庫的建立與標準化提供了新的工具。 第二節殘疾等級劃分原則與分級依據 一、國內相關殘疾標準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中,存在大量需要對人體損傷致殘疾程度進行鑒定的損害賠償案件。殘疾程度的評定直接影響法官對事件性質與后果、損害賠償范圍與程度的確定。目前人民法院審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逐年增多,要求進行殘疾程度評定的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在我國關于人身損害殘疾程度鑒定存在適用范圍不一的多部標準,這些標準共存致使人身損害殘疾評定的標準不統一。在司法鑒定實踐中,同一殘疾情形由于采用的評定標準不同,導致殘疾等級也存在差異,這種“同傷不同殘”的后果造成了司法上的不公平,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甚至已經對司法的權威性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 表1-1列出了國內目前頒布的殘疾標準,主要包括《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簡稱《致殘分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簡稱《交通傷殘》,2017年3月23日已廢止)、《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JR/T0083—2013)(簡稱《保險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簡稱《工傷傷殘》)、《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前述標準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依據其業務或職能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在發布單位、適用領域、適用對象等方面均有不同,且標準的體例、格式、標準內容、條款的表述方式,甚至制定標準的基本準則、殘疾等級劃分的依據等亦有差異。不過總的來看,后期制定的標準或多或少都會參照之前的標準,因此在某些方面有相似的地方。 (一)各殘疾標準的共通點 1.以器官缺失、功能喪失為主要分級依據既往的殘疾標準的分級考量主要包括人體組織器官缺失、破壞、功能障礙程度,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對日常生活能力、社會交往能力、心理因素的影響情況等。分級的主要依據仍然是人體組織器官的缺失和功能的障礙程度,對于殘疾導致的社會交往能力和心理因素影響等考量較少。 2.殘疾情形分級方式各殘疾標準將某類傷殘情形依據一定標準與指標特征劃分為若干等級,可能是連續10個等級,或者是跳躍的等級劃分,但《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對不同身體部位的殘疾劃分等級不同,另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表述也有所不同,共分為4級12個等級,除死亡為一級甲等、其后的一過性功能障礙、后遺無殘疾的四級醫療事故外,其他主要的醫療事故情形正好對應10個傷殘等級。 3.殘疾情形表述形式大多數殘疾標準在規定殘疾情形時都采用了具體羅列殘疾情形的方式,并且羅列的具體殘疾情形的數量和內容多有不同,如《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則采用具體列舉和特征表述兩種方式進行殘疾情形規定。 (二)各殘疾標準差異 1.種類繁多、性質不一目前我國不同的職能部門根據不同的殘疾適用范圍和性質劃分了不同的人體損傷后殘疾標準,這些標準的法律性質與地位各不相同,有的是國家標準,有的則是行業標準;有的是強制性標準,有的則是推薦性標準。 2.適用范圍不同我國的殘疾標準通常是各部門依據自身的職能制定的,所以通常僅適用于某一特定領域。例如,在工作中受傷致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一般適用《工傷傷殘》;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受傷致殘,需要向保險機構申請人身損害賠償的,適用《保險傷殘》;而因醫療事故造成的后果,則適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在2017年《致殘分級》施行前,除道路交通、工傷、人身保險、醫療事故領域以外的人身損害致殘案件沒有統一明確的適用標準。 3.確定傷殘等級的規則和尺度不盡相同各類傷殘評定標準,鑒于標準的功能定位,以及制定標準的主體身份不同,確定殘疾等級的尺度差別比較大。根據身體結構和功能損傷的程度、身體活動受限或參與局限性的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不同要求,都有相應的殘疾標準,這些標準之間的內容通常是不同的,也存在即使是相同的損傷,但傷殘評定的結果也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例如,“四肢長骨中段骨折內固定術后”在《工傷傷殘》中屬于九級傷殘,但是在《致殘分級》和《保險傷殘》中甚至不構成傷殘。再如,“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90%以上”在《致殘分級》中屬于二級傷殘,在《工傷傷殘》《保險傷殘》《交通傷殘》中則均屬于一級傷殘;“皮膚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0%以上”在《致殘分級》中屬于四級傷殘,在《工傷傷殘》和《保險傷殘》中則屬于三級傷殘。 (三)殘疾標準制定的現狀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致殘分級》于2017年正式實施。此標準也是法醫臨床實踐中應用*為廣泛的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致殘分級》的實施有助于統一和規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在殘疾等級劃分上,不僅將人體組織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精裝繪本】畫給孩子的中國神話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月亮與六便士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朝花夕拾
- >
經典常談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