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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9090
- 條形碼:9787100209090 ; 978-7-100-20909-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一部系統研究先秦訴訟制度的學術論著本書用現代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內容的分類方法對先秦史料中的訴訟文獻、訴訟案例、訴訟事件進行分類整理,并從訴訟法學的視角對其進行評析,使得本書具有更具可讀性和借鑒性,彰顯了“古為今用”的古史價值。本書邏輯層次清晰、語言表達流暢、資料翔實、論證嚴謹,是一部學術價值和理論價值較高的論著。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訴訟作為具有公權力特性的糾紛解決方式產生于堯帝統治時期。《先秦訴訟制度研究》是一部系統研究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專著,探討了中國訴訟制度的起源及其形成時期的訴訟制度的樣態。作者按照現代訴訟法的理論分類對本書的章節進行了編排,共分為十一章,分別對中古訴訟的起源、先秦時期的司法機構設置和司法官的選拔與管理、先秦時期的訴訟思想和訴訟理念、訴訟原則、訴訟基本制度、先秦時期的告訴程序和審判程序、先秦時期的執行制度等進行了考證。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目錄
**節 訴訟溯源
第二節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現狀及研究價值
第二章 先秦時期的司法機構和司法官
**節 先秦司法機構設置及其職責
第二節 司法官的選拔、考課及管理
第三章 先秦時期的訴訟思想和訴訟理念
**節 天人相應、陰陽五行協和的訴訟思想
第二節 先秦儒家的無訟思想及其實現路徑
第三節 先秦法家的無訟思想及其實現路徑
第四節 先秦道家及雜家的無訟思想及其實現路徑
第四章 先秦諸子的司法公正觀
**節 先秦儒家的司法公正觀
第二節 先秦法家的司法公正觀
第五章 先秦時期的訴訟原則
**節 因時訴訟原則
第二節 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第三節 恤刑原則
第四節 慎刑原則
第六章 先秦時期的訴訟基本制度
**節 集體審判制度
第二節 路鼓、肺石制度
第三節 調解制度
第四節 訴訟期間制度
第五節 訴訟代理制度
第六節 判例制度
第七節 訴訟費用制度
第七章 先秦時期的訴訟證明制度
**節 先秦時期的訴訟證據
第二節 先秦時期的訴訟證明
第八章 先秦時期的告訴制度
**節 先秦時期的告訴
第二節 獎勵告奸制度
第三節 錯告及其法律責任
……
第九章 先秦時期的訴訟審判程序
第十章 先秦時期的乞鞫制度
第十一章 先秦時期執行程序
后記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節選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史記》也記載了一起先秦時期因孝道與忠君、守法發生矛盾而造成的悲劇。《史記·循吏列傳》曰:“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石奢作為堅直廉正守法的官吏,在忠與孝不能兩全時,選擇了自刎而死,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劇。 (二)倡導親情復仇的司法公正觀 儒家在強調孝道、親情的同時,提倡血親復仇。《公羊傳-隱公十一年》曰:“君弒,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復仇,非子也。”認為討弒君之賊、為父報仇,都是做臣、子義不容辭的職責。君被殺,做臣子者不討賊,不能稱作臣;父被殺,做兒子的不為父報仇,不能稱作子。 《禮記》中也有一些有關血親復仇的記載。《禮記·曲禮上》曰:“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對于殺害父親的仇人,與之不共戴天。對于殺害親兄弟之仇人,在途中偶遇則不返回拿兵器,用隨身攜帶的武器報仇。對于殺害朋友的仇人,不和他同住一國。《禮記·檀弓上》也有有關復仇的記載:“子夏問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曹,不反兵而斗。’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斗。’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后。’”在這里孔子較為詳細地解答了其學生子夏關于血親復仇層次的問題。對于殺害父母的仇人,睡草甸上、頭枕盾牌、不去做官,與之不共戴天;在集市上或聚眾集會時偶遇,不返回拿兵器而用隨身攜帶的兵器與之決斗。對于殺害兄弟的仇人,不與他在同一國做官;如果受君命出使,即使相遇,也不和他決斗。對于殺害堂兄弟的仇人,不做報仇的頭人,如果堂兄弟家人能領頭報仇,自己則拿著兵器跟隨著去。《大戴禮記·曾子制言》關于復仇也有相似的記載:“父母之仇,不與同生,兄弟之仇,不與聚鄉,族人之仇,不與聚鄰。”《大戴禮記》在對待父母的仇人上用“不與同生”,“不與同生”與“不共戴天”的意義相同。對于兄弟的仇人,《大戴禮記》用“不與聚鄉”,“鄉”與“國”在范圍上有所區別,按《周禮》體國經野的制度設計,國中行鄉制,國中設“六鄉”,“鄉”在地域范圍上小于“國”。《大戴禮記》關于“族人之仇,不與聚鄰”的記載是《禮記》中沒有的,在其他先秦文獻中,如《周禮》等,也沒有類似的記載。 《周禮》也有關于報仇的記載,但是,與上述《公羊傳》《禮記》《大戴禮記》有關復仇的記載相比,《周禮》關于復仇的記載具有一定的理性色彩,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周禮·地官·調入》曰:“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君之仇視父,師長之仇視兄弟,主友之仇視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仇之。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周禮》設立了調人專門負責調解人相殺傷引起的仇讎糾紛。根據《周禮》及其注疏,報仇的情況有兩種:一是過失殺人他人者。過失殺傷他人鳥獸者亦屬于報仇調解的范圍,但《周禮·地官·調人》記載的多是過失殺傷人報仇調解辦法。二是故意殺傷他人后得到國家赦免者。對于上述情況需要報仇者,《調人》給予的調解辦法是:如殺死或殺傷他人父親者,殺人者應離開其居住地躲避到周邊的蠻夷戎狄之國;如殺死或殺傷他人兄弟者,殺人者應離開其居住地躲避到千里之外;如殺死或殺傷他人同姓堂兄弟者,殺人者應離開其居住地躲避到其他諸侯國。對于殺害君王之仇視為殺害父之仇,殺害師長之仇視為殺害兄弟之仇,殺害主人或朋友之仇視為殺害從兄弟之仇。對于不肯躲避者,由國王或國王授權的機構授給調人玉節將不肯躲避者抓捕,并將他治罪。《周禮·秋官·朝士》與《調人》中規定的“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有類似的規定,曰:“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鄭玄注曰:“謂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之于士。”賈公彥疏曰:“凡仇人,皆王法所當討,得有報仇者,謂會赦后,使已離鄉,其人反來還于鄉里,欲報之時,先書于士,士即朝士,然后殺之,無罪。”殺人者不離開原住所地,報仇者可向朝士報告,并由朝士記錄在案后實施報復行動將殺人者殺死。對于這種殺人行為,法律不認為是犯罪。 ……
先秦訴訟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程政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1987),北京大學法學碩士(2001),鄭州大學歷史學博士(2006),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2006-2008)。現為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主要從事中國訴訟制度史、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在《中外法學》《法學》《法律科學》《法學評論》《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五十余篇,出版專著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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