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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550
- 條形碼:9787521623550 ; 978-7-5216-2355-0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本書特色
【專業出版】【法律文本規范】【條文解讀詳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內容簡介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制定退役軍人保障法,對于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具有重要意義。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以下簡稱《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六十三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退役軍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保障法》是適應新時代退役軍人保障工作需要的基礎性、系統性和綜合性法律,共10章、85條。本書對《退役軍人保障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解讀,方便讀者理解和掌握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目錄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憲法依據]
第二條【退役軍人概念】
[依法退出現役]
[退役軍人類別]
第三條【退役軍人定位】
[退役軍人定位]
[社會責任]
[國家責任]
第四條【工作方針原則】
[黨的領導]
[工作方針]
[遵循原則]
第五條【保障原則】
[基本要求]
[安置原則]
[待遇確定原則]
[特別優待]
第六條【退役軍人義務】
[主要義務]
第七條【管理體制】
[主管部門職責]
[有關部門職責]
[軍地配合]
第八條【信息化建設】
[信息化主要內容]
[加強信息化管理]
第九條【經費保障】
[分擔機制]
[主要項目支出責任]
第十條【社會參與】
[參與主體]
[參與方式]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
[主要表彰項目]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條【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移交接收計劃編制]
第十三條【移交接收】
[移交接收主體]
[安置地]
第十四條【退役報到】
[報到時間]
[退役證明]
第十五條【退役軍人優待證】
[優待證類型]
[優待證管理]
第十六條【檔案移交接收】
[軍人人事檔案]
[檔案移交]
[檔案接收保管和再移交]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
[公民入伍注銷戶口]
[退役戶口登記]
第十八條【保險轉移接續】
[轉移接續]
[配合協作]
第十九條【問題處理機制】
[服役問題處理]
[安置問題處理]
[其他問題處理]
[特殊情形的問題處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條【安置責任】
[政府安置責任]
[安置單位責任]
[接受安置義務]
第二十一條【退役軍官安置】
[退休移交人民政府安置]
[轉業]
[逐月領取退役金]
[復員]
第二十二條【退役軍士安置】
[自主就業]
[安排工作]
[退休]
[供養]
第二十三條【退役義務兵安置】
[自主就業]
[安排工作]
[供養]
第二十四條【安置適用條件】
第二十五條【優先安置】
[安置渠道]
[優先安置]
第二十六條【編制待遇保障】
[編制保障]
[待遇保障]
[裁員限制]
第二十七條【身份轉換后的待遇調整】
[停發退役金的情形]
[停發退役金后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條【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
[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
[軍隊有關部門責任]
[安置地政府責任]
[傷病殘退役軍人待遇保障]
第二十九條【家屬安置】
[配偶子女隨調隨遷]
[隨調隨遷配偶就業保障]
[隨遷子女轉學入學保障]
第三十條【安置具體辦法】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教育培訓基本規定】
[目標導向]
[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教育培訓體系】
[培訓體系]
[協調機制]
第三十三條【退役前教育培訓】
[退役前教育培訓]
[所在部隊職責]
[當地政府部門職責]
第三十四條【教育資助和單獨招生】
[學歷教育國家資助]
[單列計劃、單獨招生]
第三十五條【入學復學】
[入學復學情形]
[報考研究生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職業技能培訓】
[培訓內容]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扶持]
[安置地人民政府職責]
第三十七條【培訓機構管理】
[管理主體]
[管理對象]
[管理內容]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三十八條【扶持方式】
第三十九條【政府職責】
[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職責]
第四十條【殘疾退役軍人就業保障】
[保障對象]
[保障形式]
第四十一條【就業創業服務】
[免費就業服務]
[優惠就業服務]
[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二條【優先招錄招聘】
[適當放寬條件]
[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復職復工]
第四十三條【拓寬就業渠道】
[報考基層公務員]
[基層服務項目]
[選聘基層干部]
[專門崗位優先選用]
第四十四條【工齡累計】
第四十五條【創業優惠】
第四十六條【融資稅收優惠】
[融資優惠]
[稅收優惠]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優惠】
[稅收優惠]
[融資優惠]
[補貼獎勵]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四十八條【優待原則】
[普惠與優待疊加]
[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
第四十九條【量化標準體系】
[消減差異]
[量化標準]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
[繳費年限計算]
第五十一條【住房優待】
第五十二條【醫療優待】
[提供主體]
[醫療優待服務]
[參戰和殘疾退役軍人醫療優惠]
第五十三條【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優待】
[優待憑證]
[優待內容]
第五十四條
【養老優待】
[優撫醫院和光榮院]
[利用現有資源]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義務]
第五十五條【幫扶援助】
[幫扶援助對象]
第五十六條【殘疾撫恤】
[殘疾退役軍人]
[殘疾撫恤金標準確定原則]
[撫恤待遇]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五十七條【榮譽激勵機制】
[榮譽激勵機制]
[立功受獎]
第五十八條【迎接儀式】
[迎接儀式]
[實施部門]
第五十九條【光榮牌】
[懸掛光榮牌]
[定期走訪慰問]
第六十條【參加慶典】
[慶典活動]
[慶典著裝]
第六十一條【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
[協助開展教育]
[參加學校國防教育]
第六十二條【典型宣傳】
[先進事跡]
[宣傳形式]
第六十三條【編錄地方志】
[地方志]
[編錄范圍]
第六十四條【烈士紀念設施和軍人公墓】
[烈士紀念設施]
[主管部門]
[軍人公墓]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服務體系】
[服務體系]
[工作職責]
[場所經費]
第六十六條【服務機構職責】
[加強聯系]
[重點工作]
第六十七條【思想政治工作】
[主管部門職責]
[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職責]
第六十八條【保密教育管理】
[保密意識教育]
第六十九條【法律政策宣傳】
[宣傳內容]
[宣傳形式]
第七十條【權益保障】
[權益保障機制]
[依法解決]
[法律援助等服務]
第七十一條【監督檢查】
[指導督促]
[監督落實]
[推進問題解決]
第七十二條【工作考核】
[工作責任制]
[考核評價]
[約談措施]
第七十三條【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
[監督內容]
第七十四條【檢舉控告】
[檢舉控告]
[接收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主管部門責任】
[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其他部門責任】
第七十七條【接收單位責任】
第七十八條【騙取待遇責任】
第七十九條【調整退役待遇】
[調整待遇情形]
[救濟推進]
第八十條【法律責任銜接】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武警部隊人員適用規定】
第八十二條【文職干部和軍隊院校學員適用規定】
[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
第八十三條【參試退役軍人及“兩參”人員認定】
[參試退役軍人]
[“兩參”人員認定]
第八十四條【離職休養、軍職退休和自主擇業】
[離職休養、軍職退休]
[自主擇業]
第八十五條【實施日期】
實用附錄
實用核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節錄)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節錄)
(2021年8月20日)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2001年1月19日)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2011年10月29日)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1日)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11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節選
第五條【保障原則】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理解與適用 [基本要求] 退役軍人保障的基本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二是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要準確把握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基本國情,立足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大實際,統籌規劃、協調推進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在及時調整、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時,要防止出臺脫離發展實際的文件,保證退役軍人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可持續性。 [安置原則] 安置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公開。要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及時以各種方式向退役軍人傳達關于退役軍人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退役軍人的安置條件、安置結果、待遇保障等,讓退役軍人能夠充分了解安置工作有關信息。二是公平。退役軍人在安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在各個工作環節嚴格落實“陽光安置” 政策,做到合法有據,嚴禁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等違法行為。三是公正。是指退役軍人的安置結果、享有的優惠政策等與服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服役貢獻越大,安置后待遇保障越好;同時,兼顧退役軍人服役的崗位經歷、專長、德才條件和工作需要,盡量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努力讓每一名退役軍人在退役安置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待遇確定原則] 退役軍人的政治待遇,是國家給予退役軍人精神激勵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參加黨組織生活。軍人退出現役后,要繼續學習黨的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屬于黨員的,還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參加黨組織活動,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義務。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著退役時的制式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節日等開展走訪慰問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等。 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國家根據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給予退役軍人相應的物質待遇。 確定退役軍人政治、生活等待遇的基本原則是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對不同類別退役軍人的保障標準和保障水平,要根據其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貢獻大小而定,將服役的年限、地區、崗位、立功受獎情況等指標因素與退役安置、服務保障相聯系,在安置、服務、保障等方面體現出區別、區分出層次。 [特別優待] 國家通過系列制度機制對參戰退役軍人實行特別優待。本法在退役安置、撫恤優待等各方面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重點保障,把參戰退役軍人作為重點優待對象,明確規定要優先安排工作、提高優待標準,讓其既有政治榮譽,又有相應的經濟待遇,在“普惠”退役軍人的基礎上,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給予參戰退役軍人“特惠”,充分體現優待政策的公平性和激勵性。 第十三條【移交接收】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理解與適用 [移交接收主體] 移交接收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退役軍人安置計劃下達后,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區分不同安置方式,及時為其辦理各種手續,積極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接,做好人員、檔案、保險關系等的移交工作。二是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相關接收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戶口登記工作,認真審查退役軍人報到材料,積極辦理符合接收條件的退役軍人接收手續。 [安置地] 退役軍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區、市) 負責接收安置,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現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對無配偶的退役軍官,可以比照軍隊規定的配偶隨軍條件到部隊駐地安置,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對夫妻雙方同為軍人的、立功受獎的、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上服役達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況的退役軍官,在安置地確定上給予一定照顧,適當放寬去向條件。易地安置到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州以及其他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的特大城市,還應當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規定。 條文參見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第16條至第21條;《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9條至第12條 第二十八條【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 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理解與適用 [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 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需要軍隊、地方有關部門、傷病殘退役軍人及家屬合作完成。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有利于軍隊和地方密切合作,提高接收安置效率,更好維護傷病殘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軍隊有關部門責任] 軍隊各級有關部門要搞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主動加強與國家機關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建立穩定長效協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移交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做好傷殘等級評定和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時間節點及時移交傷病殘退役軍人。 [安置地政府責任] 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是安置地政府的主要職責。各安置地政府必須堅持以政策規定為依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和社會保障資源,營造關心優待傷病殘退役軍人的良好氛圍。 [傷病殘退役軍人待遇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住房保障。納入軍隊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計劃,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優先落實安置住房,同時享受住房補貼;分散供養的傷病殘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其住房保障按照供養的有關規定執行。二是醫療、康復、護理保障。傷病殘退休軍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相應醫療待遇。傷病殘退役軍人中的殘疾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優待。三是安置補助。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接收1級至4級殘疾和患重癥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確保有關方面積極做好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優撫醫院收治,享受優撫醫院提供的醫療、康復、護理等服務:(1)需要常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1級至4級殘疾退役軍人;(2)在服役期間患嚴重慢性病的殘疾退役軍人和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3)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復員退伍軍人;(4)短期療養的優撫對象;(5)主管部門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員。 條文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65條;《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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