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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186
- 條形碼:9787521626186 ; 978-7-5216-2618-6
- 裝幀:60g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將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舉措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律規范,為培養更多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打造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夯實法治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實施。2022年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緊緊圍繞職業教育是類型教育的定位,統籌設計法律制度體系;緊緊圍繞職業教育領域熱點難點問題,增強制度針對性;緊緊圍繞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實踐,及時將實踐成果轉化為法律規范,對產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學校、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學業成果融通互認等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一二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的說明(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一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2年4月2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2年4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錄 **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四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五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章 總則 **條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了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種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制度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撐。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為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 第八條 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統籌協調職業教育發展,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第九條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層次和形式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 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十條 國家采取措施,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 國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國家采取措施,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國家保障婦女平等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職業分類、職業標準、職業發展需求,制定教育標準或者培訓方案,實行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國家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每年5月的第二周為職業教育活動周。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資源發展職業教育,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學習成果互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含草案說明)(2022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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