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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材一本通 2 刑法 專著 周湘漪編著 2019 guo jia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0797
- 條形碼:9787521600797 ; 978-7-5216-0079-7
- 裝幀:55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9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材一本通 2 刑法 專著 周湘漪編著 2019 guo jia 本書特色
★ 名師撰寫——寫作本書的老師多年從事法考輔導,能幫助你準確篩選重點法理、梳理重點法條、講解經典真題。 ★ 真題自測——在復習每一課內容之前,做一做真題,這是自我檢測對本課內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找一找對本課的感覺,自由決定復習力度。 ★ 法理全析——摒除法考傳統教材冗長的敘述,讓你集中精力復習真正的考點,?嫉募雍诩涌蜃屇阌涀 ★ 重點法條——刪除根本不會考的法條,僅保留?嫉、可考性強的法條,還幫你勾出重點,打上星號。同樣是復習過一遍法條的,你對法條記憶的準確率一定比別人高。 ★ 真題精選——復習完一課后,做一做課后的真題精選,這些真題已經反復甄選過,重復的一概沒要,經典的一題不漏,正好檢測一下復習的效果,補弱固強。 ★ 備考提示——提醒你尤其注意本書里面的備考提示,也許這幾句提點,就是2019年的考點……
2019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材一本通 2 刑法 專著 周湘漪編著 2019 guo jia 內容簡介
本書包含19課,具體包括刑法概說、犯罪概說、犯罪構成、犯罪排除事由、故意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刑罰體系、刑罰的裁量、刑罰的執行和消滅、分則概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對故意、過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中斷、共同犯罪、教唆犯、從犯、犯罪未完成形態等進行了詳細的闡釋和介紹。
2019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材一本通 2 刑法 專著 周湘漪編著 2019 guo jia 目錄
**課刑法概說
第1講刑法的基本知識
第2講刑法的基本原則
☆重點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3講刑法的適用范圍
☆重點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二課犯罪概說
第三課犯罪構成
第1講犯罪構成概述
第2講犯罪客體
第3講犯罪客觀要件
☆重點不作為
因果關系
第4講犯罪主體要件
☆重點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
第5講犯罪主觀要件
☆重點犯罪故意
犯罪過失
☆難點認識錯誤
第四課犯罪排除事由
第1講正當防衛
☆難點防衛過當
特殊防衛
第2講緊急避險
第3講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難點被害人承諾
第五課故意犯罪形態
第1講概述
第2講犯罪預備
第3講犯罪未遂
第4講犯罪中止
第六課共同犯罪
第1講共同犯罪概說
第2講共同正犯
第3講間接正犯
第4講正犯與共犯
第5講共同犯罪人的責任
第6講特殊的共同犯罪
第7講共同犯罪的復雜問題
第七課罪數
第1講罪數理論
☆重點實質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處斷的一罪
第2講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第八課刑罰體系
第1講刑罰概說
第2講主刑
第3講附加刑
第4講社區矯正
第5講非刑罰處罰方法
第九課刑罰的裁量
第1講量刑情節
第2講累犯、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3講量刑制度
☆重點數罪并罰
緩刑
第十課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第1講減刑
第2講假釋
第3講時效
第十一課分則概述
第十二課危害國家安全罪
☆重點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
第十三課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比記憶危險方法類犯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的區別
☆重點交通肇事罪
第十四課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1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2講走私罪
第3講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重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4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重點持有、使用假幣罪
洗錢罪
第5講金融詐騙罪
☆重點貸款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第6講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7講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8講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十五課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重點故意殺人罪
強奸罪
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十六課侵犯財產罪
☆重點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
盜竊罪
詐騙罪
侵占罪
第十七課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1講擾亂公共秩序罪
☆重點妨害公務罪
計算機犯罪
第2講妨害司法罪
第3講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4講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5講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6講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7講毒品犯罪
☆重點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8講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重點強迫賣淫罪
第9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十八課貪污賄賂罪
☆重點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第十九課瀆職罪
☆重點玩忽職守罪
徇私枉法罪
2019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材一本通 2 刑法 專著 周湘漪編著 2019 guo jia 節選
第1講 刑法的基本知識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刑法是關于犯罪和刑罰法律規范的總稱,任何法律要被稱為刑法都必須符合兩個基本要素:其一規定何種行為屬于犯罪;其二規定犯罪的法律后果,這主要是刑罰。根據刑法的定義,當前我國刑法的表現形式包括1997年刑法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10個修正案以及1個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刑法具有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性: 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門法都只是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 3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通常輕于刑法所規定的刑罰。 4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制某種危害行為時,才適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二、刑法的目的和機能 我國《刑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從這個條文可以看出,刑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犯罪侵害了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通過刑罰對犯罪進行制裁,就是為了保護法益。 一般認為,刑法的機能可以表述為兩個方面: 其一,保護機能,即保護法益的機能。刑法規定了犯罪與刑罰,對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進行禁止。 其二,保障機能,即保障人權的機能。刑法必須保障公民的人權不受刑罰權的不當侵害,因此刑罰權的行使必須遵循刑法的規定,受到罪刑法定原則和責任主義的限制。 三、刑法的解釋 (一)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該種分類的依據是解釋的效力。 1立法解釋 這是由*高立法機關所作的解釋。 2司法解釋 這是由*高司法機關所作的解釋,在我國只有*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就審判和檢察工作如何具體應用法律作有效的解釋。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不能創設規則,不能類推。 3學理解釋 這是指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從理論上或學術上對刑法所作的解釋。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對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真題舉例B。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在內,均是說明性的,不是創造性的,當然不能將不是搶劫的行為解釋為搶劫行為,也就是不能將“攜帶兇器盜竊”的行為解釋為搶劫罪。所以第①句話錯誤。這句話錯誤的實質在于將立法解釋與立法等同起來。第②句話正確。類推解釋突破了法律的規定進行解釋,也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與法律解釋的“說明性”的本質相沖突。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不能進行類推。第③句話錯誤。在我國,立法解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司法解釋是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沖突時,立法解釋的效力優先。第④句話錯誤。無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均可以運用擴大解釋,因為擴大解釋并沒有超出刑法規范的應有含義,均是被允許的。 ①立法解釋是由立法機關作出的解釋,既然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時可以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那么,立法解釋也可以規定“攜帶兇器盜竊的,以搶劫罪論處”。②當然,立法解釋畢竟是解釋,所以,立法解釋不得進行類推解釋。③司法解釋也具有法律效力,當司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相抵觸時,應適用新解釋優于舊解釋的原則。④不過,司法解釋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釋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釋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司法解釋不得進行擴大解釋。關于上述四句話正誤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8年卷二第20題) A第①句正確,其他錯誤B第②句正確,其他錯誤 C第③句正確,其他錯誤D第④句正確,其他錯誤 (二)文理解釋、論理解釋 該種分類的依據是解釋的方法。 1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又稱文義解釋,它是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詞語、概念、標點符號等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文理解釋是首選的解釋方法。 2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按照立法精神,聯系有關情況,對刑法條文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主要的論理解釋有: (1)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社會的實質需要,對于刑法條文的含義作出超出字面含義的解釋。*容易和擴張解釋相混淆的就是類推解釋,但是,兩者的區別又是不能回避的,因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卻允許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是將刑法規范可能蘊含的*大含義揭示出來,是在一定限度內的解釋極限化;類推解釋是將刑法規范本身沒有包含的內容解釋進去,是解釋的過限化。此外,擴張解釋是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它并不產生新的法規,沒有超出公民的合理預期;而類推解釋則產生新的規則,且超出了公民的合理預期。比如將強奸罪中的犯罪對象“婦女”解釋為男性,這就是一種典型的類推,因為它已經超出語言的極限。 (2)縮小解釋 與擴張解釋相對,縮小解釋是在字面含義之內進行縮小。比如將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本人以外的他人,就是一個明顯的縮小解釋。在形式層面上,由于縮小解釋是在字面含義之內所作的解釋,因此它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但是如果解釋不當,它卻有可能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發生沖突。比如將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精神正常的人,則故意殺害精神病人就不構成犯罪了,這種解釋就完全偏離了法本身所要追求的公平和正義,使得法律成了“惡法”,因此縮小解釋必須堅持合理性原則。 (3)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將刑法條文置于整個刑法之中,聯系其他法條進行解釋,避免斷章取義,以使刑法中的各個條文互相協調。比如我國《刑法》第170條規定了偽造貨幣罪,而《刑法》第173條規定了變造貨幣罪,立法者將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視為兩種不同的行為,因此《刑法》171條所規定的“運輸偽造的貨幣”(運輸假幣罪)顯然也就不包括變造的貨幣。 體系解釋具有相對性。比如《*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對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郵票數額較大的,以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處罰(該罪僅規定了“偽造”和倒賣“偽造”的郵票等有價票證的行為)。該司法解釋肯定了體系解釋的相對性。不能因為偽造貨幣犯罪明確區分了偽造與變造,就認為其他犯罪中的偽造不能包括變造。 (4)當然解釋 這是指法律雖未明示,但根據邏輯和事物屬性,可以自然推出的解釋。比如“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判處死刑”,那“審判時不滿18周歲的人”自然也不能判處死刑。當然解釋只有在同時符合事理上的當然和邏輯上的當然之時,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事理上的當然指的是根據立法意圖,可以進行合理的推斷,邏輯上的當然是指刑法條文規定的對象和被解釋的對象有一種種屬關系或遞進關系。 例如,刑法規定了劫持船只、汽車罪,但沒有規定劫持火車罪,劫持火車在事理上比劫持汽車、船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但是,“汽車和船只”在邏輯上并不包括“火車”。因此,把劫持火車解釋為劫持船只、汽車罪只有事理上的當然,而無邏輯上的當然。這樣的當然解釋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方式作出的當然解釋,即便不符合邏輯上之當然,只有事理上之當然,雖系類推解釋,但只要它對行為人有利,這種類推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例如,《刑法》第449條規定了戰時緩刑,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只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但是根據“舉重以明輕”的解釋方法,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軍人也包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軍人。 (5)目的解釋 目的解釋是根據刑法的目的來闡釋刑法條文的含義。目的解釋是刑法解釋方法中運用*廣泛的方法,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歷史解釋等方法得出的結論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釋方法的檢驗。如果認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那么所有的解釋接受這個目的的指導。 注意:(1)任何解釋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釋必須在規范范圍內進行,不能創設規則;(2)任何解釋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則;(3)有權機關的解釋在考試時一般不要認定為類推解釋。 第2講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是法治國家*重要的原則,是考試的絕對重點。 (一)含義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睋耍谥袊谭ㄖ凶镄谭ǘㄔ瓌t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罪刑法定的積極方面,即有罪必罰;其二是罪刑法定的消極方面,即無罪不罰。我們常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指的就是罪刑法定的消極方面。當然,學界對罪刑法定的積極方面一直持批評態度,因為這種規定明顯違背了罪刑法定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精神。事實上,大部分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國家都只有消極方面而無積極方面。但是我國刑法既然有這種規定,考生就必須注意。考試考的是應用刑法,而非批判刑法。另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千萬不要將“罪刑法定原則”寫成“罪行法定原則”,“罪刑”與“罪行”是刑法中的兩個不同概念。 (二)理論依據 罪刑法定的理論依據有三個來源:其一是三權分立學說;其二是心理強制說;其三是自然法思想。根據三權分立學說,國家的權力應該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要保持分立與平衡。因此,司法機關不能制定刑法,只能適用刑法,不能超越刑法作類推解釋。根據心理強制說,人皆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因此法律應當事先公之于世,使公民形成合理預期,告訴公民犯罪的后果,抑制民眾犯罪的沖動。法律不應過于含糊,應當盡量明確,同時法律不應該溯及既往。根據自然法思想,刑法本身應該是善法,不得制定不合理的刑法,不得規定殘酷、不人道的刑罰。 (三)具體要求 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在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使得這種*可怕的國家權力限制在法治的軌道之下,它有實質側面與形式側面兩方面的內容,多數考生往往只注意形式側面的內容,而忽視實質側面的內容。 1形式側面 人們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主要說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形式側面的內容。具體包括: (1)制定法原則: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同時,我國不承認判例法,判例不應作為刑法的淵源,即使是*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也只具有參考價值,而沒有絕對的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行政法規、規章不能直接規定犯罪和刑罰,但它可以對構成要件的某些方面進行填補。如《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憋@然,認定狩獵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狩獵罪,必須要借助相關行政機關制定的狩獵法規。這種空白罪狀在中國刑法中大量存在,通說認為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 (2)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否則就會侵犯公民的合理預期。但是對行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這符合罪刑法定原則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精神。 (3)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類推解釋違背了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分立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但是從限制刑罰權的精神出發,對行為人有利的類推解釋則是允許的。所以,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方法作出的當然解釋,有可能是一種對行為人有利的類推,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因此,我們可以籠統地說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但不能說罪刑法定原則絕對禁止類推解釋。另外,立法解釋也不能類推,因為解釋與立法的程序是不同的。 (4)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與絕對的不定刑。不定期刑制度的出發點在于:罪犯是可以被矯正的,但是人卻是有區別的,因此每個罪犯所需要的矯正時間是無法事先確定的。不定期刑可以分為絕對的不定期刑和相對的不定期刑。前者是法官定罪,刑罰的長短完全由刑罰執行機關決定;而后者法官不僅定罪,還要確定刑罰的幅度。比如法官對行為人處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到10年,刑罰執行機關根據罪犯的服刑狀況在這個刑罰幅度內確定*終的刑期。絕對的不定期刑將刑罰的決定權完全交于行政機關,違背了權力分立原則,也使得服刑人員無法預知自己的刑期,因此是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但是相對的不定期刑則是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吸收了不定期刑的合理之處,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其實也存在相對的不定期刑,如假釋、減刑制度。減刑、假釋的決定機關必須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刑罰的執行機關只具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這都是相對不定期刑思想的體現。 與不定期刑相關的一個概念是不定刑。不定刑是指法律本身對刑罰的規定是不確定的。它也包括相對的不定刑和絕對的不定刑,前者在中國刑法中比比皆是,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相對(不)確定的法定刑,而后者如中國古代刑法中的“傷人及盜者抵罪”,只規定犯罪,而不規定刑罰,這完全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刑之法定。 2實質側面 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其實就是要求刑法本身應是“善法”。否則,單純符合罪刑法定形式側面要求的刑法也可能成為壓迫民眾的工具,而無法對國家的刑罰權進行限制。所以罪刑法定原則既是司法原則又是立法原則。一般說來,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側面包括如下內容: (1)明確性原則。刑法關于犯罪和刑罰的規定應當盡量明確,否則就無法實現法律的指引功能,讓公民形成對未來的合理預期。當然,刑法的明確性是相對的,不可能做到絕對的明確。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規范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它是與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相對的概念,兩者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價值判斷。描述性的構成要件要素沒有價值判斷,只是純粹對事物的描述,比如故意殺人罪中的人,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又如販賣毒品罪中的毒品。而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則存在價值判斷,如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判斷一本書是否屬于淫穢物品,這就涉及價值判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見解。通說認為,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2)刑法的合理性原則。刑法的處罰范圍與處罰程度必須具有合理性,只能將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禁止將輕微危害行為當作犯罪處理;處罰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一般人的價值觀念。 (3)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刑罰的設計應當符合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不刑這個基本的公平原則,否則就是“惡法”,罪刑相適應原則本身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合理延伸。同時,酷刑由于完全無視人的尊嚴,也屬禁止之列。 真題舉例D。 關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有以下觀點: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具備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屬性 ②罪刑法定既約束司法者,也約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機關權力,保障國民自由,與執法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國理念在刑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關于上述觀點的正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3年卷二第2題) A第①句正確,第②③④句錯誤B第①③句正確,第②④句錯誤 C第①②③句正確,第④句錯誤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確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也即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不刑。對此原則一定要注意它在立法和司法中的運用。這只需從兩個角度分析: 其一是客觀相當,即在客觀方面,刑罰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社會危害性越大,刑罰也應越重,因此犯罪結果越重,犯罪數額越大,其刑罰也應越重。如故意殺死2人一般重于故意殺死1人的刑罰、犯罪既遂一般重于犯罪未遂的刑罰、盜竊1萬元一般要重于盜竊5000元的刑罰。 其二是主觀相當,即在主觀方面,刑罰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人身危險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罰也應越重。如直接故意一般重于間接故意的刑罰,因為前者的人身危險性要更大些;又如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寬,因為他們的人身危險性較之成年人也要相對更小些。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假釋、減刑、緩刑等制度都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只要符合主觀相當或客觀相當中的一種,就可以說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中國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對此原則只需掌握我國刑法所說的平等是司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平等。該原則在刑事司法活動中體現為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3講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我國在空間效力上以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兼采屬人管轄原則和保護管轄原則,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轄原則。另外,在空間效力問題上,要堅持司法主權原則,當我國與別國對同一犯罪都具有管轄權時,即便經過外國審判,我國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國已受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一)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有兩個派生內容:其一是旗國主義;其二是遍在地主義。 1旗國主義 中國的船舶和航空器屬中國領域,凡在我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均適用我國刑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我國船舶內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航空器內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遍在地主義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對于這里所說的行為或結果都應作擴大理解,行為包括實行行為和非實行行為(共犯行為、未完成行為);結果包括實際結果以及未遂犯的“可能發生結果之地”,只要其中任何一項在中國境內發生,就屬于在中國境內犯罪,從而可以依據屬地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部分共犯人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那么對所有共犯人都可認定為在中國境內犯罪。 3例外 屬地管轄存在例外,因此不能武斷地說只要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例外包括四點: (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其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只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適用本法; (3)刑事特別法另有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對本法作變通或補充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3)、(4)所針對的是狹義刑法(1997年刑法典),而對廣義刑法(即包含刑事特別法、自治地方特別法)而言,則不屬于例外的情形了。 (二)屬人管轄原則 屬人管轄原則所針對的是中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的犯罪。由于它可能會與其他國家的屬地管轄相沖突,所以對它有所限制,即相對重罪管轄。對于普通公民,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但如果不是重罪,即法定*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重罪管轄有兩個例外:其一,刑法的表述是“可以不予追究”,那其言外之意當然也包括“可以追究”,因此叫做相對重罪管轄。其二,對于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由于他們身份特殊,法律規定他們在境外的犯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谶@些例外,所以叫做“相對”重罪管轄。 (三)保護管轄原則 保護管轄原則針對的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外國對中國或中國人犯罪的情形。如果在境內犯罪,則直接依據屬地管轄原則處理。這種管轄原則更易和其他國家的管轄權相沖突,因此對保護管轄必須進行更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 1絕對重罪管轄。只有當法定*低刑在“3年以上”時,才可以適用。如果法定*低刑不足3年,則不能適用,這與屬人主義的相對重罪管轄有所不同。 2雙重犯罪管轄。必須是我國和犯罪地法律都認為構成犯罪,如果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我國刑法則也沒有管轄權。 (四)普遍管轄原則
2019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教材一本通 2 刑法 專著 周湘漪編著 2019 guo jia 作者簡介
周湘漪(羅翔),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從事司法考試輔導多年,深諳刑法學科內在規律,廣受學生歡迎。曾經在《比較法研究》、《刑事法評論》、《中國刑事法雜志》等期刊發表論文10余篇。出版個人專著2部,合著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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