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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99438
- 條形碼:9787100199438 ; 978-7-100-19943-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研究 本書特色
全面梳理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設定與實現問題,助力提高環境監管工作質效。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理論聯系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實際,聚焦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缺失和實現不良問題,既對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及其設定與實現的機理作了具有原創性的理論探究,又對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若干重要的實踐性問題作了較深入的對策研究。 對于促進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理論創新、制度完善和有效實現,本書不失積極的學術理論價值與實際應用價值。本書可作為高等院校環境資源法學、行政法學等相關學科師生的專業參考書籍,亦可作為環境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參考用書。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研究 目錄
緒論
**節 基礎性概念闡釋
一、 環境監管
二、 行政法律責任
三、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節 研究緣起與意義
一、 研究緣起
二、 研究意義
第三節 研究現狀與綜述
一、 研究現狀
二、 研究綜述
第四節 立論之理論基礎
一、 本源性理論
二、 派生性理論
三、 理論基礎在環境法學領域的體現
上篇 設定論
**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原理論(Ⅰ)
**節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概念解析
一、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的涵義
二、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的特征
第二節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原則歸結
一、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原則的涵義
二、 相關法律責任原則學術理論研究的現狀
三、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標準闡釋
一、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的合法性
二、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的科學性
三、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的技術性
第二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原理論(Ⅱ)
……
第三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規范論
第四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缺失論
第五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對策論
下篇 實現論
第六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實現原理論(Ⅰ)
第七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實現原理論(Ⅱ)
第八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實現現狀論
第九章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實現對策論
主要參考文獻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研究 節選
(2)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要充分考慮并恰當配置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設定既涉及責任主體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問題,也涉及環境監管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配置問題,還涉及環境行政問責主體與責任主體之間、環境行政問責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問題。相關立法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首先必須對涉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加以認真研究、理性分析,并合理配置相關權利義務。其具體要求有三:一是對相關利益主體自身權利義務進行合理配置,在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同時,重視對保障責任主體權益的程序性規范、救濟性規范的構建;在賦予有關行政主體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問責職責權限的同時,既要重視保障問責權有效行使的法律規范的設定,更要重視監督行政問責權依法行使相關法律規范的設定。二是對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配置。其重點是要合理配置環境行政問責主體與責任主體、作為責任主體的環境行政主體與履行環境監管職能的公務員、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等相互之間與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設定和實現相關的權利義務,力求做到不同主體間的責權利配置合理、適當、大體均衡,不存在配置失衡等問題。以作為責任主體的環境行政主體與環境行政公務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為例,在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時應當體現錯責相符、各負其責原則,不能將應當由環境行政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合理配置給公務員個人,也不能將個人應承擔的責任配置給環境行政主體;不能只針對公務員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而不對環境行政主體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三是對利益的立法配置須具有正當性。有關立法主體在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時,只應考量并合理滿足利益主體正當利益需求,不應當考慮與滿足其不正當、不合理的利益需求。例如,因本位利益訴求等因素的影響,環境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一般都不希望、不愿意在立法中設定具體、明確、嚴格的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從環境監管者的主觀意愿而言,不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不具體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好,如果非要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理想、滿意的狀態就是少設、輕設。如果有關立法主體特別是作為權力機關的立法主體只一味迎合、滿足環境監管者的這種不當愿望、訴求,顯然就不可能設定出高質量的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規范。 (3)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要充分考慮并合理配置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及其形式。其主要要求有三:一是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設定與環境監管義務性規范的設定要保持合理比例關系。環境監管義務性規范是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前提和基礎。相關立法在設定環境監管義務性規范的同時,*理想的做法應是針對違反了義務性規范的行為設定相應的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但受成文法的局限性、環境監管義務的復雜多樣性、法律責任設定的謙抑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可能亦無必要針對所設定的環境監管義務性規范一一設定相對應的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規范。但如果只設定環境監管義務性規范而不相應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規范顯然也是違背基本立法原理與規律的。因此,有關立法主體在制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針對所設定的那些主要的、重要的義務性規范設定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規范,并使兩類規范保持比例上的合理性、條款設置上的有機銜接性,不能只重視對環境監管義務性規范的設定,而輕視對相應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規范的設定。二是保持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與環境監管行政違法行為的合理對應,做到過責罰相適應、相統一。三是保持不同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形式之間的合理區分與有機銜接,做到責任形式體系有嚴謹的內在邏輯安排、不同的責任形式強度配比適當、責任形式適用規則完善。 (4)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要合理顧及有關主體的履責能力。任何制度的設定,必須充分考慮制度執行者的實際情況,不得顯著超出執行者的執行能力與條件。否則,不但有失制度設定應有的科學性、正當性,而且也會大大降低制度的執行力與社會公信力。就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的設定而言,重點是要充分考慮責任主體的履責能力與環境行政問責主體的問責能力,做到所設定的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既可以為責任主體的責任能力合理承受,又可以與問責主體的問責能力相適應。例如,在設定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尤其是財產給付性責任時,既要充分考慮責任設定及其實施的必要制裁性、威懾性,也要合理兼顧責任主體所在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成員的經濟收入與生活水平、責任主體的一般性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以保證所設行政法律責任具有適當性、實際可行性。
環境監管行政法律責任研究 作者簡介
劉志堅,男,1962年生,甘肅古浪人。蘭州大學萃英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現任校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環境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甘肅省法學會副會長等學術職務。主要從事行政法學、環境資源法學等學科的教學與科學研究工作。 宋曉玲,女,1985年生,河南項城人。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行政、環境資源法學等學科的教學與科學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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