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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導向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2037494
- 條形碼:9787552037494 ; 978-7-5520-374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碳中和導向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 內容簡介
自2018年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以來,國家層面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助力長三角區域高質量一體化發展。而2060年我國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提出對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提出了新要求。 本書旨在從碳中和視角分析長三角區域協同應對氣候變化面臨的問題,并結合靠前經驗,提出長三角區域實現碳中和目標的機制路徑及對策建議。
碳中和導向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 目錄
**篇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意義及內涵
**章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背景與時代意義
**節 2060年實現碳中和已納入我國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二節 協同應對氣候變化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第三節 韌性安全是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的核心理念
第四節 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是實現碳中和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內涵
**節 促進生態綠色發展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碳中和導向的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重點領域
第四節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影響因素
第二篇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實踐及政策評估
第三章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實踐進展及成效
**節 長三角區域經濟發展現狀
第二節 長三角三省一市低碳發展的現狀
第三節 推進長三角區域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國家政策
第四節 碳中和導向下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面臨的問題
第四章 長三角區域碳中和相關地方政策進展
**節 江蘇省目前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
第二節 上海市目前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
第三節 浙江省目前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
第四節 安徽省目前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
第五章 長三角地區大氣污染治理政策評估
**節 長三角區域城市大氣污染現狀
第二節 長三角大氣污染治理的污染物減排效果評估
第三節 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治理的健康效應
第六章 長三角協同推進碳中和的重點任務
**節 長三角區域亟須推進能源清潔化轉型
第二節 綠色電力的市場機制還不完善
第三節 區域分布式清潔能源開發亟須3D轉型
第四節 綠色基礎設施亟須完善
第五節 大數據在賦能碳中和的應用亟待拓展
第六節 區域產業布局尚未協同
第三篇 區域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國際經驗
第七章 區域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節 三角洲城市基于自然的氣候變化適應方案
第二節 提出具有雄心的區域零碳目標
第三節 建設區域電力交易市場
第四節 將氣候變化與大氣污染協同治理
第五節 大數據在氣候風險防范方面的國際經驗
第六節 國際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經驗
第七節 對長三角區域協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啟示
第八章 空氣質量改善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節 空氣質量改善是一場結構性變革
第二節 重視城市大氣健康風險管理
第三節 跨區域大氣環境監管經驗
第四節 對長三角區域的啟示
第四篇 長三角區域生態綠色一體化的關鍵機制和對策
第九章 完善長三角區域生態綠色一體化的關鍵機制
**節 協同推進區域能源結構清潔化轉型
第二節 協同推進長三角區域產業零碳轉型
第三節 構建長三角區域電力交易市場
第四節 共建共享綠色基礎設施
第五節 協同推進大氣污染治理
第六節 以數字技術為長三角區域氣候治理智慧轉型賦能
第十章 長三角區域實現碳中和目標的對策建議
碳中和導向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 節選
第六節 國際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經驗 從已有的發展經驗來看,有效的激勵政策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至關重要。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172個國家制訂了一項或多項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政策。目前全球范圍內主要的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包括以下三類。 一、 電價和補貼政策 根據本國國情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不同,可再生能源電價和補貼政策的具體形式包括固定上網電價(FeedinTariff,FiT)、差價合約(Contracts for Difference,CfD)、凈計量電價(Net Metering)、招標/競拍機制(Tendering/Auction)。其中,固定上網電價和凈計量電價政策有效地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的規模化發展,差價合約和招標機制則促進了電價的快速降低。電價和補貼政策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關鍵激勵政策。 (一) 固定上網電價 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步階段,各國多采用固定上網電價政策,即按照各類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明確規定其上網價格,并由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按此標準進行支付。固定上網電價與電力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由補貼部分補齊。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113個國家或地區實施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政策。實行固定上網電價政策的代表性國家是德國,其早期對海上風電采用固定電價補貼方式,從2017年將補貼機制調整為競價機制。 (二) 差價合約 在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國家,交易方通過簽訂長期的差價合同,并商定合同期內固定的“執行電”(Strike Price)以獲得穩定的電力價格水平。具體執行方式為,差價合約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電力市場出售電力,然后獲得電力市場價格與執行價格之間的差價支付。當電力市場價格高于執行價格時,發電企業需返還價差;當電力市場價格低于執行價格時,發電企業可獲取價差補償。此價格機制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提供了有效、穩定、長期的支持,同時對投資者在項目收益方面給予了更大的確定性,從而降低了項目的融資成本和風險。英國《能源法案》(2013)中的電力市場改革的內容之一即引入了差價合約(CfD)制度,旨在通過提供穩定和可預測的價格機制,減輕投資者在投資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技術上的價格風險,以達到激勵投資的目的。該政策于2014年4月啟動,并與2015年2月通過競價實現了首次CfD分配。政策執行之初,英國政府通過對發電技術、市場條件、政策環境等因素的考慮評估出發電項目的均化成本,并以此來設定執行電價。差價合同機制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商的*低預期資本回報率以及電力購買協議風險水平,同時有助于減輕政府對于政策成本的財務負擔。 (三) 凈電量計量機制 該政策實際上是一種電價結算政策,主要針對用戶端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其中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為代表。通過安裝可以反轉的雙向電流表實現凈電量計量,在發電高峰向電網輸送多余電量,在用電高峰從電網獲得電力供應,*后采用凈電流核算電費。在此政策下,發電項目所發電量與從電網購買的電量相互抵消,年終以“凈電量”結算,若購電量大于發電量,用戶只需向電網支付凈用電量;若購電量小于發電量,則電網公司將支付電費給用戶。采用凈計量方式基本不產生額外成本,在有余電上網的情況下,可提高系統收益,是一項鼓勵用戶端應用綠色能源項目的激勵政策。凈電量計量機制下,相當于按照電力*終用戶的銷售電價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并且通過谷段電量與峰段電量的等價置換,獲得隱形補貼。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70個國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凈電量計量機制。在美國50個州中,有43個州和華盛頓特區采用了凈計量電價政策。該政策不僅適用于家庭,還適用于自發自用型的商業設施、工廠及學校等應用范圍。對于光伏發電系統設定規模上限,如超過則不適用此項電價政策,如加州上限設定為1000kW。用全部發電量收購制度因各州和電力公司而異,如加州對于家庭光伏系統剩余電力不會立即支付費用,而是將剩余電量轉入下個月;若下個月的用電量超過發電量,則用上月的剩余電力抵消;到系統設置12個月后,仍有剩余電力的,則可以選擇轉入下個月或被政府收購。 (四) 競拍機制 競拍多數應用于技術較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形式上,在消除惡性競爭的情況下,競拍機制能較好地挖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格潛力,有效促進成本下降。競拍機制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個性化設計,以達到特定的政策目的。以光伏為例,競拍項目對產品或附加儲能有一定的要求。印度政府要求參與項目競拍的投標者至少50%的光伏組件由本國生產。截至2019年年底,全球有109個國家實施過可再生能源競拍機制,而且這個數字有望進一步增加。光伏平均競拍價下降趨勢*為明顯,且競拍規模增大。在一些太陽能資源豐富的地區,如中東地區的阿聯酋阿布扎比,2020年*新的光伏電站中標電價已經低至1.35美分/千瓦時,為全球*低。招標機制對于海上風電成本和價格的下降也產生了重要影響。2019年英國海上風電競拍價格降至0.039—0.042英鎊/千瓦時。2017年德國海上風電首次出現零補貼中標項目,該項目將在2024年投產運營。 二、 稅收激勵政策 財稅政策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從全球已開展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的國家情況來看,主要集中于對設備生產、投資、環保等方面的稅收減免和抵扣。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有針對性地提供稅收優惠和激勵政策,可以起到吸引更多的項目投資,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的作用。 美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實行效果*好。政府通過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提供稅收抵免的鼓勵政策來支持非化石能源的發展,其中以生產稅收抵免(Production Tax Credit,PTC)和投資稅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ITC)為主。PTC自1992年開始實施,由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產并輸送到電網的電力(以每千瓦時計)都可以獲得抵免優惠。抵免期限一般為設備正式投產后的前10年。PTC對于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的增長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美國風電項目開發的關鍵驅動因素之一。ITC政策制定于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按照規定,項目建成的**年即可得到投資額30%的稅收抵免,有助于抵消項目的前期投資,對于前期開發和建設資金投入密集型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有力的經濟激勵。美國光伏項目一直受到ITC政策的巨大幫助,已成為美國發展*快的可再生能源。 三、 強制配額制政策 可再生能源的強制配額制度是指利用法律形式,強制規定可再生能源在總發電量中的占比,并要求電力公司進行收購,如未能完成配額要求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政策需配以可再生能源證書制度共同執行,在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激勵作用。當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得到廣泛應用。 美國是**個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的國家,也是執行效果較為成功的國家。該政策自20世紀90年代在美國各州開始陸續實施,電力供應商按照各州的計劃提供特定的*低份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通常包括風能、太陽能、生物質、地熱等)。電力供應商可以通過運營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配額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REC)完成配額任務。 目前,美國有29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實施RPS,根據各州的資源條件和發展方向規定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目標,將具體生產、交易方式等交給市場調配,由政府來制定相關標準、交易、核查和處罰條款。RPS將過去主要依賴財政支持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路線轉向了由政府管制下的市場機制發展,為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創造了條件。
碳中和導向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 作者簡介
周偉鐸,經濟學博士,上海社會科學院生態與可持續發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低碳發展經濟學等領域研究。主持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智庫研究專項)、2019年度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青年課題、滬蘇浙皖“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重大問題研究”專項課題各1項。出版合著1部,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文匯報》《中國環境報》等發表文章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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