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則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96931
- 條形碼:9787562096931 ; 978-7-5620-969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則 本書特色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制 袁嘉 經濟法競爭法領域重點問題 社會熱點 法律社科專著》關注重點為經濟法、競爭法領域的重點問題,也是社會熱點問題。隨著近年來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以Google、蘋果、Amazon、微軟、阿里巴巴、Facebook、騰訊等企業為代表的互聯網超級平臺在市場上掀起了激烈的競爭浪潮,帶來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催生出極具特點的競爭問題。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制 袁嘉 經濟法競爭法領域重點問題 社會熱點 法律社科專著》面向關注互聯網平臺競爭問題的理論界與實務界專家學者、執法官員以及從事與互聯網平臺有關業務的職業管理人員、律師等。同時,體系化的內容設置也為其他對平臺競爭感興趣的讀者提供新鮮視角。市場中同類圖書較少,能夠為互聯網平臺競爭反壟斷規制問題的研究者提供一定內容幫助與思路拓展。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則 內容簡介
近十年來世界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一種以平臺形式出現的新型互聯網商業模式在全球迅猛崛起,隨之伴生的壟斷行為也愈發新穎與復雜化!痘ヂ摼W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制 袁嘉 經濟法競爭法領域重點問題 社會熱點 法律社科專著》首先對互聯網平臺進行了剖析,從經濟學角度尋找平臺競爭特點。隨后結合近年發生的案例,針對互聯網平臺相關市場界定方法進行了分析論證,對互聯網平臺背景下的三大壟斷行為進行了典型化歸納與競爭效果分析,在總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同時還創新地以超級平臺為視角作出針對性討論,從未來平臺企業發展趨勢討論反壟斷規制問題。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則 目錄
**章 互聯網平臺概述
**節 互聯網平臺的定義和特點
第二節 互聯網平臺的發展階段
第三節 互聯網平臺的分類
第二章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經濟學理論
**節 雙邊市場和多邊市場
第二節 網絡效應
第三節 動態競爭
第四節 用戶歸屬
第五節 注意力經濟
第六節 數據
第三章 互聯網平臺相關市場的界定
**節 相關市場界定在反壟斷規制中的地位
第二節 互聯網平臺競爭反壟斷規制中的相關市場界定
第四章 互聯網平臺壟斷協議的反壟斷規制
**節 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 互聯網平臺壟斷協議的典型行為
第三節 互聯網平臺壟斷協議的規制路徑
第五章 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規制
**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二節 互聯網平臺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第三節 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第四節 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制路徑
第六章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規制
**節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問題簡述
第二節 相關市場的界定
第三節 創新與競爭效果評估
第四節 數據與競爭效果評估
第五節 經營者集中的救濟與監督
第六節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集中問題的規制路徑
第七章 超級平臺的反壟斷規制
**節 超級平臺概述
第二節 超級平臺相關壟斷案例
第三節 針對超級平臺的特別規制
第八章 主要結論
參考文獻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則 節選
同樣是運用MFN條款限制競爭,蘋果電子書案與亞馬遜電子書案被劃入反壟斷法中兩種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本書認為,通過案例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到軸輻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存在如下差別。 **,二者對于主體的市場份額的要求不同。軸輻協議中對于處于軸心地位的經營者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要求,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必須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實施。這一觀點在蘋果電子書案中也有所體現,美國法院在判決中確認在“電子書”這一相關市場中亞馬遜公司所占市場份額高達90%,顯然蘋果公司事實上并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而是通過與電子書出版商分別簽訂代銷協議的方式促成了各出版商之間固定價格的橫向共謀! 〉诙,二者的主體及其主觀狀態不同。軸輻協議中特殊之處的關鍵就在于除軸心的經營者外,作為輻輪的外圍經營者也是壟斷協議行為的參與者,外圍經營者之間亦存在通過協議行為達成限制、排除競爭效果,進而獲取利益或避免遭受損失的主觀意圖,即使這種意思聯絡是難以被證明的。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中,主體僅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只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想要通過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從而獲取超額利潤,其交易相對方客觀上在濫用行為下是遭受損失的,而并沒有作為濫用行為的參與者分享利潤! 〉谌,二者的行為表現一般不同。軸輻協議中對于處于軸心地位的經營者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要求,軸心的經營者與外圍經營者的限制關系往往依托于交易、代理等法律關系;(1)若經營者具有支配地位,則沒有必要與交易對象的經營者一一聯合進行縱向限制行為,只需要運用其優勢地位對交易對象設置統一的交易條件,就能實現其主觀目的中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在蘋果電子書案中,蘋果公司與出版商之間采取的是“代理模式+MFN條款”,而亞馬遜電子書案中,亞馬遜公司雖然也采用MFN條款,但在其承諾中可以看到,亞馬遜公司承認這種MFN條款是“強迫”經營者遵從的,更大程度上是利用其支配地位的表現! 〉谒,在有效區分軸輻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中經營者的行為方式后,從規制方式也能對二者進行進一步的區分。本書認為,軸輻協議屬于橫向壟斷協議,對于軸輻協議中經營者的規制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在證明方式中應采用美國判例中附加因素的考量標準,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則應適用合理原則進行考量,要對其行為對于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利弊分析,從而確定是否適用反壟斷法。這樣的做法合理地回應了市場支配地位認定難、取證難、規制難,立法規定僵化、脫離實際的反壟斷困境,使得相應行為在不借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前提下即可在反壟斷法視野下作為一種壟斷行為得以規制! 。ㄋ模┮幹齐y點 本書認為,軸輻協議本身是處于同一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之間橫向合謀的替代工具以及掩飾手段,其實質是借助縱向關系達成橫向共謀。其中表現為縱向協議形式的軸體只是交流、傳遞信息的媒介,因而不需要考慮其限制競爭的效果,判斷時應當考慮軸心在其中的具體作用,分析在形式上的縱向壟斷協議的面紗下,事實上是否進行了間接意思聯絡、產生了橫向壟斷協議的效果! ≡趯W界對軸輻協議事實上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達成共識的前提下,軸輻協議仍被廣泛討論的原因就在于其難以被反壟斷法有效規制。本書認為,對軸輻協議屬于橫向壟斷協議的定性使之能夠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被規制,關鍵在于對于間接的橫向協議認定中輻條間存在共謀的證明。這一證明應當采取和一般意義上的協同行為一致的證明標準,對附加因素進行考量,確定附加因素即推定意思聯絡的存在。 ……
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反壟斷規則 作者簡介
袁嘉,四川瀘州人,德國波恩大學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后,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中德法學家協會會員,亞洲競爭法學會會員,主要從事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法和法律經濟學研究。代表性著作為《歐盟競爭法和美國反托拉斯法中的企業聯營規制》(德語)、《技術轉讓協議的反壟斷規制》等。曾為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改委、四川省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科技廳等提供專項課題研究。創辦川大創新與競爭法評論微信公眾號。
- >
山海經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巴金-再思錄
- >
月亮與六便士
- >
二體千字文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
- >
朝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