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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0)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28460
- 條形碼:9787301328460 ; 978-7-301-32846-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0) 本書特色
本書兼顧理論和實務、全面梳理中國體育法治2020年的發展狀況。從2019年以來,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治研究基地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開始編纂《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1年首部報告編輯完成,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本書是第二部報告。
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0)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九篇:開篇主要從宏觀角度介紹中國體育法治2020年的發展概況,具體包括立法概況、法治實施概況、法治監督概況以及法治保障措施概況;第二篇和第三篇分別介紹中央體育立法法治情況以及我國地方體育法治發展狀況;第四篇主要介紹我國體育行政部門改革發展狀況;第五篇介紹我國體育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狀況;第六篇的主要內容為我國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狀況;第七篇具體介紹反興奮劑法治的發展狀況;第八篇介紹重大賽事法律事務發展狀況;第九篇介紹了我國體育法學研究的發展狀況。從2019年以來,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治研究基地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開始編纂《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1年首部報告編輯完成,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本書是第二部報告。
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0) 目錄
中國體育法治發展概況(2020)
分報告
體育立法篇
中央體育立法發展報告(2020)
地方體育法治建設報告(2020)
體育行政篇
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報告(2020)
體育行業協會治理報告(2020)
體育糾紛解決篇
體育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報告(2020)
反興奮劑法治建設報告(2020)
體育賽事篇
重大賽事法律事務分析報告(2020)
體育法學研究篇
體育法學研究報告(2020)
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0) 節選
3.立法意義分析《辦法》一方面將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法定化,以激發體育賽事產業的活力與動力,使體育產業逐步發展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另一方面又強化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明確了政府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w育作為重要的社會事業,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戰略全局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體育賽事活動由于群眾參與廣泛,人員密度高,存在各類事故隱患和安全風險。隨著國內疫情防控形勢持續穩定,北京冬奧會等大型國際、國內賽事日益臨近,各類體育賽事活動呈現出頻次密集、規模大、關注度高、輻射面廣等特點,隨之而來的各種安全風險也更加凸顯。我們必須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為根本遵循,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環境的安全穩定。體育賽事安全監管是完善體育賽事安全保障體系和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的必要手段!掇k法》第3條規定“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確定了政府與行業的合作監管。合作監管是關于監管理論的新發展,它試圖克服傳統政府作為單一主體在履行監管職權時的缺陷,通過引入多元監管主體,實現公私合力。政府與行業合作監管具有互補性,體育賽事是多維的、動態的,僅依靠行政監管抑或行業監管,都很難徹底消除賽事安全風險。如《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體育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這實際上確定了中央與地方賽事活動的監管范圍。但實踐中一些體育賽事往往是跨行政區域的,純粹依賴行政監管或行業監管則會出現監管的“真空”。行政機關在管理上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制度較為穩定,并以執法權保障監管的效能。囿于行政資源的有限性,行政機關只能集中力量重點監管體育賽事安全的某些環節,因而可能出現監管疏漏、監管盲區等情況,這意味著國家需要依附體育社會組織的高度專業化、精細化以及強動員能力,回應人們多樣化的公共體育服務需求,達到提升體育治理效能的目的。行業協會的非官方性使得其在管理的權威性上弱于行政機關,但行業協會的專業性和民間性使其可以通過設置行業標準、協商簽訂契約、確立認同方式等靈活手段進行賽事安全監管,這樣既可以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又能及時作出反應。二者結合能夠克服自身缺陷,實現互補:在制度有漏洞或空白時,行業協會可以迅速以專業化、協商化的手段進行監管;在執行監管乏力時,行政機關可以用強制手段保障安全監管措施的落實! 4.立法發展分析 《辦法》圍繞取消商業性和群眾性體育賽事審批為核心,建構了以組織、服務、監管和法律責任為配套的管理體系。政府與行業協會作為指導和監管的主體,在取消賽事審批后體育行政部門如何轉變自身職能定位以及更好地發揮指導與監管作用,將是未來立法研究的新方向。 一方面,在取消體育賽事審批之后,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轉變體育賽事管理觀念,構建服務型、法治型政府。政府應該為社會辦賽主體提供辦賽可行性分析,作出賽事策劃和布局,發揮政策導向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構建和服務職能,變微觀干預為宏觀引導。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行為代理人,既是體育賽事制度體系的變革者,也是體育賽事公共服務的主要供給者,更是推動體育賽事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行動者。因此,轉變政府職能將落腳于完善治理手段,謀求體育賽事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而在這一過程中,核心的治理手段便在于“法治”。依法治理體育賽事,謀求體育賽事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另一方面,雖然《辦法》確定了政府與行業合作監管的原則,但我國體育賽事安全監管依然存在監管主體多元但職權范圍不清、責任多樣但承擔方式不明等問題。明確權力和權利的行使邊界是事關體育賽事安全監管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環節。行政監管和行業監管合作模式要求厘清行政機關監管的職權范圍和單項協會監管的權力范圍,避免出現監管缺失和監管重疊的現象,進而完善體育賽事安全監管制度、帶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體育治理能力。
中國體育法治發展報告(2020) 作者簡介
馬宏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中國體育科學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會長、兼職律師,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反興奮劑法治體系及防控機制研究”等,在期刊及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參與《律師法》《公證法》《體育法》《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的修訂。研究領域為體育法學、司法制度、法律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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