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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3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93669
- 條形碼:9787302593669 ; 978-7-302-59366-9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經濟法(第3版) 本書特色
本書結合經濟管理類學生專業背景,根據市場交易這一動態過程中涉及的交易主體、交易的達成和履行、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交易糾紛的解決而選取相關內容,并適當增加相關法律的基礎知識,內容系統性和實用性并重,配套電子課件、教學大綱、模擬試卷、即測即練、擴展閱讀、習題答案等教輔材料,有利于課堂教學和自學。
經濟法(第3版)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根據高等院校經濟管理專業的專業特點安排內容和體例結構,針對教育需求特點和職業實際需要,遵循培養復合型和應用型人才的教學規律,闡述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重要制度。全書內容分為六篇,分別是經濟法基礎、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合同和擔保法律制度、市場管理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經濟糾紛的解決制度。全書力求從實際出發,立足學生必須掌握的實用內容,讓學生掌握交易流程中的主要法律規定。
經濟法(第3版) 目錄
**篇 經濟法基礎
**章 經濟法概述
**節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 我國經濟法的歷史沿革和立法現狀
第二章 經濟法基礎知識
**節 經濟法律關系
第二節 經濟法律行為
第三節 物權和債
第四節 訴訟時效
第五節 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二篇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節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四章 合伙企業法
**節 合伙企業概述
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第三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財產和與第三人的關系
第四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管理
第五節 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節 有限合伙企業
第五章 公司法
**節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企業的終止與清算
**節 企業的終止
第二節 企業的清算
第三篇 合同和擔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 合同法
**節 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
第六節 合同責任
第七節 合同的解釋
第八節 有名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八章 擔保法
**節 擔保概述
第二節 保證
第三節 抵押
第四節 質押
第五節 留置
第六節 定金
……
第四篇 市場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篇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第六篇 經濟糾紛的解決制度
參考文獻
經濟法(第3版) 節選
1.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組的法律地位與董事會相當,清算組在執行清算事務范圍內,它所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都與董事會相同。2.債權申報及審查清算要進行債權申報、審查和登記。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合伙企業中,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中,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3.清理財產、制訂清算方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組或清算人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公司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4.分配企業財產(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2)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其中清算費用是指企業自宣布清算以來的各項費用,包括財產維持費用、員工工資或生活補助、通信費、交通費、訴訟費及清算組的各項花銷。職工工資是指企業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員工的工資和獎金。社會保險費用是指企業在宣布清算前拖欠員工的依法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是指企業應解散而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所欠稅款應當包括企業在宣布清算前應繳未繳的各項稅金以及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應繳稅金。5.清算結束,辦理注銷登記(1)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經濟法(第3版) 作者簡介
郭若愚,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講師;北京大學法學學士、重慶大學管理學碩士;長期從事高校經濟與管理各相關專業的民法與經濟法教學,參編《電子商務》《國際貿易實務》等教材,并參與相關教學科研項目,具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 彭霞,博士;重慶工商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副教授;講授課程主要有知識產權法、競爭法、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與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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