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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53874
- 條形碼:9787100153874 ; 978-7-100-15387-4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原理(第二版)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大中專院校師生、研究本書是對2011年版的《刑法原理》的修訂。根據*近幾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作者對原有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刑法原理(第二版)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內容包括刑法概說,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適用范圍,犯罪概說,不法,責任,犯罪的特殊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刑罰的觀念,刑罰的體系,刑罰的裁量,刑罰的執行,刑罰的消滅。
刑法原理(第二版) 目錄
**章 刑法概說
**節 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第二節 刑法的性質、機能與目的
第三節 刑法的規范、體系與解釋
第二章 罪刑法定原則
**節 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與思想基礎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的形式側面與實質側面
第三節 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與實現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節 刑法的空間適用范圍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適用范圍
第四章 犯罪概說
**節 犯罪的一般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基本分類
第三節 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五章 不法
**節 構成要件符合性
**款構成要件概述
第二款行為主體
第三款行為
第四款行為對象
第五款結果
第六款因果關系與結果歸屬
第二節 違法性
**款違法性的基本理論
第二款違法阻卻事由概述
第三款正當防衛
第四款緊急避險
第五款因法益性的闕如阻卻違法的事由
第六款基于法益衡量阻卻違法的事由
第六章 責任
**節 責任概述
第二節 故意
第三節 過失
第四節 目的與動機
第五節 責任能力
第六節 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第七節 期待可能性
第七章 犯罪的特殊形態
**節 犯罪的特殊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節 共同犯罪的理論前提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基礎理論
第三節 共同正犯
第四節 間接正犯
第五節 狹義的共犯
第六節 承繼的共同犯罪
第七節 片面的共同犯罪
第八節 不作為的共同犯罪
第九節 共犯與身份
第十節 共犯與認識錯誤
第十一節 共犯與犯罪形態
第十二節 共犯人的處罰原則
第九章 罪數
**節 罪數的區分
第二節 單純的一罪
第三節 包括的一罪
第四節 科刑的一罪
第五節 并罰的數罪
第十章 刑罰的觀念
**節 刑罰的地位與條件
第二節 刑罰的概念與根據
第三節 刑罰的目的
第十一章 刑罰的體系
**節 刑罰的體系概述
第二節 主刑
第三節 附加刑
第十二章 刑罰的裁量
**節 量刑概述
第二節 量刑情節
第三節 數罪并罰
第四節 緩刑
第十三章 刑罰的執行
**節 刑罰執行概述
第二節 減刑
第三節 假釋
第十四章 刑罰的消滅
**節 刑罰消滅概述
第二節 時效
第三節 赦免
刑法原理(第二版) 節選
《刑法原理(第二版)/中國大學法學教科書》: (二)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的明確性,不意味著處罰范圍的合理性。倘若刑法規定:“除本人住宅以外,在有三人以上的場所吸煙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蔽覀冸m不能否認其明確性,但它并沒有實現刑罰法規內容的適正性要求。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立法機關可以隨心所欲地確定犯罪的范圍。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就是指刑罰法規只能將具有處罰根據或者說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而限制立法權。 法治并不意味著一切瑣細之事均由法律處理,更不意味著瑣細之事由刑法處理。刑法所規定的法律后果,在具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消極作用,如果適用范圍過寬,則不僅削弱積極效果,反而有害于國家與國民。所以,能夠不使用刑罰,而以其他手段也能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時,務必放棄刑罰手段。況且,適用刑法的代價十分昂貴,對違法行為盡量適用其他法律,對國家與個人都會利多弊少。 《刑法原理(第二版)/中國大學法學教科書》認為,具備下列條件的才能作為犯罪論處:(1)這種行為不管從哪個角度而言,對法益的侵犯性都非常嚴重,而且絕大多數人不能容忍,并主張以刑法進行規制;(2)適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抑止這種行為,不足以保護法益;(3)運用刑法處罰這種行為,不會導致禁止對社會有利的行為,不會使國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4)對這種行為能夠在刑法上進行客觀的認定和公平的處理;(5)運用刑法處罰這種行為能夠獲得預防或抑止該行為的效果。從較為具體的層面而言,以下幾點特別值得注意:(1)對于國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不要僅因違反程序規定便以犯罪論處;只有在不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對法益的侵害非常嚴重和高度現實時,才宜以犯罪論處,否則必然違反憲法精神。(2)對于沒有具體被害人的不法行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為,不能輕易確定為犯罪。(3)對于得到了國民的容忍或者認可的行為,即使由于社會發展變遷使得該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質,也不宜輕易規定為犯罪。(4)對于極為稀罕的行為,即使法益侵害較為嚴重,也沒有必要規定為犯罪。因為法律是普遍適用的規范,故不得以稀罕之事為據制定法律。 但是,我們不能走向另一極端。國外刑法規定的處罰范圍相當廣,特別是行政刑法的處罰范圍幾乎漫無邊際,故有實行“非犯罪化”的必要。但在我國盲目實行“非犯罪化”,并不具有合理性。概言之,刑法的處罰范圍不是越窄越好,而是越合理越好。 。ㄈ┙共痪獾、殘虐的刑罰 禁止不均衡的刑罰,是罪刑法定原則的重要內容。罪刑均衡的樸素表現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是這種表現不可能被普遍化。在目前,“所要求的并不是某一犯罪和對這種犯罪的懲罰之間的那種完美適應的關系。而是對不同犯罪的懲罰應當在罰與罪的標度或標準上相當于相應的犯罪的惡或嚴重性!币环矫妫镄讨g應保持基數的均衡性(絕對的均衡性),即科處的刑罰必須與特定的犯罪本身相均衡;另一方面,罪刑之間要保持序數的均衡性(相對的均衡性),即對各種輕重不同的犯罪所科處的刑罰必須是協調的、均衡的。 要實現刑罰與犯罪的均衡,就必然反對殘虐的刑罰。殘虐的刑罰,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體的痛苦為內容,在人道上被認為是殘酷的刑罰。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殘酷的,那么,它相對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刑罰處罰程度由重到輕,是歷史發展的進步表現與必然結果;輕刑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當前應當反對重刑主義,實現刑罰的輕緩化! ∪、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之否定 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比绾卫斫膺@一規定,涉及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問題! £P于本規定,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了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從而使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更為全面,既注重保護社會、打擊犯罪,又注重保障人權,限制司法權,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新發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刑法第3條前段完全是畫蛇添足,應當刪除。 前一種觀點存在疑問,換言之,不應當存在所謂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首先,罪刑法定原則的產生與發展的進程表明,該原則起先旨在限制司法機關的人罪權、施刑權。然而,刑法第3條前段的規定,并不是限制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入罪權、施刑權與制刑權,故與罪刑法定原則沒有關聯。其次,從實質上說,限制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入罪權、施刑權與制刑權,是為了保障行為人的自由。換言之,罪刑法定原則旨在對適用刑法保護法益進行制約,而刑法第3條前段的內容顯然不是如此。*后,刑法的存在本身就是為了懲罰犯罪、預防犯罪。 ……
刑法原理(第二版) 作者簡介
張明楷,1959年出生,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目前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張明楷教授主要從事刑法學領域的教學與研究,著有《犯罪論原理》《刑事責任論》《刑法的基礎觀念》《刑法格言的展開》《法益初論》等多部著作。2002年被評為第三屆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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