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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法案例研習(第3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27319
- 條形碼:9787301327319 ; 978-7-301-32731-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德國商法案例研習(第3版) 本書特色
這是一本在德國深受好評的鑒定式商法案例分析方法的書。19個商法核心領域案例,涉及商法、民法等,納入了新的司法判例與立法變更。 案情導入、法律關系圖、解題大綱、思路說明、技巧提示,從框架到細節,清晰明了,手把手教會你如何使用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 宜與商法教材配套使用,向法學院推薦。
德國商法案例研習(第3版) 內容簡介
商法是商人的特別私法。《德國商法典》的大多數規則是《德國民法典》相關內容的補充,兩者的緊密關聯部分往往是商法案例解析中的疑難點,而這些疑難點恰恰在案例構建時容易被忽視。本書提供難易程度不同的案例,要點大綱使復雜案情及解析清晰明了,延伸指導既鞏固了知識點又加深了理解,不僅能幫助學生有針對性地備考,還能使抽象的理論知識通過案例解析的方式得到清晰、全面、具體的講解。 本書以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系統呈現商法案例的解析結構,適合法學專業和經濟專業學習商法的學生閱讀,不但能滿足處在專業重點研習階段的學生的需要,而且初學者也能讀懂,是商法教科書的理想配套材料。同時,也可以作為訓練法律實務人員案例分析能力的教程。
德國商法案例研習(第3版) 目錄
合同締結——商人資格——錯誤交付之瑕疵擔保——檢查和通知瑕疵之不真正義務——瑕疵通知到達之要求——視為認可
案例2采葡萄
商事登記的消極對抗——第三人的選擇權——基于事實和法律狀態的訴請與基于《德國商法典》的第15條第1款的訴請之結合
案例3域名和郵件地址的爭執
姓名權——否定姓名——冒用姓名——不作為請求權——域名登記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中的其他權利——域名登記和歸屬權能
案例4律師間的爭執
企業并購——競業限制——無效合同下恢復到未締約時的狀態——原物返還——補償價款——雙方請求權之差額
案例5迪斯科舞廳驚喜開業
商人資格——商號繼任下對原債務的責任——讓與人與取得人存在法律行為之必要性——雙重租賃
案例6昂貴的友誼
加入某一獨資商人的生意后對原債務的責任——獨資商人、公司和新加入成員的責任
案例7驚喜的升職
商人資格和自由職業——加入某一獨資商人的生意后對原債務的責任——獨資商人、公司和新加入成員的責任——民事合伙的責任構成
案例8湖景地塊
商事代理——經理權——代理權之濫用
案例9沉默并非總是金
締約——法律交往中視為意思表示的沉默
——對商業確認函的緘默——責任排除
案例10手機入網簽約業務
中間商——代理商——區域代理人——締約——傭金——補償請求權
案例11強者的權利
中間商——授權經銷商——一般交易條款的內容審查——基本義務
案例12困境中的有限責任公司
商人資格——保證的形式自由——商行為——保證撤銷
案例13變來變去的債權
限制債權讓與——雙方商行為——抵銷
案例14網球比賽的后果
往來結算約定——抽象和要因余額債權——利率——多個債權結算——時效
案例15摩托迷
商人定義——物之瑕疵擔保——種類物再交付——檢查和提出異議的義務——直運交易——欺詐性隱瞞
案例16阻礙重重的古董交易
中間商——行紀——行紀人——委托人——利益確保——間接代理——債權讓與——第三人損害清算
案例17帶有椰子油的蘋果汁
貨運交易——承運人責任——合同責任——非合同責任——嚴重過錯——后續損害——時效
案例18不應輕易信賴他人
善意取得——對處分權的善意信賴——對代理權的善意信賴——善意之標準
案例19躲在商人底下
因對商業確認函沉默締結合同——表見代理權——容忍代理權——未被授權的代理人——用網絡拍賣行的第三方賬戶提交法律行為表示
德國商法案例研習(第3版) 節選
案例1 俄羅斯魚子醬 一、案情 Hans Kleiber(K)以在某公司供職為主業,以在家經營“美食分享”郵購業務為副業,用來補貼家用。過去的幾年中,該副業每年都能保持5000歐元的銷售額,但K并未進行商事登記,也未開設企業銀行賬戶。K在瀏覽一家已商業注冊登記的著名大型企業“國際美食無限責任公司”(V)的網頁時,發現該網站正促銷供應1a等級的加拿大三文魚。因K正籌備跨年酒會,欲邀請其顧客和商業伙伴,三文魚恰好能派上用場,便立馬下了10千克的單。但是,由于V僅向商人供應K所訂購的貨物,因此K在電腦上填寫V的訂貨單時,在“公司”一欄中便填入了“漢斯·科萊博美食分享郵購(注冊商人)”,在“企業賬戶”一欄填入了其在C銀行的私人賬號。同日,V通過自動發送郵件的方式確認已收到訂貨單。此外,V還向K寄送了一封郵件:“親愛的顧客,您的訂單現已以顧客編號007交由配送部門處理。”之后V從K的賬戶上預扣了購買價款。K在規定收貨期間打開包裹確認貨品時,發現收到的并非加拿大三文魚,而是俄羅斯魚子醬。這歸咎于負責處理V公司業務事宜的Gunstav Gillbert(G)的疏忽。G在操作訂單時,誤將另一位客戶下單的物品從貨架上取出并寄給了K。K在收到貨物的同一日給V郵寄了一封信,首先告知了以上情況,并要求重新寄出下單的加拿大三文魚。該信因未知原因并未遞送至V,V因此也未作出任何回應。K在三周后又向V重新寄出一封同樣內容的信。V答復稱,他并不(不再)負有任何義務以滿足K的要求。K可否向V要求交付訂購的10千克加拿大三文魚?V可否同時要求返還俄羅斯魚子醬? 二、結構 (一)K請求V交付10千克加拿大三文魚,與此同時返還收到的俄羅斯魚子醬 1 《德國民法典》第433條第1款第1句 (1) 請求權的產生 ① V為《德國民法典》第433條第1款 第1句規定的請求權之債務人(《德國商法典》第124條第1款) ② 締結合同 A. 本案中,在網站上登出供應信息屬《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邀請 B. K的訂購為《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 C. V作出《德國民法典》第146條及以下之承諾 (2) 原履行請求權的消滅 2. 《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1款第2項、第437條第1項、第434條第3款第1項 (1) 有效的買賣合同 (2) 《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之買賣標的物存有缺陷 (3) 《德國民法典》第446條及以下所要求的在風險轉移時即存有缺陷 (4) 無《德國民法典》第442條第1款之排除權利情形 (5) 小結 (6) 不因《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失去因瑕疵所生之權利 ①前提及法律后果 ②雙方商事買賣 A. 買賣 B. 于V之商事行為 C. 于K之商事行為 a. K的商人特性 b. 該交易屬于K的經營營業 c. 小結 ③買賣標的物之瑕疵 ④未就瑕疵不遲延地通知 ⑤出賣人不存在就該瑕疵惡意不告知的行為 ⑥瑕疵異議并非無理(《德國民法典》第242條) ⑦小結 (二) 結論 三、解題 (一) K請求V交付10千克加拿大三文魚,與此同時返還收到的俄羅斯魚子醬 1.《德國民法典》第433條第1款第1句 (1)請求權的產生 ① V為《德國民法典》第433條第1款第1句規定的請求權之債務人(《德國商法典》第124條第1款) V可依據《德國商法典》第124條第1款作為《德國民法典》第433條第1款第1句之請求權的債務人。雖然僅憑無限責任公司的后綴并不一定意味著其是一家無限責任公司,案情中也并無關于經營業務范圍之線索表示其經營一項商業營業活動(《德國商法典》第105條第1款第1句)。但V已于商事登記簿登記,僅以此前提便可將其定性為無限責任公司(《德國商法典》第105條第2款第1句)。有代表權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從事活動(《德國商法典》第125條第1款)。因此V可作為商事主體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德國商法典》第124條第1款)。在本案中,V可作為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亦可作為基于《德國民法典》第433條第1款第1句所生請求權之債務人。 ② 締結合同 買賣合同的締結以雙方之間就買賣物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存在要約(《德國民法典》第145條)和承諾(《德國民法典》第146條及以下)為前提。 A. 本案中,在網站上登出供應信息屬《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邀請 V在網站上登出供應加拿大三文魚的信息可被視為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45條欲訂立買賣合同之要約邀請。登在某一網站上的供應信息、展示櫥窗的陳列、貨品手冊等,因欠缺受法律約束之意愿通常都不被視為《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而是僅將其定性為要約邀請(invitatio ad offerendum)(針對不定數量的人發出要約邀請,由他們作出《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此處欠缺的(受法律約束之意愿)是指,作出人針對一定數量的人,只要其中某一人單向作出“好”的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作出人從而負有履行義務。若作出人因無交付之可能而對該人不能履行義務,作出人將因違反義務而承擔《德國民法典》第280條及以下條款之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允許作出不與某特定人(如無支付能力的人)訂立合同的保留條款。客觀的一般受要約人(《德國民法典》第133、157條)通常不應將在網站上登出的供應信息理解為《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 B. K的訂購為《德國民法典》第145條之要約 K的訂購包含了成立買賣合同的所有**要件(標的物、價格),同時該訂貨單包含了受法律約束之意思,并送達至V處(《德國民法典》第130條第1款第1句)。因此成立《德國民法典》第145條所指之要約,該要約亦可通過點擊鼠標發送。 C. V作出《德國民法典》第146條及以下之承諾 V對K的訂購作出到達確認并不視為承諾的作出,此時仍未有同意之表示,而是僅為V負有確認收到訂單的法定義務(《德國民法典》第312i條第1款第1句第3項)。對K作出的要約表示承諾即為接受K的訂購。V的表示雖然是通過一封自動發出的郵件作出,但并不影響其效力。因為對于一般客觀的意思表示受領人而言(《德國民法典》第133、157條),此郵件可被推定為對K的要約表示承諾。 郵件中V將K稱作顧客更能體現這一點。同時,V將訂單交由配送部門處理也體現了其對要約作出了承諾。實施交付的行為更是可決定性地推定,V(在有效期間內)對K的要約作出承諾(《德國民法典》第147條第2款)。 (2)原履行請求權的消滅 因V和K之間成立合同所產生之K的履行請求權,可因V應交付10千克加拿大三文魚但K事實上收到俄羅斯魚子醬而消滅。雖然此案涉及錯誤交付,致使原履行請求權仍存在,但《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特別指出,在錯誤交付的案件中,并非涉及未履行,而應適用物的瑕疵之相關規定。就該條款的內容和范圍可在立法解釋中找到更進一步的線索:提示:立法資料中將現行法下區分物之瑕疵和錯誤交付二者所存在的難點聯系起來,此二者于時效產生的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區分意義。若將錯誤交付在表達上與物的瑕疵等同,則對它也適用相應的時效期間限制。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似乎合理。在錯誤交付的案件中,繼續履行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1款)通常僅體現為交付另一個無瑕疵的物之形式。在種類物買賣中,除合理化條款(《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3款)之外,該繼續履行請求權并沒有真正與未考慮相應標的物存有瑕疵的原履行請求權作出區分。在特定物買賣中,錯誤交付了他物時,除交付原購買之物的履行請求權外,其他任何繼續履行請求權均不作考慮。但在品質瑕疵(Qualifikations-Aliud)中,通過交付另一符合約定質量的物繼續履行反而是可預想且有意義的。將錯誤交付和物之瑕疵等同的前提是,出賣人將給付作為其義務之履行,且于買受人而言,給付和義務之間的聯系是可辨認的。該交付不得基于其他債務關系。由此可知,《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之立法目的,事實上在于,避免瑕疵給付與種類物之債中因數量龐大的亞分類而導致的錯誤交付之間的區分困難。《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適用于種類物買賣并無疑問。本案中,購買10千克1a等級的加拿大三文魚屬于種類物之債(《德國民法典》第243條第1款),當存在《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之瑕疵給付時,K的原履行請求權不能再主張,而僅能就物之瑕疵主張請求權。根據立法理由,該條文的適用前提為,出賣人必須出于履行其合同義務之目的而為給付,買受人可明確辨認給付和履行義務之間存在聯系。在考慮交易習慣以及總體情況,尤其顧及經濟和社會狀況時,應當考量的是一般的理性買受人(《德國民法典》第133、157條)是否會將出賣人的該給付理解為履行其自身所負義務。 若出賣人的給付符合履行合同之目的,則先置前提已具備。*后,因規范衡量標準下的風險分配問題,亦可能產生限定困難。在任何情況下都與認可資格的標準無關。于K而言,合同之目的首先在于,取得用于跨年聚餐的高質量食材。V的給付,即交付俄羅斯魚子醬,同樣可以實現該合同目的。同時,一個理性的給付受領人應當因此認定,V欲通過交付來履行其對K的合同義務。由此,基于《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1款第1句第2項、第437條第1項和第434條第3款第1項,K要求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繼續履行請求權是于法有據的。 2.《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1款第2項、第437條第1項、第434條第3款第1項 (1)有效的買賣合同 V和K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有效。 (2)《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之買賣標的物存有缺陷 滿足《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之適用要件。 (3)《德國民法典》第446條及以下所要求的在風險轉移時即存有缺陷 《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之構成要件在風險轉移時(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46條第1句)已具備。 (4)無《德國民法典》第442條第1款之排除權利情形 K因瑕疵所生之權利不因《德國民法典》第442條第1款而排除。 (5)小結 K享有《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1款第2項所指的另行交付之繼續履行請求權,有權要求V交付10千克1a等級的加拿大三文魚。但針對K的繼續履行請求權,V可能會基于《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之視為認可予以抗辯。 (6)不因《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失去因瑕疵所生之權利 ①前提及法律后果 根據《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1、2、5款,商品視為被認可(genehmigt),即**,買賣對雙方當事人而言都屬于商事交易;第二,在檢查買賣標的物時瑕疵已存在,但買受人并未不遲延地告知出賣人;第三,出賣人并非惡意不告知瑕疵;第四,該抗辯的提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并非無理。 如若具備以上所有前提,依據《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的視為認可,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將被排除。即使買受人疏于作出《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1款之通知,該商品也已被(視為)認可。認可意味著接受即使存有瑕疵的商品。《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規定將該商品視為符合合同約定。出賣人并未或未及時被通知商品存在瑕疵,應認定商品已為無瑕疵交付。亦即,買受人則不可主張因瑕疵所生的請求權或其他權利,但仍負有全額支付買賣價款的義務。狹義上的買受人瑕疵擔保權利(Gewhrleistungsrechte)(指繼續履行;退回;減價;與給付并存的損害賠償;與瑕疵有關的,如因瑕疵停止生產、替代履行之損害賠償,如替代購買所增加的費用;賠償費用)都排除在外。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之間的區別并不考慮。《德國民法典》第437條所提及的所有法律救濟都因《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的規定而產生不同結果。 買受人因此受有權利喪失。《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的規定也致使瑕疵擔保權利的期間的縮短,特別是《德國民法典》第438條之期間。 ②雙方商事買賣 當存在《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1款之買賣于雙方而言都為商事行為,則為雙方商事買賣。商事行為是商人經營營業的所有交易行為(《德國商法典》第343條)。 A. 買賣 V和K之間成立《德國民法典》第433條之買賣合同。因此《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1款所指的買賣也同時存在。 B. 于V之商事行為 V與K的買賣合同對V而言屬于《德國商法典》第343條所指之商事行為,因為適用于商人的法律條款同樣也適用于無限責任公司(《德國商法典》第105條第2款第1句、第6條第1款),且V在與K訂立合同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C. 于K之商事行為 a. K的商人特性 K必須為商人。由于K并未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因此其不具有《德國商法典》第2條規定的商人特質,則應檢驗其是否滿足《德國商法典》第1條之構成要件。根據《德國商法典》第1條第1款,經營商事營業的人都為《德國商法典》意義下的商人。商事營業是指一切經營營業,但企業依種類或范圍不要求以商人方式進行經營的,不在此限(《德國商法典》第1條第2款)。經營營業是指從事一項獨立的、向外的且有計劃的事業,不取決于是否有獲取利潤的意圖。K從事的是一項小型美食分享郵寄銷售的營業事業。當K的營業行為不要求必須以商人方式進行經營時,則不屬于《德國商法典》第1條第2款之商事經營,至于K是否事實上以商人的方式進行經營并不重要。K的營業事業在沒有辦公場所和員工的情況下仍可經營,僅須享有在當地一定范圍內固定的顧客群體。K的營業事業也無須更大的信貸額度和多種多樣的供貨,且年營業額僅為5000歐元。因此,K的商事營業并不要求必須以商人方式進行,K并非《德國商法典》第1條之當然商人。K僅為基于權利外觀的商人。 作為基于權利外觀的商人要求外觀事實之存在、權利外觀的可歸責性、外觀事實和第三人法律行為作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原因上的信賴確認)以及第三人的應保護性。K在訂購單中填入“Hans Kleiber美食分享郵購(注冊商人)”顯然使得V足以信賴K為商人(就該“注冊商人”的后綴參見《德國商法典》第19條第1款第1句第1項)。此外,允許V認為,也應認為,K為商人。K具有商人的權利外觀。該權利外觀性產生也可歸責于K,因為K自身設置了權利外觀。K所引發的權利外觀,使V產生了以下合理期待:其與K就商品交付所達成的合同,是與一位已完成商事登記的商人之間的交易(屬于有理由的信賴確認)。V不知實情,也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因此,對V應予保護。K應被作為依權利外觀的商人(表見商人)。 b. 該交易屬于K的經營營業 K的跨年聚餐是他作為表見商人的活動,亦屬K的經營營業。原因在于,K邀請顧客和商業伙伴旨在維護和推進商業關系。此外,因K具有商人之外觀,該活動理應屬于其營業活動。《德國商法典》第344條之推定也為該行為屬于K的經營營業提供了依據。 c. 小結 與V締結的買賣合同對K而言是一項商事行為。 ③買賣標的物之瑕疵 V所交付的物根據《德國民法典》第434條第3款第1項屬于瑕疵之物。本案涉及物之瑕疵,應受《德國商法典》第377條調整。《德國商法典》第377條是否調整權利瑕疵仍存有爭議,但本案并不涉及該問題。 ④未就瑕疵不遲延地通知 K必須毫不遲延地就商品上可識別的瑕疵通知V,24這意味著不存在有過錯的遲延(《德國民法典》第121條第1款第1句)。K在移交貨物的同一天,亦即不遲延地,就物存有瑕疵向V寄送了一封信。K的權利并不因投送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延遲而受損(《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4款)。本案中,由于K的信*終并未送至V,應當討論如下問題,亦即應由誰來承擔該遲延通知的損失風險以及《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4款是否仍可適用。買受人只要及時發出了通知即獲得權利。選擇使用“通知”這一概念恰好表明瑕疵異議需要受領且必須被送達出賣人。這也符合《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的立法意義和目的。《德國商法典》第377條首先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因為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就買賣之物存有瑕疵的通知時,仍有可能對該物進行檢查,如屬必要,仍可及時消除瑕疵,避免即將發生的損失,從而防止因此產生的索賠訴求。出賣人若能及時地弄清法律行為是否如約有序地進行,便可免遭處置和證明方面的不確定性。由此,出賣人也免于之后產生的索賠義務。考慮到商事交易的特殊要求,通過如此方式,商品存有瑕疵的風險在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亦可相應地得到合理分配。該目的對于更好地解釋《德國商法典》第377條之規定有著重大意義。《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出于保護出賣人的目的,使買受人承擔瑕疵通知遺失的風險。盡管K未遲延地作出了通知,但**封信被遺失, 應由K負擔如同通知并未不遲延地作出之法效果。K就物之瑕疵發出的第二封信在三周后才送達,因此不再屬于不遲延地作出。 ⑤出賣人不存在就該瑕疵惡意不告知的行為 根據本案的案情不能推知,V存在惡意不告知該瑕疵的情形(《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5款)。 ⑥瑕疵異議并非無理(《德國民法典》第242條) 就商品存有瑕疵之異議在本案中并非無意義(《德國民法典》第242條)。 ⑦小結 K因《德國商法典》第377條第2款之視為認可而失去了依據《德國民法典》第439條第1款第2項要求V繼續履行的權利。 (二)結論 K不能向V主張交付10千克1a等級加拿大三文魚的請求權,同時也無須返還已確認收貨的俄羅斯魚子醬。
德國商法案例研習(第3版) 作者簡介
德]托比亞斯·勒特(Tobias Lettl),波茨坦大學(Universit?t Potsdam)民法學、商法和經濟法教席教授,法學院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主要從事合同法與債法、商法與公司法以及歐盟、德國競爭法與卡特爾法的研究。 譯者簡介: 李金鏤,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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