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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81352
- 條形碼:9787520381352 ; 978-7-5203-8135-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 內容簡介
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實現了技術偵查在刑事程序法意義上“無法可依”的零突破,然而有關技術偵查的規定過于粗糙且缺乏操作性,不僅使得一些在技術偵查“入法”前司法實踐中的固有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甚至還帶來一些新問題。對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書的部分,通過厘清技術偵查的基本概念和類型化區分,分析目前刑事程序控制的主要方法;以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法律制度為藍本,總結共性并探尋其演進規律;論述了程序控制應當樹立的基本觀念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在基礎性研究的基礎上,第二部分研究我國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具體問題及完善,檢視現行制度的進步與不足,反思程序控制的方法、內容及相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針對性地提出了立足國情,通過改進司法解釋、補充立法解釋和修改完善立法,實現 “三步走”的制度完善設想,并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 目錄
一 問題之緣起
二 選題之意旨
三 研究之思路
**章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概論
**節 技術偵查概論
一 技術偵查的基本概念
二 技術偵查的特點
第二節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概論
一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主要方法
二 技術偵查司法控制的基本內涵
小結
第二章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之比較研究
**節 域外相關法律制度的橫向考察
一 注重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二 注重對技術偵查權力的制約
三 注重對被追訴方權利的保障
四 注重發揮司法控制對技術偵查的作用
五 注重對技術偵查程序的細化
第二節 域外技術偵查程序控制制度的演進
一 美國
二 英國
三 荷蘭
四 德國
五 日本
六 域外制度的演進規律及相關思考
小結
第三章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基本觀念
**節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一 技術偵查的必要性
二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第二節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基本觀念
一 權利保障
二 職權制約
三 逐步推進
小結
……
第四章 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五章 我國技術偵查程序控制檢視
第六章 我國技術偵查程序控制制度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 節選
《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 二 關于實體性審查內容的完善 完善技術偵查程序控制的實體性審查內容,重點是需要將無罪推定、程序法定和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的要求體現在程序控制的具體規定當中。總的來說,有必要對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申請事由、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種類和適用對象、使用期限以及有關程序的記錄材料等進行細化和補充。對于這部分內容的完善建議,仍應當采取“三步走”的方案逐步推進。 (一)關于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和申請事由 1.申請主體 從《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第二章的比較研究中可以看到,多數法治發達國家對于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和授權申請的主體的級別都有明文規定。我國法律沒有涉及對申請主體條件的要求,筆者建議,在通過完善司法解釋、立法解釋和立法的規定從而將技術偵查的決定權交給檢察院或者法院以后,可以考慮將現行法律規定的批準決定權主體即“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轉換為申請權主體,理由有三:**,公安機關負責人在實踐中長期從事技術偵查的審查批準工作,熟悉技術偵查的具體內容,具有豐富的業務經驗;第二,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各地基層公安機關在人口規模、治安狀況和偵查能力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如果規定較“設區的市一級”級別更低的公安機關負責人進行申請。不利于從內部制約機制上嚴把申請關,難以避免對技術偵查采取不必要的申請;第三,在外部制約機制已建立的情況下,將原先的批準主體確立為申請權主體,相當于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先發揮“初審”的作用,有利于形成內外結合的雙重制約機制,減少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 具體方案是:首先,立法解釋統一將檢察機關明確為技術偵查的事前審查主體后,在《公安部規定》和《刑事訴訟規則》中,在“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增加其“報經檢察院審查批準決定是否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并規定相應的書面法律文書。其次,在立法規定由法院作為技術偵查決定權主體的同時,明確規定“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負責人”作為申請權主體。此處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時,在具體的規定當中應當注意批準主體的級別與申請主體級別的對應問題,即司法審查機關的級別應不低于申請機關的級別,盡量減少法外因素影響程序效果。比如規定:公安機關申請的技術偵查必須報經同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申請;檢察院申請的技術偵查,鑒于其偵查對象多為政府工作人員,建議檢察院報經上一級檢察院向與其同級的法院提出申請,強化權力制約作用。由此,立法修改之前檢察院審查偵查機關的程序基本維持不變,在司法實踐中也能夠實現較為平穩的過渡。檢察院在此發揮的是其法律監督職能。同時,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相應的修改。 2.申請事由 申請主體在提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申請時,申請事由應當明確,而目前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缺乏此類規定。僅有適用范圍和對象不能替代申請的具體理由,建議在法律解釋和立法中逐步增加和完善這部分內容,這是司法機關據以審查判斷是否授權的重要參考。具體的申請事由可以參考域外許多國家如美國法典關于秘密監聽申請書①的規定,建議規定申請事由包括以下要素:(1)申請人員的身份;(2)對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的全面而又完整的描述,包括特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對擬采用的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描述;對擬使用的技術偵查設備的性質或類型及其擬使用的具體位置、場所等的描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偵查對象的身份情況;(3)體現遵循“*后手段原則”的描述,即已經采取其他偵查措施失敗的具體情況及其原因,以及采取其他偵查措施無法實現偵查目的的情況描述;(4)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時間及理由;(5)針對同一對象、處所或設施再次申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需要提供先前的申請文書、司法機關授權的有關文書與相關工作記錄和工作報告等。 對于申請事由、適用范圍、種類和對象以及使用期限等實體性內容的完善,不僅是申請內容涉及的問題,也是實現司法授權、司法監督和司法救濟都需要確立的實體性內容。如前所述,多數法治發達國家的技術偵查法律制度對這些實體性內容都做了非常詳盡的規定。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制度在此方面需要改進的地方還很多。 (二)關于技術偵查的適用范圍 關于技術偵查的適用案件范圍,應當根據“比例原則”的要求進行細化。如澳大利亞規定適用電話監聽的案件其刑罰至少達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①而在法國,依據監聽對象是普通刑事案件還是“有組織犯罪”的不同而建立起來的普通監聽程序與特殊監聽程序,②有利于加大對有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也有利于*大限度地減少監聽的負面效應,是一種值得借鑒的立法技術等。 ……
中國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研究 作者簡介
劉晨琦,山東泰安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學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碩士(法學)、訴訟法學博士。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講師。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刑事司法制度、法律教育學。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碩辦副主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參與多項國家社科基金課題項目研究,合著、合編的專著或教材十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報》《中國法治發展報告》《政法學刊》《湖北警官學院學報》《云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法制日報》等專業刊物上發表學術文章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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