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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包郵 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10-01
開本: 16開 頁數: 1380
本類榜單:考試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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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版權信息

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本書特色

※ 遵循2021年法考大綱 ※ 囊括各學科*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 靈活運用二維碼技術 ※ 主觀題、客觀題考試階段均適用

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內容簡介

本書全面收錄了復習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推薦閱讀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具體包括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靠前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等學科。編排上采取關鍵標注、考頻提示、考點對照、關聯索引、對比注釋、真題演練、出題點自測的方式進行合理編排。同時,本書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重要的涉及修訂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及時做了更新。

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目錄

上 冊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8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

(2018年3月11日)

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2021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2017年9月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2018年2月24日)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2010年10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999年5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65年11月15日)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1970年3月18日)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1993年5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958年6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12月16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14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9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2020年1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19年1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2017年6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證據的安排

(2017年2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2-)

(2020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2009年3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2015年6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2008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

(2017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6月27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80年4月11日)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

(2020年1月1日)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1996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2月26日)

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965年3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3-)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3-)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3-)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3-)

(2009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3-)

(2018年10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3-)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3-)

(2016年11月4日)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3-)

(2016年12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3-)

(2017年9月1日)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3-)

(2018年12月5日)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3-)

(2016年9月18日)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3-)

(2010年4月8日)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3-)

(2014年6月5日)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3-)

(2018年12月13日)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3-)

(2017年1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3-)

(2021年8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3-)

(2013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3-)

(2017年9月1日)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3-)

(2006年2月23日)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3-)

(2006年3月14日)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3-)

(2011年1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3-)

(2020年6月20日)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4-)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4-)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4-)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4-)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4-)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4-)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4-)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4-)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4-)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4-)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4-)

(2020年12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4-)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4-)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4-)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4-)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4-)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4-)

(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4-)

(202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4-)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4-)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4-)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4-)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4-)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4-)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4-)

(202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4-)

(200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1998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4-)

(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4-)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01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8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04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6年1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4-)

(2018年9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9年9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3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05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8年9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21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6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6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6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2016年4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

(1998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4-)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4-)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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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2020年8月28日法發〔2020〕31號) 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3.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對防衛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于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于雖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衛過當。 二、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 5.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于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6.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于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7.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8.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9.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沖突結束后,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10.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三、防衛過當的具體適用 11.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2.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于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3.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霸斐芍卮髶p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于重大損害。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14.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對于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四、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 15.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16.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17.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行為相當,并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18.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系。對于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時,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取證工作要及時,對沖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應當**時間調;對沖突過程的目擊證人,要**時間詢問。取證工作要全面,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都應當依法及時收集,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于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證據。 20.依法公正處理案件。要全面審查事實證據,認真聽取各方意見,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并及時核查,以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要及時披露辦案進展等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對于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于防衛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人民法院審理**審的涉正當防衛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案情復雜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社會影響重大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21.強化釋法析理工作。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細致地闡明案件處理的依據和理由,強化法律文書的釋法析理,有效回應當事人和社會關切,使辦案成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開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盡*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2.做好法治宣傳工作。要認真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做好以案說法工作,使正當防衛案件的處理成為全民普法和宣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要加大涉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發布力度,旗幟鮮明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同時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消除社會戾氣,增進社會和諧。

2022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雙色應試版)(全兩冊)【2022飛躍版,大法規】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隸屬于中國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圖書出版部門。目前專職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及復習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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