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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版權信息
- ISBN:9787559840349
- 條形碼:9787559840349 ; 978-7-5598-4034-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本書特色
1.本書鉤沉史海,旨在全面呈現德國公法傳統,而作者的學術視野不僅納入了這一時期公法學界的知名人物,更敏銳地留意到那些鮮被學界提及但不可多得的公法學者。 2.本書在歷史敘述之外,也涉及同時期的經濟、政治、社會心態等諸多方面,參考資料全面、翔實,論證縝密。 3.公法的歷史就是時代精神的演變史,透過本書可以管窺德意志民族的民族性與精神氣質。 4.譯者為德國馬克斯 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博士,深耕公法史領域多年,學術訓練扎實,保證了譯文的準確性。
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內容簡介
本書講述了從拿破侖時代的舊“德意志民族神圣羅馬帝國”崩潰至次世界大戰爆發,逾一個世紀的德國公法學歷史。 德國作為公法歷史傳統悠久的國家,其公法的發展起伏跌宕,諸如維也納會議、德意志各邦國的憲法運動、1848—1849年革命、二次復辟、北德意志邦聯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國的成立,都在這段歷史時期內接連上演。而該時期也成為了德國公法目前重大的轉捩點。 米歇爾·施托萊斯教授作為該領域的非常不錯,以嚴謹的治史、治學精神,在本書中對1800至1914年間活躍的眾多學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學界內部的學術爭鳴,做出了執中的評判,并對君主制原則、主權、大臣責任制、法治國等公法核心概念進行了清晰細致的梳理。 一般我們會認為,法律是嚴肅莊重的,但是,一部法律的誕生并不僅依靠成文時法學家學究式的嚴謹,事實上它和壓迫、反抗、革命以及論戰這樣的充滿張力、對抗的事件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說,每一個法條都是抗爭或者妥協、拉鋸的結果,只是過去的法學家們在下筆時保持了自身頭腦的清明,洗凈了其歷史背景所飽含激情的部分,而這一部分正是本書力圖向讀者還原的。
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目錄
翻譯說明
常用縮略語表
**章 1800年前后的德意志公法
一、從德意志開明專制到憲治時代
二、帝國末期的帝國公法學
三、帝國的衰落與普魯士的失敗
四、萊茵聯盟及其文獻典籍
第二章 維也納會議與德意志同盟(1815—1848)
一、維也納會議與德意志同盟的建立
二、三月革命前的國家法學說
三、基本的教義立場
第三章 三月革命前的“一般國家學說”
一、保守主義、浪漫派與復辟
二、自由主義
第四章 各個同盟國的國家法
一、憲法運動
二、1848年前邦國國家法的文獻典籍
第五章 1848年前行政法濫觴
一、導言
二、警察學、警察法、行政法
三、行政法獨立的**個階段
第六章 1848年革命中的國家法學說
一、德意志革命
二、后果
第七章 1914年前各個邦國的國家法與行政法
一、1850年后的*初情況
二、在各個邦國中的發展
三、小結
第八章 德意志一般國家法——帝國國家法學說
一、帝國建立前的德意志一般國家法(1850—1866)
二、“法學方法”與帝國國家法學說
三、**次世界大戰前的國家法學說
四、主要的教義問題
五、刊物
第九章 行政法學與行政學說(1850—1914)
一、1850年以后的行政法發展
二、教義立場
三、刊物
四、行政學說
第十章 一般國家學說(1850—1914)
一、德意志同盟的*后歲月
二、自然法與晚期唯心主義
三、現實主義國家觀
四、世紀末
五、民族國家還是工業社會國家?
參考文獻
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節選
人們或許看到,18世紀國家理論的思想面貌可謂千姿百態,但它們的方法基礎卻是一樣的:當時是啟蒙、自然法或理性法的時代。人們對國家的形成、正當性以及目的達成了廣泛共識。國家建立在自由人擬制的合約的基礎上,而擬制這一合約的動力是由于人性的弱點,如果不把大家聯合在一個共同批準的法律制度之下,并使大家服從于一個*高統治,人們就不可能解決前國家的(vorstaatlich)沖突問題,這確乎有道理。合約有哪些具體內容?當合約遭到破壞時,通過反抗權是否可以解除合約?人們對這些問題都有爭議。但是,通過自愿、合意、理性的方式建立國家權力這一原則卻得到了人們的承認。早期的費希特就是這樣認為的,在他之后所有三月革命前的第二、第三代康德主義者也這樣認為。人們還一致認為,通過這種方式建立起來的統治權力不會是專制獨裁的,而是受到“約束的”,其部分受高級超驗規范(啟示、神法)的約束,部分受自然法規范的約束,部分受以歷史或合意方式建立起的基本法的約束,正如人們不合時宜地說的,統治者必須尊重這些基本法的“憲法特征”。 統治權的構建模式不僅是理性的,而且是機械的;把國家比喻成“機械”或者“鐘表”是主流想法。施勒策在1793年就尖銳地寫道:“首先,國家是一種發明創造——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 進行的發明創造,就像火災保險等。探討國家理論*具啟發意義的方式是,人們把國家看作一臺人工制造的、完全由各種零部件組成的、應該為某一目的而運行的機器。其次,這是古老的發明創造——我們在歷史*初的地方就已經發現它了!笨墒牵瑱C械論的國家觀一直遭人反對。對帝國公法學家們的歷史且務實的研究來說,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機械論的國家觀。不能依照機械和“幾何”原理來解釋帝國憲法。在這里,“帝國身體”或“軀干與四肢”這種自然化的器官學比喻更容易被人們理解。撇開普魯士不論,在領地專制主義語境下,機械比喻也非完全暢通無阻。這種比喻與一直富有生機的基督教 – 父權式的官職理解相抵觸,并強有力地排斥著在18世紀逐漸被賦予了更多意義的歷史因素。有機體的觀念還停留在人們的意識深處,因而還存在著這樣的認識,認為共同體有一個生機勃勃的歷史,它不支配個體,而是賦予個體自己的尊嚴,這種尊嚴是理性構建的機械論所無法主張要求的。孟德斯鳩對各個共同體進行個體化和歷史化的考察,并且,他勸導不能機械地立法,而是要顧及實際條件,這對逐漸被引導的氛圍變化尤為重要。在這個意義上,默澤和J. G. 施洛瑟都反對非歷史的、非有機的、總有暴政趨向的立法統一。 貴族、等級成員和教會反對“機械的”專制主義,所有這些反對都以“習傳”的權利和自由為基礎,因此都進行歷史的論證。后來的人們喜歡按照評價稱之為“自由的”或者“反動的”,而事實上這種思想的基礎并不是啟蒙的進步樂觀主義,而是一種更加從容的“發展”觀念。這種發展觀念可以建立在基督教受上帝意志保護和地位相對低一級的人為活動的基礎上。它也可以從泛神論角度把國家理解成和植物一樣生長的自然物。但這一觀念還可以來自一種保守的懷疑主義,這種懷疑主義不愿意為烏托邦的未來而犧牲困苦的今天。“有機體”的形象對所有這三種變體的吸引,遠遠強于受中央控制的“無靈魂”的機械。這種機械只是管理人的“利益”。柏克(Edmund Burke)在1790年寫道:“國家不應被當作胡椒、咖啡、印花布或煙草生意協議中的伙伴關系,或者當作其他更低級的東西,去謀取一點眼前利益,又因雙方過錯就廢除這個協議! 對機械論和低級的個人利益的反感,也影響了1806年以后活躍在普魯士的改革家。腓特烈二世的“機械”體制在他們眼前崩潰后,他們指望能調動起“有生機的”和“有機的”力量。他們把共同體理解成有機體,以便把國民變成國家的器官,并促進國民與“他的”國家在所有層面上的認同。在與法國革命軍交鋒之后,普魯士的軍隊也需要如此。軍中的改革家沙恩霍斯特和格奈澤瑙力圖克服把軍隊當成機械這種觀念。克勞塞維茨(Carl von Clausewitz,1780—1831)大約在1808年也這樣寫道:“要拋棄這種看法,認為新的戰爭技藝會是這樣的趨勢,即把人純粹當作機器來利用。并非如此。新的戰爭技藝必須使武器發揮出它的性能,把個人的能力激發出來。”在這種情況下,機械比喻的轉變表明這并不具有保守作用,而是具有一種現代化作用。與“機械”相比,“有機體”有這樣的優勢:它能靈活反應變化了的環境條件,能通過部分與整體之間更高級的協同而調動機械所缺乏的后備力量。它能更好地處理內部張力,由于有更強的犧牲意愿,在遭受失敗之后也能更快地恢復元氣。
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作者簡介
米歇爾施托萊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國法學家、公法史學家。1974—2006年任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馬克斯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近現代公法史。1991年獲德國萊布尼茨獎,2000年獲國際巴爾贊獎,2014年獲德國科學與藝術功勛勛章,2015年獲德國聯邦星級大十字勛章。主要代表作為四卷本《德國公法史》(17世紀—20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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