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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不起訴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6083
- 條形碼:9787510226083 ; 978-7-5102-2608-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合規不起訴研究 內容簡介
《合規不起訴研究》 是很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重點課題的結集,書稿內容涵蓋三大部分:刑事合規基礎理論研究、企業附條件不起訴研究、刑事合規立法研究,主要文章:企業合規刑事化的發展及啟示、網絡平臺刑事合規的基礎、功能與路徑、單位刑事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與企業
合規不起訴研究 目錄
刑事合規的理念、機能和中國的構建
一、概念的源流——企業的合規計劃與刑事合規
二、刑事合規的理念基礎
三、刑事合規與企業犯罪的刑事責任
四、刑事合規的中國構建
余論
企業合規刑事化的發展及啟示
一、引言
二、企業合規的形成與發展
三、企業合規刑事化的發展
四、企業合規刑事化的啟示
網絡平臺刑事合規的基礎、功能與路徑
一、網絡平臺刑事合規風險與現實性考量
二、網絡平臺刑事合規的目標與基本理念
三、我國現有刑法體系下網絡平臺刑事合規計劃的功能定位
四、網絡平臺刑事合規的基礎性問題與實施路徑
有效刑事合規的基本標準
一、引言
二、確立有效刑事合規基本標準的考量因素
三、域外有效刑事合規基本標準
四、我國企業有效刑事合規的基本標準
五、結語
企業附條件不起訴研究
單位刑事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與企業治理理論探討
一、引言
二、對單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實體法根據
三、對單位附條件不起訴的檢察權根據
四、附條件不起訴:刑事法制與公司制度的融合
五、結語
我國建立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探討
一、彌補企業犯罪追責體系的缺陷需要建立企業
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二、擴張企業刑事責任的范圍是建立企業
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前提
三、企業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基本要素
企業合規中附條件不起訴立法研究
一、引入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的必要性
二、企業合規暫緩起訴的全球化發展
三、我國企業合規附條件不起訴的制度設計
域外企業緩起訴制度比較研究
一、引言
二、從制度的起源地說起:由激進向相對理性回歸的
制度現狀描述
三、制度的擴張:全球化浪潮中的驚喜與隱憂
四、制度的借鑒:引介路徑的初步構想
五、結論
企業附條件不起訴的立法建議
一、立法背景及問題的提出
二、企業附條件不起訴立法的必要性
三、企業附條件不起訴立法的可行性
……
刑事合規立法研究
合規不起訴研究 節選
四、附條件不起訴:刑事法制與公司制度的融合 如果我國刑事法制中引入附條件不起訴,就會形成刑事法制與公司企業制度的結合,在單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開了個“接口”,促使檢察機關推進涉案企業進行公司內部治理。對此,需要解決認識問題,更要考慮檢察機關在促進公司內部治理中的角色與功能! ∵@里要解決的認識問題,就是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是否要進行監督考察。檢察機關具有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即根據犯罪嫌疑企業的罪行程度和內在治理結構、經營方式及守法意愿來判斷并決定是否適用這一特殊類型的不起訴,還要決定犯罪嫌疑企業的整改時間。與此相關的問題是,檢察機關如何進行監督考察?可能的思路有四個:一是由犯罪嫌疑企業自行整改,定期向檢察機關進行匯報,在整改期限結束后,檢察機關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二是由檢察機關派員到犯罪嫌疑企業進行現場監督整改,檢察官作為特別監事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三是由檢察機關直接委托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行業組織或其他第三方主體進行現場監督整改,受委托人定期向檢察機關提交評估報告;四是檢察機關與政府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監督考察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派工作人員進行監督考察.必要時可邀請市場第三方主體提供輔助。實際上,選擇其中任何一條路徑,都涉及監督考察的法律性質以及實施主體問題! Υ,可以首先分析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針對未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由檢察機關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這一規定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權和監督考察權一并交給檢察機關,如此規定有利于事權集中、有利于檢察機關及時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不過,這一規定還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督考察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如果從實體法的觀念上分析,其應當屬于一種預防性措施,而具體實施就帶有預防性措施執行的性質。按照這一認識分析,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可否作為某種法律措施的執行機關?第二,法律監督的本意,是對被監督者是否違法進行監督,監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遵守法律規定要求(第283條第3款),基本屬于治安權的范疇,不盡符合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以*常見的檢察建議為例,檢察建議向來都是指出相關單位存在違法或者違法風險的情況,而沒有指導相關單位具體如何遵守民事行政法律法規的內容。這里可以比較刑法中有關管制和緩刑監督執行的規定,其與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督考察的內容十分相似,但前者都由社區矯正機關進行,①也就是,將管制和緩刑監督的決定權與監督考察權分開。總之,即便可以認為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考察便于辦案機關及時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但從職權屬性上看,由檢察機關監督也會分散檢察機關的工作重心! Ψ缸锵右善髽I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應將決定權與監督考察權加以區分,由檢察機關履行決定權,而具體監督考察由其他主體完成。以上第三個思路有可取之處,但就我國司法體制現狀而言,還不宜完全由市場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考察。從以往立法例(包括刑法)看,這類監督考察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因而由公權力機關實施更為適宜。同時,如果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考察,也會涉及政府采購(即向市場招標適格的第三方機構)、對第三方機構及人員的審查和監督、對第三方機構監督考察合法性評估乃至腐敗預防等一系列問題。因而從目前司法體制看,第三個思路應當予以舍棄?赡軙杏^點認為,美國司法實踐就是采取這個思路并收到較好的效果,且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考察有利于確保指導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的專業性。這種看法確有道理,不過考慮到我國司法體制的特點和司法文化,由私營機構來從事帶有公權力行使性質的監督考察,還不容易為公眾所接受,也不容易被犯罪嫌疑企業所接受。犯罪嫌疑企業可以自行聘請律所等第三方機構來協助制定合規計劃、推動其合規計劃實施,但由律所等對其進行現場監督,企業很難接受這種機制安排。當然,從實踐需要看,政府主管部門也可以和行業組織合作,由行業組織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實施監督考察。 比較第三、第四個思路,由檢察機關與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由行政主管部門(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考察更為適宜。理由有三點:一是行政主管部門本身即具有對企業行為進行規制的行政職權,其可以通過行政許可、行政指導、行政檢查乃至行政處罰促使企業合法經營,而對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間的犯罪嫌疑企業的監督考察,符合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二是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考察,也有利于確保對企業監管的專業性。企業的合規建設,不僅要遵循法律,還要遵循大量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行業規范等。由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來指導企業遵循行政類、行業類規范,可行性較小也沒有必要。三是如前所述,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意在監督違法,而沒有指導合法生產經營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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