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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88757
- 條形碼:9787520388757 ; 978-7-5203-8875-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 內容簡介
本書以盧梭政治理論的一致性為前提,從政治共同體建構的主權與治權兩個維度出發,討論盧梭的人民主權與代表制政府理論。盧梭從主權與治權兩個維度設計共同體的制度。依據他對人民主權與代表制的認識,盧梭區分了主權與行政代表制,否定了主權代表而接受了行政代表,從而設計了主權民主制和代表制政府。本書立足人民主權與代表制政府,認為德性與制度共同支撐著盧梭構建的政治共同體。正是在主權與治權兩個維度上,盧梭不僅批判了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存在的危機,即精英和少數統治對人民主權帶來的危害;還有與代議制民主理論存在著協調的可能性,如何從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平等與自由。
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 目錄
**節 選題依據
第二節 文獻綜述
一 國外研究綜述
二 國內研究綜述
第三節 主要內容與框架
一 研究問題
二 研究思路
第二章 政治共同體建構的人性基礎
**節 盧梭人性問題的由來
一 文明對個體德性的敗壞
二 文明對公民身份的腐蝕
三 文明對奴役的粉飾
第二節 盧梭的人性觀
一 自然法傳統的人性觀
二 純粹自然狀態下的人性善
三 社會狀態下的人性墮落
第三章 政治共同體的起源與形成
**節 政治共同體的起源:社會公約
一 政治共同體起源的諸學說
二 社會公約的性質:單一契約
三 社會公約的內容:權利轉讓的限度
第二節 政治共同體的意志:公意
一 公意:意志的聯合
二 公意與個人意志:身份的轉變
三 多數規則與強迫的自由
第四章 政治共同體的主權:人民主權
**節 人民主權:主權民主制
一 人民主權的內涵
二 人民主權與公民能力
三 人民主權與公民協商
第二節 雙重代表制
一 盧梭對主權代表的接受
二 盧梭對主權代表的拒絕
三 主權代表與行政代表的區分
四 主權民主與直接民主的差異
第五章 政治共同體的治權:代表制政府
**節 代表制政府的性質與類型
一 作為行政代表的政府
二 政府形式的三種類型
三 政府的蛻化
第二節 代表制政府的制度約束
一 人民主權對政府的制約
二 政府內部的權力制衡
三 政治共同體的瓦解
……
第六章 政治共同體的創建:立法者
第七章 政治共同體的創制實踐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 節選
《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 為了區別霍布斯對君主主權的使用,以及對于主權絕對性的擔憂,洛克使用“*高權力”代替“主權”,以避免主權者的絕對權力,并且將主權局限為議會的立法權,立法權監督和制約國王或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權力。孟德斯鳩在洛克的基礎之上,意識到絕對權力所帶來的危害,主張權力的分立,他將主權一分為三——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者之間相互制衡與約束。雖然洛克與孟德斯鳩對主權的界定是建立在權力制衡基礎上,避免了霍布斯的君主專制,但盧梭仍然批評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主權理論,由于“沒有能形成對主權權威的正確概念,出自把僅僅是主權權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洛克與孟德斯鳩的問題在于將主權分割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試圖通過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來保障人民的自由,但這同時也破壞了主權的至高性和完整性。在盧梭看來,霍布斯雖然堅持主權的不可分割和統一性,但他混淆了主權背后的公意觀念,以君主意志代表了共同體的普遍意志。 依據上述思想家對主權的認知,盧梭認為,政治共同體的主權具有三種屬性:(1)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和不受限制的,主權者就是達成社會公約的全體成員,主權不受行政、司法等權力的限制;(2)主權者的權力必須是不可轉讓的,因為公約是集體簽訂的,必須交由集體共同行使,主權背后是共同體的公意,意志不可轉移與代表的性質讓主權也不可轉移與代表;(3)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它只能是共同體集體的意志,而不能是個別的意志,它在性質上與行政權相區別,主權是制定法律的權力,而行政權、司法權等權力不過是法律的執行和運用。 社會公約的達成,不僅創造出人民作為唯一的主權者,并且主權也只能以人民集體的名義行使。人民對主權的直接行使,不僅使盧梭區別于傳統的共和主義和自然法學派思想家,也使他區別于代議制民主理論家。在盧梭的理論中,主權是公意的表達,它具體表現為立法權力,而不包括行政權、司法權等。從“人民主權”的表面含義來看,盧梭的主權者與主權概念將“人民”拔高到至上地位,與霍布斯的絕對君主相似,這也正是自由主義者所批評的。但這種表面的相似性卻混淆了盧梭與霍布斯在主權觀念上的根本差異! ∈紫,盧梭的人民主權是不可代表與轉移的,而霍布斯的君主主權實質上是建立在主權可代表基礎之上,不僅君主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權力也代表了人民主權。其次,人民作為主權者享有的權力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主權者自身并不能去執行法律,政府雖然不能限制主權者,但是主權者意志的實施卻必須依賴于政府和行政部門。此外,如《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在第三章中所分析的,社會公約關于個體權利的轉讓僅僅是有關集體性事務方面,公民在私人領域仍然享有充分的自由、財產權利。所以,絕對的主權并不是專斷和不受限制的權力,它本身受到社會公約和共同體宗旨的限制。一旦主權的行使違背了公約或共同體的宗旨,則共同體自身也就瓦解,公民也就不再具有對主權者或主權服從的義務。 為了實現人民主權,而不至于被政府(議會或君主)所篡奪,盧梭采用了人民直接行使主權的制度。在政治權利原理上,社會公約既然是全體成員共同達成的,則主權的行使就必須交由人民集體。因此,制度設計上,盧梭選擇了人民集會或公民大會,由全體公民出席與在場保障人民主權者的身份。公民大會不僅是公意得到體現的場所,也是主權行使的權力機關,它是共同體的*高機構。為了回應批評者的指責,認為公民大會不可能召開和不具有現實性,盧梭以羅馬的公民大會為例,說明它既然能夠在古代得到實踐,在現代政治社會中同樣能夠實現。在為日內瓦的立法工作中,盧梭具體闡述了公民大會如何在現代國家中行使主權(這將在后文中得到展開和分析)。但是,除此之外,主權者并沒有在公民大會閉會期間消失了,而是一直存在著,只是保持沉默。盧梭認為,公民大會閉會期間,主權雖然不再能夠行使,但是,主權者的身份讓公民具有政治權利監督政府,防止政府的篡權。公民并不是僅具有對政府的服從義務,他們作為主權者的一員具有監督政府的權利。一旦政府篡奪了人民主權,或者架空公民大會的權力,人民有權利召開臨時公民大會以集體的名義重新行使主權! ∮捎谌嗣裰鳈嗟慕^對性、不可轉移、不可分割等特征,造成了對盧梭人民主權理論的極端解讀:將盧梭視為民主主義之父的研究者認為,人民主權原則實際上確立了人民是一切政治權威的來源并具有*高統治權力,任何政治統治必須建立在人民主權之上;將盧梭理解為極權主義者的研究者則認為,主權的絕對性使得盧梭將必然建立一個極權的共同體,并由于人民這一抽象概念而使得絕對權力掌握在某個人或某個集團之手;試圖調和自由主義與民主主義的研究者認為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實際上蘊含了分權的概念,它區別于孟德斯鳩等人的權力制衡概念,主權或立法權是高于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后二者在性質上是接受主權者的委托而并非轉讓的權力,盧梭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盡可能地壓縮了人民或主權者的權力! 」P者認為上述三種不同觀點的出現,源于研究者對盧梭人民主權理論作為政治權利原理和政治制度設計的混淆。從政治權利原理來看,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是激進的,因為他將人民從統治權力的邊緣拉回到核心,從被統治者的身份一躍成為統治者,人民不再僅僅作為君主統治下的臣民,也不再僅是共和國的權力來源,而成為*高權力的享有者。人民主權原則,實際上也就確立了民主的本質,現代任何一個政治體或國家都不能否認主權歸屬于人民,代議制民主與直接或激進民主的爭論在于人民是否直接行使主權,但這個問題實質上已經轉向了政治主權制度的設計!
盧梭政治共同體建構理論新論 作者簡介
劉華云,廈門大學政治學博士,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訪問學者(2014.08-2015.08),現為深圳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民主理論、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在《廈門大學學報》《學術月刊》《國外理論動態》《江淮論壇》等國內重要學術刊物(CSSCI)發表論文多篇。作為課題負責入主持過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廣東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項目等:作為課題參與人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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