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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觀念與國家——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形成(1840-1934)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92313
- 條形碼:9787030692313 ; 978-7-03-069231-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市場、觀念與國家——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形成(1840-1934) 內容簡介
文物保護制度是當代中國重要國家制度之一,更是現(xiàn)代民族國家普遍施行的制度。本書探討了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創(chuàng)建和變遷的歷史,主要從清季以來傳統(tǒng)國內古物市場和靠前古物市場的接軌、傳統(tǒng)古物觀念變遷和新式研究機構興起三方面入手,通過梳理史實,分析市場、觀念、學者群體和國家制度之間的互動關系,揭示了隱藏在文物保護制度形成過程背后的豐富歷史面相,對于中國近代社會文化史研究、近代制度史研究和文物與博物館學研究等領域具有較大的學術參考價值。
市場、觀念與國家——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形成(1840-1934) 目錄
**章 導言 1
第二章 琉璃廠的外國人:晚清古物市場與國際古物市場(1840—1909) 17
第三章 舊物維新:晚清古物觀念變化及古物保存意識的產生(1840—1909) 84
第四章 從“國粹”到“國權”:新知識群體與古物保存理念變遷(1909—1927) 158
第五章 《古物保存法》: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形成(1928—1934) 235
第六章 結語 295
征引文獻 300
后記 315
市場、觀念與國家——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形成(1840-1934) 節(jié)選
**章 導言 **節(jié) 選題旨趣 文物保護制度是當代中國重要國家制度之一,更是現(xiàn)代民族國家普遍施行的一項國家制度。然而從人類歷史來看,定義文物、保護文物的意識起源甚晚,國家采用規(guī)章法律等手段,對與本國有關的古代物品進行維護保存,限制出口,甚至運用國家力量強制對古代遺跡遺物乃至承載于實物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保護,亦是一種后起現(xiàn)象。就中國歷史而言,當下通行的文物概念、文物保護觀念及文物保護制度,皆是晚清民國時期自域外移植中土,故在觀念、知識、制度層面,不可避免地帶有中國與西方、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激蕩交融的印記。文物保護制度既是近代中國由傳統(tǒng)王朝向現(xiàn)代民族國家轉變過程中重新構造新式國家制度中的重要一環(huán),亦在深層次上反映近代傳統(tǒng)古物觀念和知識的變遷。通過考察文物保護觀念和文物保護制度在近代中國的發(fā)生發(fā)展,或能為深入理解中國近代國家的形成提供參考。 吳義雄先生曾指出“清末民初時期,盡管中國社會依然處在新舊代謝的陣痛之中,知識體系的革命卻未遭到難以逾越的障礙。進入20世紀后,反而是傳統(tǒng)的知識體系需要設法‘維護’和‘保存’”⑴。傳統(tǒng)的知識體系自然包括關于古物的知識,它們或以金石之學,或以器物譜錄和賞鑒指南的形式出現(xiàn),被歸入經、史、子三部當中。然而在近代西潮沖擊下,無論是古物的定義、范圍、類別,還是古物的價值標準,都巳發(fā)生較大改變。而“文物”一詞亦被置換了傳統(tǒng)含義,成為具有新內涵的“古物”的代稱⑴。顧頡剛1926年曾言“說到古物,真覺得我們一輩人與其他的人站在兩個世界”〔2〕,徑直道出了時人觀感。 早在傳統(tǒng)古物知識與觀念變遷之前,國內古物市場即與外國資本和國際古物市場發(fā)生關聯(lián)。受19世紀中期歐美藝術品市場一度泡沫化和西方新興博物館、美術館建設潮流剌激,19世紀晚期以后歐美對中國古代藝術品(古物)需求激增,大量中國古物通過市場渠道流失海外。除傳統(tǒng)知識體系之外,“古物”也成為時人力求維護和保存的對象。1909年,羅振玉發(fā)現(xiàn)當時中國出土古物幾乎被外國人迅速買走,不由嘆道:“我國若不定古物保存律,恐不數(shù)十年,古物蕩盡矣。可不懼哉? 晚清以來,西方列強或直接軍事劫掠,或依靠雄厚資本捜刮,造成大量中國古物流失。在此過程中同時受西方思潮影響,現(xiàn)代古物(文物)保護意識在中國萌芽發(fā)展,傳統(tǒng)古物觀念與知識體系亦發(fā)生變遷。在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基礎上,保存古物古跡在清末成為一項新的國家職能。從1909年清廷《保存古跡推廣辦法》到1930年國民政府《古物保存法》,都試圖行使“保存古物”的國家職能,然而前者為“辦法”,乃王朝時代以法令形式行使政府權力;后者則是以現(xiàn)代國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專項法律,并配套有《古物保存法實施細則》《采掘古物規(guī)則》《古物獎勵規(guī)則》等補充法規(guī),且依法成立專司全國古物保護事宜的專門機構,從法律制度、專門機構和專業(yè)人員三方面,創(chuàng)建了一套完整的現(xiàn)代治理體系,成為后世典范⑴。張蔭麟曾提出判別史事重要程度的五個標準:“新異性的標準”、“實效的標準”、“文化價值的標準”、“訓誨功用的標準”和“現(xiàn)狀淵源的標準”〔2〕,以此衡之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可說既是中國史上從無到有的創(chuàng)設(新異性),亦幵啟了后世先河(現(xiàn)狀淵源),不可謂不重要。故考察該制度的確立與變遷,結合晚清民國時期具體社會背景,分析在國際古物市場和西方觀念影響下,傳統(tǒng)古物觀念和國家文物保護職能的演變,探討市場、知識和國家權力的互動,或能對今曰中國文物保護制度有深入理解,同時為此制度之改良提供若干歷史借鑒。 2016年,中國完成歷史上**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統(tǒng)計出截至2016年10月31曰,全國公立機構中按照普查統(tǒng)一標準登錄信息的文物藏品約有2661萬件(套)(3)。作為對比,中國文物學會統(tǒng)計自1840年以來因戰(zhàn)爭、不正當貿易等原因,有“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曰本和東南亞國家及地區(qū),其中國家一、二級文物達100余萬件”〔4〕;而據(jù)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早先的數(shù)字,散落在世界47個國家的200家博物館中的中國文物數(shù)量為167萬件,民間收藏的數(shù)量將是館藏數(shù)量的10倍之多,兩者合計,則有近2000萬件之多〔5)。流失海外的中國文物數(shù)量竟然和當前中國國家機關按照普查標準登錄的館藏文物數(shù)量級別相當,可見流失規(guī)模之巨。1840年后尤其20世紀初至1949年間,中國文物流失慘狀可謂空前絕后,絕無僅有。20世紀30年代袁同禮稱“挽近以來,西方學者,競尚東方藝術,每成立大規(guī)模之組織,為系統(tǒng)之捜集,又不惜重資,百方購求,奸商漁利,助其盜竊,而荒山辟寺,廢墟野冢,亦遭洗劫,我國文物之損失,以*近二十年為尤甚,良可慨也”⑴。1950年陳夢家亦言“自從清末以來,五十年間中國古代銅器出國的,真是不計其數(shù)”〔2〕。在今人論述中,更常以“國寶流失,,來表達⑴。 近代文物之所以大規(guī)模流失海外,袁同禮認為是西方學者“成立大規(guī)模之組織,為系統(tǒng)之捜集,又不惜重資,百方購求,奸商漁利,助其盜竊”,提示如僅將原因僅歸結于帝國主義軍事掠奪,而忽視大量古物乃通過西方學者、民間組織系統(tǒng)捜求,國內“奸商漁利”,里應外合的市場途徑流失,則似過于簡化歷史〔4〕。故而本書首擬考察晚清中國傳統(tǒng)古物市場在中西交流曰益頻密的背景下發(fā)生了何等變遷,又如何與國際古物市場發(fā)生關聯(lián)?通過市場渠道流失的古物到底何等規(guī)模?在古物流失的同時,西方藝術品收藏鑒賞傳統(tǒng)如何作用于傳統(tǒng)觀念,保存古物的意識、古物的新定義與新價值標準如何在晚清民初萌芽發(fā)展?“古物”在晚清何以與“國富”“國體”“國粹”相關,成為朝野上下呼吁保存的對象?在近代政治變革和社會變遷的同時,保存古物的國家職能又如何在近代中國逐步確立,*終以1930年《古物保存法》的頒布為創(chuàng)建標志?對于社會而言,雖然國家通過法律訂立了文物保護制度,并設立各級機構進行管理,但移植于域外的文物保護制度又如何與基層傳統(tǒng)社會互動調適,制度在實地運作效果如何?推動制度創(chuàng)建和變遷的深層因素又是什么? 具體而言,本書擬解決以下問題。 (1)19世紀中期以來,中西物品與知識交流曰益密切,歐美社會一度興起東方藝術品收藏熱潮,導致中國古物作為“商品”漂洋過海,通過古物市場大量流失。因此本書將從古物市場切入,考察晚清民初中國傳統(tǒng)古物市場如何與國際古物市場關聯(lián),域外資本對傳統(tǒng)古物市場有何影響,古物究竟以何種途徑流失海外,其數(shù)量與規(guī)模又是何等級別?清末傳統(tǒng)古物市場與國際古物市場的接軌導致巨量中國古物外流,這是中國文物保護制度創(chuàng)設的邏輯起點,更是時間上的重要幵端。 (2)中西交通大后,無論商品、知識、觀念等,中國與西方處在交流互動狀態(tài),彼此互相影響。正如研究者指出域外中國文物改寫了美國東亞藝術史研究⑴,或塑造了歐美對中國藝術史的新知識〔2〕。同樣,源于西方的古物保存觀念及鑒賞研究方式亦深刻影響到中國傳統(tǒng)古物觀念。如古物保存,傳統(tǒng)古物收藏鑒賞多以私人收藏為主,“或秘于一家,或私于一姓,一經兵火,散失焚棄,瓦礫之不如”,而隨著西方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及觀念的傳播,與私相對的“公藏”,逐漸成為*優(yōu)選擇,甚至清廷自己都批評“中國歷來無一公共貯藏之所”〔3〕。又如古物鑒賞研究,傳統(tǒng)時期的古物或是士大夫風雅相尚的道具,帶有較為豐富的社會學內涵〔4〕;或在注重文字的金石學脈絡中,古物僅是古代文字的載體,故而無字古物,如瓷器、唐三彩、漢唐明器、歷代造像等,多疏離于傳統(tǒng)古物鑒賞研究主流。然而在西方觀念影響下,通過“美術”“工藝”等價值,古物幵始成為重要的經濟資源,與“國家貧富”相關;同樣在晚清參加的歷屆世界博覽會中,中國常以“古物”作為代表自身的展品,“古物”和“國家”亦發(fā)生聯(lián)系,成為國家的某種象征。伴隨中國近代新式“國家”觀念的興起,保存古物成為新的國家職能。正是在各種觀念更新下,巳持續(xù)多年的“古物流失”才會在20世紀初忽然凸顯,成為重要時代問題,*終在中外相關人士推動下,清季文物保護事業(yè)由此肇端。通過對上述問題梳理,或能揭示近代中西在不同領域互動交流的復雜面相。 (3)傳統(tǒng)制度史研究常傾向于對制度文本解讀,從而忽略對制度實際運作的考察,20世紀70年代后興起的新制度主義分析范式則為再思近代文物保護制度提供了新視角。新制度主義通常將制度理解為“社會中個人遵守的一套行為規(guī)則”,而“一套規(guī)則要成為一個制度,相關團體和社會的各個成員都必須了解這些規(guī)則”,故而國家制定的制度必須在得到社會認可的基礎之上才能作為社會通行的制度。對于近代中國而言,“近代中國各項制度的創(chuàng)立多源于清末官制改革和法規(guī)移植”,而移植來的法律“僅僅是一種‘正式制度’,缺乏一種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為其支撐”⑴。在新制度主義視角之下,一些非正式規(guī)則如習俗慣例、意識形態(tài)乃至文化等亦被納入制度范疇,并且強調制度與個人的互動及制度對個體行為的實際效果。對本研究來說,明清以來的古物鑒賞風氣與金石學思維養(yǎng)成之下的諸多觀念〔2〕,及發(fā)達的傳統(tǒng)古物市場產生的知識習慣,均可視作從外部移植的“文物保護制度”的本土文化環(huán)境,從而對制度實地運作產生重要影響。從1909年清季《保存古跡推廣辦法》到1916年北洋政府《保存古物暫行辦法》,再至1928年《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條例》和1930年《古物保存法》,文本層面的文物保護制度似乎逐步健全,并且完整細致,但在實際運作中,受傳統(tǒng)古物觀念和地方社會權力結構影響,又呈現(xiàn)出何種面相?是否實現(xiàn)了制度定立之初預期的效果?據(jù)1928年《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條例》規(guī)定,各地應在民政部下成立“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會”,專司文物保護之責,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如“淮陽保存古跡委員會”“彰德古物古跡保存委員會”等機構,卻被認為是“幾個沒有正業(yè)的人,聯(lián)合城廂幾位重要士紳組織起來的,他們的目的是在
市場、觀念與國家——近代中國文物保護制度的形成(1840-1934) 作者簡介
李飛(1984--),男,陜西寶雞人。深圳博物館副研究館員,南京大學歷史學學士、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歷史與孫中山研究所碩士、中山大學歷史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近代博物館史、文物保護制度史和深圳地方史,點校整理出版《麥積山石窟志》(商務印書館,2019年),在《東南文化》《西北民族研究》《學術研究》《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紅樓夢學刊》《文史知識》等發(fā)表文章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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