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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處罰法匯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23137
- 條形碼:9787301323137 ; 978-7-301-32313-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外行政處罰法匯編 內容簡介
本書共收錄了六個國家的行政處罰法立法。“中國編”部分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清末和民國時期的行政處罰法,“外國編”部分則收錄了《德國違反秩序法》《日本輕犯罪法》《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節譯)、《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節譯)、《意大利1981年11月24日第689號法律對刑法體系的修改》(節譯)、《奧地利行政罰法》等五個國家現行的行政處罰立法,其中日本、意大利、奧地利等國的立法文本系搶先發售在我國翻譯出版。 本書翻譯團隊陣容強大,包括查云飛(德國明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王樹良(日本九州大學法學府法學碩士、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劉向文(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學博士,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俄羅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王圭宇(鄭州大學與俄羅斯圣彼得堡國立大學聯合培養法學博士,鄭州大學俄羅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歷史學博士后研究人員)、羅冠男(意大利羅馬二大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張青波(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等多位有相關專業背景的研究人員。
中外行政處罰法匯編 目錄
中國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附錄一:臺灣地區“行政罰法”
附錄二:清末和民國時期的行政處罰法
違警律(1908年)
違警律施行辦法(1908年)
違警律條文解釋(1909年)
治安警察條例(1914年)
違警罰法(1915年)
違警罰法(1928年)
違警罰法(1943年)
外國編
德國
德國違反秩序法
日本
日本輕犯罪法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節譯)
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節譯)
意大利
意大利1981年11月24日第689號法律對刑法體系的修改(節譯)
奧地利
奧地利行政罰法
后記
中外行政處罰法匯編 節選
《中外行政處罰法匯編》: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的責任 公職人員有不遵守維護管理秩序、國家秩序和社會秩序,不遵守保護自然、保護居民健康領域法定規則的和保障其履行被列為公職人員職責的其他規則相關聯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軍人和對其適用紀律規章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 軍人和應召舉行短期集訓的預備役軍人,以及內務機關的士兵和指揮員應當對不遵守紀律規章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上述人員對違反俄羅斯聯邦國界制度、邊境制度、俄羅斯聯邦國界通行口岸制度規則的行為,對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狩獵、捕魚和魚類資源保護規則,海關規則和走私的行為,根據一般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對上述人員不得適用勞動改造和行政拘留,而對軍人,除此之外,還不得適用罰款和剝奪運輸工具駕駛權(根據1995年1月27日第10號聯邦法律、1995年2月2日第12號聯邦法律修訂,載《俄羅斯聯邦立法匯編》,1995年1月3日第5期,第346頁;1995年2月6日第6期,第453頁)。 除本條第1款指出的人員外,對其適用紀律規章或專門紀律條例的其他人,在上述紀律規章或專門條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對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承擔紀律責任。而在其余情況下,根據一般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在本條第1款指出的情況下,被授予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公職人員)可以不給予處罰,而是將關于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材料移交給相應機關,以便解決對有過錯的人追究紀律責任問題。 對其適用紀律規章的鐵路運輸、海洋運輸、內河運輸和民用航空的工作人員,因在履行職責時實施的下述行政違法行為而依照紀律規章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鐵路運輸工作人員因實施本法典第103條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第104條,第104條之一和第126條第1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海洋運輸工作人員因實施本法典第104條之一、第109條、第109條之一、第110條和第126條第2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內水水路運輸工作人員因實施本法典第104條之一、第110條至第111條之三和第126條第2款規定的違法行為; 民用航空工作人員因實施本法典第105條至第108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高蘇維埃主席團1988年3月15日命令修訂,載《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高蘇維埃公報》1988年第12期,第241頁;根據1992年12月24日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法律修訂,載《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高蘇維埃公報》1993年第3期,第97頁)。 第十七條 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的責任 位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應當同蘇聯公民一樣根據一般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由按照現行法律和蘇聯國際條約的規定享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行政司法豁免權的外國公民,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在俄羅斯聯邦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內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外國自然人或無國籍人,應當同俄羅斯聯邦的自然人一樣根據一般規定承擔行政責任(第2款由1996年5月27日第56號聯邦法律列入,根據1999年3月3日第53號聯邦法律修訂)。 第十八條 緊急避險 一個人盡管實施了本法典規定的行為或實施了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其規定了行政責任的行為,但處于緊急避險狀態,即為了消除對國家秩序或社會秩序、社會主義財產、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法定的管理秩序構成威脅的危險,該危險不可能用其他手段消除而且所造成的損失又小于被防止的損害,那么該人不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正當防衛 一個人盡管實施了本法典規定的行為或實施了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其規定了行政責任的行為,但處于正當防衛狀態,即在保衛國家秩序或社會秩序、社會主義財產、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法定的管理秩序以及受違法行為的侵害時,給侵害者造成了損害,而且此時未超過正當防衛的界限,那么該人不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無責任能力 在實施違法行為或不作為時處于無責任能力狀態,即由于患慢性精神病、暫時性精神活動失常、癡呆癥或其他病態,不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不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將關于行政違法行為的材料移交給同志審判會、社會組織或勞動集體審理 如果考慮到違法者所實施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身份,對其適用的社會感化措施是適宜的,那么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人可以被免除行政責任,但應當將其材料移交給同志審判會、社會組織或勞動集體審理。 對于實施了本法典第117條、第120條、第124條、第147條、第151條、第160條至第163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而根據本條第1款指出的理由被免除行政責任的人,其材料也可以移交給企業、機構和組織里成立的反酗酒委員會及其結構性分支機構審理。 關于對實施本法典第49條、第117條、第120條、第124條、第147條、第151條、第153條、第158條、第160條至第163條所規定違法行為的人適用社會感化措施的情況,企業、機構和組織的行政部門,企業、機構和組織里成立的反酗酒委員會及其結構性分支機構,同志審判會或社會組織必須在十日期限內通知送達材料的機關(公職人員)(根據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高蘇維埃主席團1985年10月1日命令修訂,載《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高蘇維埃公報》1985年第40期,第1398頁)。 ……
中外行政處罰法匯編 作者簡介
熊樟林,法學博士、東南大學青年首席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東南法學》(CSSCI來源集刊)副主編、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與東南大學合作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江蘇社科優青、江蘇高校“青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東南大學仲英青年學者。曾任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法律事務中心主任助理,現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決策咨詢專家、常州市和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主持國家社科基金2項,教育部、司法部等***和省部級項目6項。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上發表論文40余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學習時報》轉載15篇。獲教育部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二等獎、江蘇省第十六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2016年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一等獎等省部級和其他獎勵10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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