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075572
- 條形碼:9787513075572 ; 978-7-5130-755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 本書特色
本書意在得出對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生成物相關爭議問題的合理論證解釋并構建科學可行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機制。
當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備巨大的經濟發展潛力和價值內涵時,如何應對其在身份認知、屬性界定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的爭議,就是本文的研究出發點和終極追求目標。
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 內容簡介
本書在綜合對于人工智能法律主體資格的確定,對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屬性的認定,以及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歸屬模式構建,其優選目標都是為了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態下,實現針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有鑒于此,本文試圖通過提出具體的建議措施,設計出有利于我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現實可行制度。
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 目錄
目錄
緒論
一、選題的理由和背景
二、研究的意義與目的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
四、研究的內容與方法
**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問題的提出
**節人工智能的界定
一、人工智能的定義
二、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的概念辨析
三、人工智能與大數據的概念辨析
第二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界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義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要特征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要類型
第三節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正當性問題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理論正當性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制度正當性
第四節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可行性問題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主體問題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客體問題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歸屬模式問題
本章小節
第二章 人工智能的著作權主體資格問題
**節 法哲學視角下的法律主體資格論證
一、認知意識下主體資格的產生
二、理性主義下法律主體的產生
第二節 民法視角下的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論證
一、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發展趨勢
二、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構成要件
三、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體資格認定
第三節 著作權法視角下的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論證
一、勞動價值論下的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論證
二、功利主義論下的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論證
三、法教義學下的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論證
本章小節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客體問題
**節 著作權客體的理論基礎
一、著作權客體的制度基礎
二、著作權客體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 著作權客體的構成要件
一、著作權客體的內涵
二、著作權客體的形式構成要件
三、著作權客體的實質構成要件
第三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思想與表達問題
一、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起源與發展
二、思想與表達的具體區分方法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屬于思想的表達
第四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問題
一、“獨創性”的起源與發展
二、“獨立”的判斷
三、“創造性”的判斷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獨創性”要求
本章小節
第四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節 著作權歸屬的理論基礎及現行模式
一、著作權歸屬的理論基礎
二、著作權歸屬的主要現行模式
第二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模式
一、人工智能說及“虛擬法律人格說”
二、人工智能編程設計者說
三、人工智能使用者說
四、社會公有領域說
五、人工智能編程設計者與使用者為共同作者說
第三節 我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二元歸屬模式的構建
一、以人工智能法律主體人格不完整性為前提
二、勞動價值論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人格權歸屬
三、功利主義論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財產權歸屬
本章小節
第五章 我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制度設計
**節 類推適用“特殊職務作品”保護制度
一、利用我國著作權法現有制度是現實所需
二、適用“特殊職務作品”保護制度實際可行
三、“特殊職務作品”保護制度以類推適用為限
第二節 創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標準
一、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造性”認定標準
二、將登記作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定保護前提
三、縮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法定保護期限
第三節 構建完備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監管機制
一、明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二、確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
三、建立科學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責任承擔機制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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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 作者簡介
朱夢云(1993.08—),女,法學博士。現任華東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教師,江西省知識產權學院研究員,國家知識產權培訓(江西)基地成員。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得知識產權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公司法。在《山東大學學報(哲學與社會科學版)》《出版科學》等CSSCI期刊發表論文多篇,作為核心成員參與了國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等課題多項,為主要負責人完成了湖北省軟科學項目1項。此外,于2017年獲得湖北省知識產權法年會征文比賽一等獎,在2016和2017年分獲湖北省知識產權與競爭法年會征文比賽三等獎及二等獎。在“智能社會與法律治理”“民事懲罰性賠償的民法思考”等學術會議上,也獲得了相應的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