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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在左,賠償在右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082
- 條形碼:9787521618082 ; 978-7-5216-1808-2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正義在左,賠償在右 本書特色
作者親歷的全真案例,抽絲剝繭,身臨其境 執業律師的思考和手記,實務經驗豐富,不可不讀 聚焦損害賠償案件,創新、專業、細致、深刻
正義在左,賠償在右 內容簡介
本書共21篇手記,全部是作者本人親自辦理或者參與辦理的案件的手記。這些案件構成了一幅幅為受害人發聲的生動畫面:“工傷先行支付案”的艱難推進;“撞死無名氏,停尸1000天,家屬無處尋覓”的困惑和尷尬;“中專生在校園內自縊身亡,學校應否擔責”的拷問和激烈辯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懲惡揚善波瀾起伏。本書通過21個全真案例的細致梳理,提煉損害賠償案件的勝訴策略及實務解析,為相關律師實務帶來幫助和指引。
正義在左,賠償在右 目錄
手記1
我弟弟的官司
——一起難忘的因幫工引發的索賠案紀實 /001
現在想來,非常有意思的是,在我做律師之前,經歷的**個官司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且案件的原告,不是別人,正是我的親弟弟。
案情再現/001 代理過程/006 評析與思考/015
手記2
受傷24年后再獲賠償139萬元
——大連梁某健康權糾紛案代理紀實 /019
梁某出事后成了植物人,白發蒼蒼的老母親為兒子打了好幾場官司,結果卻很不理想。就在此時,她找到了我。
案情再現/019 代理過程/023 評析與思考/030
手記3
粉塵爆炸“局中局”
——一起安全事故引發的連環案件代理紀實 /035
粉塵爆炸,差點使他喪命;訴訟索賠,又遭遇“局中局”。到底是誰在做局?真相將一步步揭開。
案情再現/035 代理過程/037 評析與思考/055
手記4
轉包謎局與表見代理之爭
——女工建筑工地高墜案索賠代理紀實 /058
一位記者朋友給我介紹了這起案件。我接受委托后不負眾望,將5名被告起訴到了法院。因案件疑難、復雜,法庭先后4次開庭審理。
案情再現/058 代理過程/059 評析與思考/073
手記5
一起發人深省的骨折案
——陳某君受傷涉多個法律關系案件代理紀實 /075
承包地上建養豬場時,瓦匠受傷,法院*終判木匠等3人賠償。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卻是剪不斷、理還亂!
案情再現/075 代理過程/076 評析與思考/083
手記6
撤訴再起訴,對癥下藥巧施策
——駕校男教練倒車撞傷女教練案代理紀實 /085
她是一名駕校女教練,被另一名男教練倒車時撞傷,于是法院多了一起交通事故官司。但是,當她找到我時,我卻讓她撤訴。
案情再現/085 代理過程/086 評析與思考/091
手記7
中專生之死
——關于大中專院校學生自殺問題的思考 /094
男生校園自殺,警方展開調查。這起中專生自縊身亡案件,在律師介入后很快獲得了30萬元的賠償,但背后的原因仍值得人們反思。
案情再現/094 代理過程/096 評析與思考/099
手記8
一張紙贏官司
——雇傭關系抑或承攬關系之辨析 /102
法庭上,是雇傭還是承攬,雙方各執一詞。就在這時,我出示了一張紙,打贏了這場爭議較大的官司。
案情再現/102 代理過程/103 評析與思考/108
手記9
三次“退鑒”引發訴訟大戰
——一起爭議巨大的車禍后保險公司拒賠案件代理紀實 /110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卻被不同的司法鑒定機構先后三次“退鑒”,受害人面臨敗訴。正在此時,他找到了我。法庭上一次次的激烈交鋒開始了。
案情再現/110 代理過程/112 評析與思考/126
手記10
184萬元的賠償案
——孫某女因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癱案代理紀實 /129
突如其來的一場車禍使她差點兒成了植物人。她的丈夫告訴我,妻子成了這個樣子,感覺天塌了一樣,這個家庭再也聽不到歡聲笑語了。
案情再現/129 代理過程/131 評析與思考/137
手記11
五審“殘上加殘”案
——殘疾女工楊某玲交通事故案件代理紀實 /141
對于本身就有殘疾的楊某玲來說,這場車禍不啻于晴天霹靂。醫生說,這輩子她可能再也站不起來了。她悲痛得幾乎天天以淚洗面。
案情再現/141 代理過程/142 評析與思考/151
手記12
花季女孩的悲劇
——10歲女孩橫過馬路受傷案件代理紀實 /153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損害索賠,有一定的技巧。是選擇在交強險中支付,還是在商業險中承擔?讀完本文,你也許會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案情再現/153 代理過程/154 評析與思考/159
手記13
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索賠案始末
——王老太遭遇交通事故7個月后死亡案代理紀實 /163
七旬老太被車撞傷,醫治數月后不幸身亡,使這起案件一下子變得復雜起來。死亡原因究竟為何?在當年,這起案件的判決,具有標桿的意義。
案情再現/163 代理過程/164 評析與思考/168
手記14
“禍”后之惑,法律之問
——女老板開車撞死“無名氏”案代理紀實 /170
女老板涉嫌犯罪,我出庭為她辯護,*終使其免受牢獄之苦。但至今,這起曾經轟動一時的案件,由于法律的疏漏,讓她陷入更大的迷茫。
案情再現/170 代理過程/176 評析與思考/183
手記15
高速公路上的“工亡”案
——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賠償50萬元案件代理紀實 /195
老馬是高速公路服務區的一名保潔員,不料在一天凌晨被車軋死。聘請律師后,家屬獲得了滿意的賠償。但讓人始料不及的是,5年后又有一個女人站了出來,把老馬的第二任妻子和兒女都給告了。
案情再現/195 代理過程/197 評析與思考/212
手記16
讓懸空的權利落地
——遼寧首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案代理紀實 /216
小姜的工傷官司打贏后,公司拒不履行判決,法院也窮盡了執行措施,案件一時陷入僵局。律師一怒之下,狀告社保部門。沒想到的是,法院卻遲遲不給立案。
案情再現/216 代理過程/217 評析與思考/227
手記17
一枚訂書釘引發的“雙賠”案件
——邱某國工傷保險、商業保險雙賠案代理紀實 /229
工地上,一枚小書釘射入邱某國的眼球。歷時一年半時間,終于打贏了這場官司!邱某國感慨地說:沒有律師的幫助,簡直寸步難行!
案情再現/229 代理過程/230 評析與思考/236
手記18
冒名患者的6場官司
——鄧某一波三折的工傷索賠案代理紀實 /238
他因工受傷后,單位用另外一名職工的名義為他辦理了住院。“李逵”變“李鬼”后麻煩不斷,他將所住醫院告上法庭。他會討回“真身”嗎?
案情再現/238 代理過程/239 評析與思考/255
手記19
未經工傷認定,能否訴訟索賠
——一起超過工傷認定時效案代理紀實 /256
由于不懂法,她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工傷,導致索賠受阻。這起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的案子,還能打贏嗎?兩審法院給出了答案。
案情再現/256 代理過程/257 評析與思考/268
手記20
工傷“私了”15年后的索賠案
——一起歷經省、市、區三級法院審判的案件代理紀實 /271
15年前,他被機器軋傷了一根手指,進行了斷指再植。15年后,這根“小手指頭”攪動起大波瀾,竟然把官司一路打到省高院,展開了一場維權大較量。
案情再現/271 代理過程/272 評析與思考/282
手記21
股東“金蟬脫殼”之后
——一起工傷案件勝訴后的執行代理策略與技巧 /284
一天,顧問單位的一位副總給我打來了電話,讓我幫忙處理一下他老鄉的案子。案件內容,簡單來說就是一句話:贏了官司執行難!
案情再現/284 代理過程/285 評析與思考/297
附錄一 交通事故案件中“第三者”與“車上人員”的認定
——“丈夫軋死妻子”索賠案中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的思考 /301
附錄二 淺析人身侵權案件中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幾個問題
——結合《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第1192條的探討
和分析 /310
附錄三 “石看紋理山看脈”
——發揮律師參與調解的主觀能動性,傾力化解矛盾糾紛 /318
附錄四 專訪文章:律師博弈之道
——《方圓律政》記者2015年3月對筆者的一次采訪 /323
后 記 銘記一段歷程 /327
正義在左,賠償在右 節選
案情再現 肇 事 2014年1月8日晚上8點20分左右,大連市旅順口區從事海參養殖的女老板陳某駕駛一輛灰色小型越野客車,沿馬北線右側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馬北線35kM+400M處時,在水師營街道三明汽修廠門前附近,老遠就看見一名男性行人低著頭從其車輛的左側向右側(由北向南)橫過馬路,陳女士就開始按喇叭。這名行人這時已經過了道路中間的雙黃線,正站在路中間觀望。陳女士一看他停下了,就繼續加速行駛。等到離行人很近時,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這名行人突然跑著由北向南過馬路,剎那之間,陳女士躲閃不及,砰的一聲,這名行人已然重重撞在她車的左前方位置,摔在車的前風擋玻璃上。這時的車輛開始失控并發生側滑,撞在了路邊右側的路肩上。車停下來后,行人又從車上摔到了地上。 陳女士被這突如其來的一幕嚇傻了,不知所措。副駕駛座位上的小吳馬上撥打了120和110。隨后,驚魂未定的陳女士又給保險公司打了電話。1個小時后,從醫院傳來不幸的消息,該行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時,陳女士的車輛左前部受損嚴重,前風擋破碎。 2014年3月21日,警方對該死者進行了尸檢。2014年4月15日,大連市公安局旅順口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了《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檢驗結果為受害人“無名氏”系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2014年4月24日,經交警認定,陳女士屬于超速駕駛,未及時采取避讓措施,負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橫過馬路,負事故次要責任。 此次車禍和血淋淋的撞擊場面,使陳女士受到了驚嚇,她丈夫安慰她說,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50萬元,足以賠償受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不必過于傷心。 但接下來發生的一切,卻遠超陳女士一家人的意料。 尋 尸 警方勘查現場后,開始了對死者身份及其家庭成員的偵查工作,但不久就陷入僵局。 在死者隨身攜帶的一個手機中,警方發現了一個尾號為“3665”的號碼,打過去后,是一個女人接的。警方異常興奮,終于有人認識這名死者了。警方立即傳喚了這個女人。該女子出生于1959年12月,是來自吉林省農安縣青山口鄉的一名民工。該女子向警方陳述,她沒有固定工作,曾經和死者同居過5年。但非常蹊蹺的是,該女子竟然也不知道死者叫什么名字。女子稱:“他曾對我說過叫‘吳敏’,但我有一次聽到他老鄉給他打電話時稱呼他‘吳明’,真名是什么,我也不知道。” 警方追問道:“你和他同居了5年,都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嗎?不知道他戶籍是哪里的嗎?”女子說:“我以前問過他,他說是黑龍江省齊齊哈爾人,但又跟別人說是吉林人,我真不知道他究竟是哪里人。我和他大約是在2009年認識的,到2013年10月就分手了,在他本次出事之前只是偶爾通過電話,再沒見過面。認識他時,他在旅順北海的一家建材廠工作,2013年10月在廠子里和別人發生爭執就離開了。我當時不讓他走,但他不聽我的。我們意見不合,他就走了。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 警方根據這名女子提供的線索,在公安機關人口基本信息網上反復進行了查詢,但非常遺憾的是,都沒有查找到與死者相關或相符的任何記錄。 警方隨后又來到女子所說的死者生前打工的那家建材廠,進行了調查。但是,建材廠老板說,根本就沒有這樣一個人。 警方又根據死者手機里存儲的其他有限的幾個電話號碼,反復進行了撥打,但接電話的人都稱不是死者的家屬,要么說不認識死者,要么說跟死者沒有任何關系,無法提供死者的身份信息。 *后,警方迫于無奈,于2014年1月21日在《大連晚報》刊登了《認尸啟事》: 尋找尸源 2014年1月8日晚上8時許,在旅順口區馬北線35KM+400M(三明汽修廠附近)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當場死亡,死者性別:男,40歲至50歲,長方臉型,雙眼皮,上身著深藍色羽絨服,下身著軍用迷彩褲,內著灰綠相間色線衣,身高175厘米,發長7厘米,體態偏瘦。有知情者請撥打以下電話:交警隊調度室電話8661××××,陳警官電話1364425××××,孔警官電話1584260××××。 然而,30天過去了,仍無人認領。 判 刑 在警方調查死者身份過程中,肇事人陳女士也想盡各種辦法,通過各種渠道尋找死者的信息和家屬,甚至打聽到死者生前還在另外一家磚廠工作過,就找到磚廠詢問,但*后也一無所獲。 2014年3月31日,肇事人陳女士繳納了尸檢費4000元,尸檢結論顯示,該“無名氏”系被撞擊后導致肝破裂、大出血死亡。同年4月11日,陳女士向公安機關繳納了10萬元道路交通事故抵押金,6月4日在繳納4.5萬元保證金后,陳女士被取保候審。 2015年7月21日,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旅檢公訴刑訴〔2015〕187號”《起訴書》,向旅順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陳某,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個體經營者,現住址為大連市旅順口區營順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于2014年6月4日被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5年6月8日由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5月8日**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8日重報本院。 期間,于2015年7月8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月8日晚上8時20分,被告人陳某駕駛遼B4××××號小型越野客車沿馬北線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馬北線35KM+400M處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無名氏)相撞,此事故造成“無名氏”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遼B4××××號小型越野客車車輛受損。陳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簡歷、當事人身份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照片、受傷人員搶救證明、尸檢照片、未知名尸體處理審批表、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回執、尋找尸源工作說明、其他材料; 2.證人證言:證人蘇某某、刁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大旅)公(刑)鑒(法醫)字(2014)043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大汽司鑒(2014)肇檢字第(0131)號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科華司法鑒定中心(2014)酒鑒字第011009號大連科華司法鑒定中心血液乙醇檢驗報告書、大汽司鑒(2014)肇鑒字第5-1號大連汽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遇行人橫過道路未及時采取措施避讓,且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2015年10月19日,這起案件在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陳女士當庭悔罪認罪,并表示,一旦在該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出現后進行索賠,如果保險公司未履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義務,其愿意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陳女士還當庭宣讀了《悔過書》: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 你們好!感謝你們給我陳述的機會! 首先,我誠摯地向辦案單位領導道歉,因為我的過失,給本已工作繁忙的你們帶來了麻煩,我內心深感不安。其次,因本人導致的交通事故,給受害方造成的損失,深表歉意。 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因此,就公訴人對我指控的事實,我供認不諱,并愿意承擔事故賠償責任,不做任何辯解。 我只想對事故以外的賠償情況表個態,若保險公司未履行相應的經濟賠償,本人愿積極承擔所有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人在此交通肇事前,在社會上無任何不良記錄,并就此事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查找受害人的信息和其家屬的資料,以便使其家屬盡快獲得賠償。 陳述人:陳某 2015年10月19日 2015年10月22日,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旅刑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遇行人橫過道路未及時采取措施避讓,且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第67條第3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陳女士本來以為,自己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金就有60多萬元(交強險12.2萬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50萬元),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本案被害人還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而且自己毫無前科劣跡,所在社區也出示了情況說明。但她萬萬沒想到,一審法院竟然判處她實刑,讓她服刑12個月,而且刑期從執行之日計算。一想到那冰冷的鐵柵和肅穆的高墻、電網、鐵窗,她要在那里待上360多天時,她就感到頭皮發麻、不寒而栗。
正義在左,賠償在右 作者簡介
張榮君,男,1969年9月生,律師、經濟師、仲裁員、政協委員,現為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主任,遼寧省工商聯普惠金融行業商會副會長,遼寧省律師協會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副主任,以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疑難房地產案件、項目融資和其他富有挑戰性的侵權和債務糾紛見長。 自2008年9月進入律師行業以來,堅持非訟業務與訴訟業務并重,先后擔任十數家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法律顧問,以深厚的法學素養和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風,得到聘請企業的充分肯定。同時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和嫻熟的法庭訴辯技巧,辦理案件逾千件。先后被授予遼寧省優秀律師、大連市優秀律師、大連市十佳職工維權律師、大連市公益普法先進工作者等稱號。曾于2014年10月出版《訴訟律師疑難案件博弈之道》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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