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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犯罪司法適用十五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4751
- 條形碼:9787510224751 ; 978-7-5102-2475-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信息網絡犯罪司法適用十五講 內容簡介
本書聚焦于信息網絡犯罪這一熱點問題,以我國刑法分則涉信息網絡犯罪的具體個罪或類罪為范例,分為危害信用卡信息安全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網絡誹謗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實施侵財犯罪、秘密轉移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類犯罪、P2P網絡借貸平臺類犯罪、網絡游戲外掛類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等15個專題,對于近年來我國信息網絡犯罪領域的熱點、重點罪名及新型犯罪行為均作了回應。以此為基礎,結合刑法理論、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深入分析信息網絡犯罪的司法適用疑難問題和操作規則。這15個專題章節,大體涵蓋了以信息網絡作為“犯罪對象”、以信息網絡作為“犯罪工具”和以信息網絡作為“犯罪空間”等三類信息網絡犯罪類型,在具體編排上,以信息網絡犯罪所涉我國刑法分則條文順序為基礎,適當兼顧考慮犯罪行為的類型化。
信息網絡犯罪司法適用十五講 目錄
一、危害信用卡信息安全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
二、危害信用卡信息安全犯罪的犯罪對象
三、危害信用卡信息安全犯罪的罪數問題
專題二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司法適用
一、本罪犯罪對象“未公開信息”的司法認定
二、本罪客觀行為方式的司法認定
三、本罪入罪標準“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
專題三 網絡誹謗案件司法實務
一、網絡誹謗犯罪客觀行為的理解與把握
二、網絡誹謗犯罪認定中的刑民、刑行界分問題
三、網絡誹謗犯罪自訴案件的審查要點
專題四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適用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律沿革
二、關于公民個人信息范圍的界定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客觀行為的界定
四、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相關犯罪行為的界限
專題五 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實施侵財犯罪司法實務
一、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實施侵財行為與秘密轉移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行為的差異
二、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實施的侵財行為具有盜、騙交織性
三、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實施侵財行為司法認定的事實特征
四、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實施侵財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法理依據
專題六 秘密轉移網絡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行為司法定性
一、秘密轉移支付寶賬戶資金犯罪的行為類型
二、秘密轉移支付寶賬戶資金行為的司法認定
三、秘密轉移他人支付寶賬戶資金所涉民事法律問題的借鑒
專題七 P2P網絡借貸平臺刑事責任認定
一、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及其本土異化
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類型化及其刑事責任
三、P2P網絡借貸平臺刑法調整的科學化與理性化
專題八 網絡游戲外掛行為司法認定
一、外掛行為司法認定的爭議
二、外掛行為的運行機理分析
三、外掛行為司法認定的思路和規則
……
專題九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司法適用
專題十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司法適用
專題十一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司法適用
專題十二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司法適用
專題十三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實務
專題十四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司法認定
專題十五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賭博犯罪行為司法界定
信息網絡犯罪司法適用十五講 節選
《信息網絡犯罪司法適用十五講》: 。ǘ﹩渭冧N售外掛系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 《知識產權解釋(二)》將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界定為“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故單純的發行行為也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該解釋第2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2011年1月1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進一步指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單純銷售外掛中,行為人從他人處獲取外掛程序,系侵權產品持有人,其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推銷、出售外掛,從表面上看,似乎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中發行的認定,應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但是筆者認為,對此應當認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盡管銷售系發行行為之一種,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之行為方式存在一定重合,但應當看到,前罪中發行的對象是著作權人的“正品”,作品本身沒有問題,只是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存在程序上的違法;而后罪中發行(銷售)的對象是“侵權復制品”,銷售的內容涉及違法。兩罪懲處的對象、側重點均不同。第二,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者決定了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的法律性質。根據2004年12月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這充分說明,如果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者和銷售者為同一主體,由于主觀故意的同一性和客觀行為的連續性,以主要的復制行為為基礎按侵犯著作權罪論處;如果侵權復制品的制作者和銷售者為不同主體,銷售行為則應單獨評價! ∮捎谥谱魍鈷斐绦蛳登址钢鳈嘧镏械膹椭菩袨,由此外掛程序在性質上屬于侵權復制品,而并非著作權人的“正品”,據此,行為人對于該種外掛程序予以銷售牟利,并非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行為,而系《刑法》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中的銷售(發行)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應當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論處。 (三)利用外掛從事代練升級和獲取游戲數據行為之定性 利用他人制作的外掛軟件從事有償代練升級,以及利用他人制作的外掛軟件獲取游戲數據(如賺取虛擬游戲幣),盡管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外掛明知,但并未直接銷售外掛軟件,而是通過實際使用、運行外掛牟利,因而不符合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之構成要件;由于利用的是他人已制作好的外掛,利用行為并不涉及復制游戲軟件程序或相關文檔,且未將外掛置于網絡上公開供人下載,難以評價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行為,故不宜按侵犯著作權罪論處;由于利用他人制作的外掛,既未涉及復制發行,也并非互聯網出版活動,因而難以界定為非法經營活動,進而無法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利用外掛從事有償代練升級和獲取游戲數據,是實際使用、運行外掛軟件的行為,從其行為樣態和外掛軟件運行過程來看,對其刑法評價需要考慮以下兩方面:**,使用外掛時會規避或突破游戲軟件的技術保護措施,破壞游戲的正常操作流程和運行方式。我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均將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軟件)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認定為著作權侵權行為。但是,由于《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行為方式中并無有關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之表述,故對于該種行為無法按照侵犯著作權罪科處刑事處罰。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能以其他罪名來評價。第二,外掛軟件運行過程中會破解游戲數據結構,直接獲取游戲數據(如賺取虛擬游戲幣),或者分析、攔截服務器與客戶端之間通訊數據、內容,在客戶端數據打包發向服務器之前,將內存中的數據包內容加以修改再發送給服務器,或者干脆冒充正常的游戲客戶端發送數據包給服務器,從而實現對游戲的控制或修改,增強游戲功能?梢,利用他人制作的外掛軟件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破壞計算機軟件正常運行、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行為,此時的外掛軟件相當于一個破壞性程序!
信息網絡犯罪司法適用十五講 作者簡介
吳波,男,1980年生,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2016年入選高等學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等高校兼職教授。主持完成中國法學會、上海市法學會等多項課題。曾在《法學》《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40余篇,出版《共同犯罪停止形態研究》《刑法制度比較研究》《未成年人審前羈押權益保障研究》等學術著作多部! ∮嵝『,男,1986年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論專業博士研究生。兼任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互聯網企業反腐敗與合規研究院研究員。曾在《現代法學》《法學》《政治與法律》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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