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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包郵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1-01
開本: 16開 頁數: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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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版權信息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本書特色

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萬國學校聯合推薦 萬國學習包系列之一,機考時代精選必讀法條 概括法條精髓,全面掌握法條 涵蓋可考法條,突出重點法條 點撥命題角度,直擊命題陷阱 增強實戰能力,預測命題方向 本套裝包含二本,4-1《刑法》,4-2《刑事訴訟法》 與《萬國專題講座 講義版》《萬國專題講座 題庫版》《萬國專題講座 精粹背誦版》《萬國專題講座 主觀題背誦版》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準確鎖定必考知識 完整反映命題趨勢 智能掃碼視頻互動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內容簡介

本套裝包含二本,4-1《刑法》,4-2《刑事訴訟法》 【主體法條】為便于檢索相關法條,迅速、直觀、準確地掌握法條的精髓,書中在每個法律條文以及重要司法解釋條文前面以【條文主旨】的形式對相應條文的核心內容進行歸納提煉。☆?:表示可考程度高,必須全面、準確掌握;〇:表示可考程度稍高,也需要重點把握。 【相關法條】將與主法條有關的配套法律條文、司法解釋集中列出,既便于考生遇到相關問題時進行全面檢索,又有助于考生構建知識體系進而把握知識之間的區別、聯系,全面、準確理解法條的內容而避免對法條的片面解讀。 【命題點撥】是特色版塊,憑借北京萬國學校對法考命題的深入研究、對命題趨勢的深刻把握以及豐富的培訓授課經驗傾力打造而成,采用圖表、對比等清晰易懂的形式,對法條中的重要內容進行解析、提示,從而達到明確考點、突破重難點、解決疑點,避免陷入命題陷阱。 【題庫鏈接】該版塊甄選相關真題及仿真題組成的題庫,幫助考生直觀地熟悉題目對法條的考查方式。 【活學活用】該版塊旨在預測可能的命題方向,探究命題人對法條考查角度的變化趨勢,進而幫助考生在考場上從容面對命題的新角度、新變化。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目錄

刑法學科思維導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

(1997年3月1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60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161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161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162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 ?162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162

(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163

(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163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163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164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164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164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164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165

(200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66

(1998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167

(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169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74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75

(2001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76

(2018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79

(2004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1

(2016年1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2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2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84

(2018年9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5

(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7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8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8

(2013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9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0

(2005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1

(2018年9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2

(2015年5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4

(2016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5

(2016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7

(2016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3

(2016年4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6

(1998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7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8

(2012年12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209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11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11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12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13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14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16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18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23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228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28

(202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34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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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節選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命題點撥 1.刑事責任年齡 年齡 承擔刑事責任 量刑 不滿12周歲 無刑事責任 無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部分刑事責任)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所有 已滿18周歲不滿75周歲 所有 已滿75周歲 所有 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但采取特別殘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 2.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1)“周歲”,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自過生日的第2天起算。(2)刑事責任年齡均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而非犯罪結果出現時)犯罪人的實足年齡。 3.追究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特別注意之事項: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范圍:8種行為10種情況(或者說8種嚴重故意犯罪)。其中,故意傷害罪與強奸罪均包含了兩種情形,前者包括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注意:不包括輕傷);后者包括強奸婦女與奸淫幼女兩種情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奸淫幼女的行為屬于強奸罪的一種特殊類型,也屬于強奸罪的法定從重情節)。 (2)在毒品犯罪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販賣毒品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刑法》第347條所規定的與“販賣毒品”性質基本相同、危害程度相當的“走私、制造、運輸毒品”的行為,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對此,切勿混淆。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所犯之罪與轉化犯:①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于滿足轉化犯條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重傷)、搶劫罪也需承擔刑事責任;②轉化型搶劫罪中有一個例外,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而不再轉化為搶劫罪。 4.《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進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關于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二是將“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改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條件是:(1)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2)情節惡劣;(3)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對其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題庫鏈接 (2017年卷二3)關于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1] A.甲先天雙目失明,在大學讀書期間因瑣事致室友重傷。甲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B.乙是聾啞人,長期組織數名聾啞人在公共場所扒竊。乙屬于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藥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嬰兒被壓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車擋路,將車砸壞,事后毫無記憶。丁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相關法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 答案:D。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法條記憶版·4·刑法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是目前中國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之一。專注于法考(司考)培訓二十余年,培訓輻射全國。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系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桿。作為社會辦學的*名品牌,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法考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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